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常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三項內容,其中關鍵是審證。催開信用證催開信用證是指通過信件、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催促對方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xù)并將信用證送達我方,以便我方及時裝運貨物出口,履行合同義務。在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的交易中,按時開立信用證本是買方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開證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提高履約率,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和催促買方按合同開立信用證。催開信用證不是履行每一個出口合同都必須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1). 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限較長(例如3個月或6個月),而買方應在我方裝運期前的一定時日(例如30天)開立信用證,則我方應在通知對方預計裝運日期的同時,催請對方開證。(2). 買方在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開立信用證,我方可根據合同規(guī)定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或同時宣告合同無效。如不需要立即采取這一行動時,仍可催促對方開證。(3). 如果我方根據備貨和承運工具的情況,可提前裝運的,則可請對方提前開證。(4). 即使開證期限未到,但發(fā)現客戶資信不好,或者市場情況有變,也可催促對方開證。催證的方法,一般為直接向國外客戶發(fā)函電通知,必要時還可商請銀行或我駐外機構等有關機構代理商給予協(xié)助,或配合協(xié)助催證。審證(此處做一份信用證審核)信用證是以買賣合同為墓礎開立的,其中所列的條款,從理論上說,應當與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相符,但在實際業(yè)務中,經常發(fā)現國外來證內容不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個別的甚至大相徑庭。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開證人或開證行工作上的疏忽和差錯;有的是由于某些進口國家的習慣做法或另有特殊規(guī)定;有的是開證人對我國政策不了解;也有的是國外客戶故意在信用證內加列一些額外要求;但是,也不排除個別商人甚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請開證時故設陷阱。因此,審核信用證必須十分謹慎、仔細,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響履約,造成損失,甚至重大損失。出口企業(yè)審核信用證條款主要依據是買賣合同,同時還需結合《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 600》)的解釋和規(guī)定。因為信用證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其所列條款理應與買賣合同相一致。但是,信用證本身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銀行只憑信用證而不受買賣合同約束。因此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之后,應立即對照合同,參照《UCP600》,從頭到尾,至上而下,逐字逐句,仔細審核。修改信用證因為在審證時發(fā)現問題,修改信用證就免不了了。修改信用證的內容,直接關系到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改變。所以,不可撤銷信用證在其有效期內的任何修改,均須取得和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修改信用證可由開證申請人主動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動提出。如果由開證人申請?zhí)岢鲂薷?,要經開證銀行同意后,由開證銀行發(fā)出修改通知書以信件、電報等電信工具通過原通知行轉告受益人,經各方接受修改書后,修改方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則應首先征得開證申請人同意,再由開證申請人按上述程序辦理修改。修改信用證的順序是:受益人 開證人 開證銀行 通知銀行 受益人。在一份信用證中,有多處條款需修改的情況是常見的,對此,賣方應做到一次向開證人提出,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xù)和費用,也影響出口企業(yè)的信譽。三、租船訂艙在備妥貨物和落實信用證后,出口企業(yè)按買賣合同或信用證規(guī)定,對外履行裝運貨物的義務。安排裝運貨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環(huán)節(jié)很多,其中以托運、訂艙、投保、報關、裝運和發(fā)裝運通知為六個主要環(huán)節(jié)。本節(jié)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裝箱班輪運輸為例,簡要介紹安排出口貨物裝運時上述各環(huán)節(jié)的具體做法:托運所謂托運,是指出口企業(yè)委托貨運代理出口貨物運輸事宜。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裝箱班輪裝運貨物出口的情況下,我出口企業(yè)辦理托運,應向貨運代理提交出口貨運代理委托書,其內容通常包括:信用證規(guī)定的提單記載事項、貨物的詳細說明、裝運港、目的港、裝運期限、分批和轉運的規(guī)定、對集裝箱運輸的有關要求,如集裝箱的類別和數量等等。此外,出口企業(yè)還必須向貨代提供本批貨物有關的各項單證,如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或重量單(磅碼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報關委托書等。對有些特定貨物,還需提供出口許可證、商檢放行單等。委托書是出口企業(yè)向貨運代理提出一種“要約”,一經貨運代理確認,即“承諾”。 在實際業(yè)務中,一般由貨代以配艙回單反饋訂艙船名、航次和提單號,就意味著出口企業(yè)與貨運代理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訂艙(訂箱)貨運代理收到出口企業(yè)的貨運代理委托書后,了解各班輪公司的船舶、船期、掛靠港及船舶箱位數等具體情況,選定合適的船舶后,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營運的船舶截單期前訂艙位(箱位),即“訂艙”(Space Booking)。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貨運代理的托運單(訂艙單)后,經審核貨名、重量、尺碼、卸貨港或到達地后,認為可予接受的,即在托運單各聯(lián)上填寫船名、航次、編號(此編號俗稱關單號,與該批貨物的提單號保持一致),抽留其所需各聯(lián),在托運單中的裝貨單一聯(lián)上蓋好簽章,連同其余各聯(lián)退回貨運代理,作為對該批貨物訂艙的確認。此時,承、托運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即告成立。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須保證供應集裝箱箱量或艙位,按時配載裝運,及時簽發(fā)提單。七、報關出口貨物離境前(交付裝運前),通常需經五個環(huán)節(jié):出口申報、審核單證、查驗貨物、辦理征稅、清關放行。這個過程也稱海關清關(Customs Clearance),或稱“通關”。(1). 出口申報出口申報是指發(fā)貨人(出口企業(yè))或其代理(貨運代理或報關行)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海關報告出口貨物的情況,隨附有關貨運和商業(yè)單據,申請海關審查放行,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出口申報,習稱“出口報關”。出口申報時間: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限是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海關特準的除外)。出口申報單證通常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但大宗散裝貨及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不需裝箱單)、裝貨單(S/O)、出口收匯核銷單等。此外,還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特殊管制的證件,如出口許可證、商品檢驗證等。出口集裝箱貨物進入集裝箱堆場后,貨運代理作為報關單位,應及時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上述報關單據。報關員向海關遞交報關單,即意味著清關(通關)工作正式開始。報關單位及其報關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2). 審核單證海關接受出口申報后,應對報關員所遞交的所有單證進行審核。通常是以出口貨物報關單為基礎,根據有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核對所收到的報關單證是否齊全、正確、有效,內容是否一致等。如果所審核的單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所交驗的單證齊全、無誤,海關隨即著手對出口貨物進行查驗。(3). 查驗貨物查驗出口貨物,是指海關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報關單證為依據,在海關監(jiān)管區(qū)域內對出口貨物進行檢查和核對。在查驗過程中,海關檢查出口貨物的名稱、品質規(guī)格、包裝狀況、數量重量、標記嘜碼、生產或貿易國別等事項是否與出口報關單和其他證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關稅等。海關查驗集裝箱貨物,一般在集裝箱堆場和港區(qū)碼頭堆場。在特定情況下,可經海關同意派員去發(fā)貨人的倉庫或工廠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報關單位應派員到場提供協(xié)助,并應海關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單證、文件及必要的資料。(4). 辦理征稅征收出口稅是海關的基本業(yè)務之一。由于征收出口稅必將增加出口貨物成本,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許多國家對其出口貨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稅。我國目前征收出口稅的貨物有紡織品、服裝等,按規(guī)定應當繳納出口稅的出口貨物,當海關查驗貨物,認為情況正常后,由海關根據我國《關稅條例》和《海關稅則》規(guī)定征收出口稅。出口企業(yè)或其代理在向海關按規(guī)定稅率繳清稅款或提供適當擔保后,海關方可簽章放行。(5). 清關放行清關放行是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jiān)管的最后一項業(yè)務程序。出口企業(yè)或其代理(貨運代理)按海關規(guī)定辦妥出口申報(報關),經海關審核單證、查驗貨物和征收出口稅后,海關解除對貨物的監(jiān)管,準予裝運出境。在放行前,海關派專人負責審查核批貨物的全部報關單證及查驗貨物記錄,并簽署認可,然后在裝貨單(在海運情況下)上蓋放行章,貨方才能憑該裝貨單(S/O)要求船方裝運出境。同時,海關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蓋驗訖章,退報關員,以供出口企業(yè)憑此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投保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時,在配艙就緒、確定船名、航次和裝運日期后,出口企業(yè)應于貨物運離倉庫或其他儲存處所前,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xù),以取得約定的保險單據。在辦理投保手續(xù)時,通常應填寫“投保單”(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稱、貨名、數量、包裝和標志、預計起航日期、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有時也有出口企業(yè)利用現成發(fā)票副本替代投保單。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單考慮接受承保,并繕制簽發(fā)保險單。裝運采用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情況下,承運船舶抵港前,出口企業(yè)或其貨運代理應根據港區(qū)所做的進棧計劃,將經出口清關由海關加上鉛封(Seal)的集裝箱存放于港區(qū)指定堆場。港區(qū)外輪理貨員憑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lián)進行理貨配載。船舶抵港后,由港區(qū)向托運人簽收“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后,辦理裝船。裝船完畢,由船長或大副在場站收據(正本)上簽署,表明貨物已收妥。出口企業(yè)或貨運代理可憑大副收據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換取已裝船提單。發(fā)裝運通知在CIF合同下,按國際慣例以及我出口業(yè)務中的習慣做法,我出口企業(yè)于貨物裝運(裝船)后應向國外買方以電訊方式及時發(fā)出裝運通知,或稱“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以便買方為收取貨物事先采取必需的措施。裝運通知的內容一般有合同或確認書號、信用證號、貨物名稱、數量、總值、嘜頭、裝運口岸、裝運日期、船名、航次等?,F舉例如下:Order No. RAP599/2003, Credit No. DC LDI300954, Cushion Cover 20000 pcs into 200 cartons and Rugs 4500 pcs into 150 cartons and total into one 40’ container, CIF value USD74, Shipped on board on 08 Aug. 2003 on the vessel name: Han Jiang He, Voyage No. 331E, ETA Felixstowe date: on or about 02 Sep. 2003.譯文:定單號碼RAP599/2003,信用證號碼DC LDI300954,坐墊套20000個,裝200箱,掛毯4500條,裝150箱,共計一個40尺集裝箱,CIF金額74,,2003年8月8日裝上漢江河號海輪,航次V. 331E,約9月2日到達斐里克斯托港。從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環(huán)節(jié)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貨、證、船的銜接是一項極其細致而又復雜的工作。因此,出口企業(yè)必須加強對出口合同的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進程管理制度。四、制單結匯貨物裝運后,出口企業(yè)應立即按照信用證的規(guī)定,正確繕制各種單據(有的單據在貨物裝運前就應準備好),并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內和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將各種單據和必要的憑證送交指定的銀行辦理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手續(xù),并向銀行進行結匯。制單要求現代國際貿易絕大部分采用象征性交貨方式,在出口業(yè)務中做好單據工作,對及時安全收匯,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信用業(yè)務中,由于銀行只憑信用證,不管買賣合同,只憑單據,不管貨物,對單據的要求就更為嚴格。因此對于出口單據,必須符合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的要求。(詳見本書緒論)常用的出口單據出口單據的種類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單據,其內容、份數和制作方法如何,應按照不同交易的買賣合同與信用證的規(guī)定。在以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單據則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的規(guī)定嚴格相符。茲將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輪運輸情況下,常用的出口單據的用途作扼要說明如下: (1).商業(yè)發(fā)票商業(yè)發(fā)票(Commercial Invoice),簡稱發(fā)票(Invoice),是出口商向進口商開立的發(fā)貨價目清單,是買賣雙方記賬的依據,也是進出口報關繳稅所不可缺少的單據之一,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在有的即期信用證業(yè)務中,發(fā)票替代匯票作為付款的憑證。因為發(fā)票全面反映了所交付的貨物的狀況,發(fā)票是出口商必須提供的主要單據之一。海關發(fā)票(CUSTOMS INVOICE)海關發(fā)票是根據某些進口國海關的規(guī)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種特定格式的發(fā)票,它的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納稅等手續(xù)。進口國海關根據海關發(fā)票查核進口商品的價值和產地來確定該商品是否可以進口、是否可以享受優(yōu)惠稅率,查核貨物在出口國市場的銷售價格,以確定出口國是否以低價傾售而征收反傾銷稅,并據以計算進口商應納的進口稅款。因此,對進口商來說,海關發(fā)票是一種很重要的單據。海關發(fā)票由出口方填制,有些國家或地區(qū)稱其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價值與原產地聯(lián)合證明書),或“CERTIFIED INVOICE”(證實發(fā)票)等。 一、信用證中常見對于海關發(fā)票所用的名稱一般有:⑴CUSTOMS INVOICE⑵INVOICE AND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⑶APPROPRIATE CERTIFIED CUSTOMS INVOICE⑷SIG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IN APPROPRIATE FORM⑸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XXXX( 進口國)CUSTOMS REGULATIONS(根據XXX國海關法令開具的誠實發(fā)票)(6)SPECIAL CUSTOMS INVOICE 目前,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