【正文】
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 XX 縣區(qū)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農牧局備案。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 XX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