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摘要]錯案追究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在我國建立以來,在實踐中引起了諸多爭議,量,自建立起來取得了巨大的功效,應當予以保留。但是,目前我國錯案追究制度存在諸多。缺陷,錯案認定標準模糊、追究對象不明確、程序保障缺乏、激勵機制缺失。施應運而生,其旨在加強司法監(jiān)督、確保案件審判質量。確立了錯案追究制度,并于1992年年初在河北省法院系統(tǒng)得以推行。至此,錯案追究制度作為一項制度正式在全國范圍內(nèi)確立。首先,錯案追究制度的運行嚴重挫傷了法官辦案的積極性,不利于司法獨立?,F(xiàn)所謂的“錯案”,而不敢承擔責任,稍有疑問就向上級單位請示,或審而不判,⑤在人民法院內(nèi)部引入錯。最后,錯案追究制度在法院系統(tǒng)的引入,導致了大量的民事調解的不當運用。強迫雙方當事人非自愿地達成調解協(xié)議。但是,由于許多法官害怕被追究錯案責。以躲避被追究錯案責任的風險。劍,既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又可能是異化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