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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復習參考華學院學生管理-資料下載頁

2025-04-16 06:36本頁面
  

【正文】 課程總評成績的70%。課程總評成績滿60分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績低于50分者,該課程總評成績視為不合格??傇u成績合格方能取得課程學分。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的選課(含重修)及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籍檔案,但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的總成績表,僅以各科取得學分的最終成績登錄。第十六條 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實施績點制評價,課程的單課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狀況是允許學生按學期多修學分和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依據。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換算方式如下:百分制績點五級制績點901004.0優(yōu)秀486893.7良好83853.380823.276792.7中等73752.370722.066691.7及格63651.360621.0<60 0不及格0單課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式如下:課程學分課程成績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第十七條 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可于下學期開學前一周參加補考,補考及格成績以60分計,補考不及格者在開學第二周申請重修。選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予補考,實行重選。第十八條 學生按教學要求上完一門課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應當參加重修或重選??己俗鞅椎模暻楣?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因故缺考的,經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在該課程以后學期的考核時間參加重考,重考課程的成績構成同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累計缺課超過單門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該門課程考核資格。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第四章 免修、重修與輔修第二十條 學生通過自學,已較好掌握某門課程教學內容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二級學院(系)院長(主任)同意,教務部門安排,可以參加該門課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滿85分者,準予免修該課程,其成績視為課程總評成績,記入個人學籍檔案,并取得該課程學分。獲準課程免修的學生可以按免修課程的學分數免費選修其他選修課程。免修考試成績不滿85分的不能免修,其成績不記入學籍檔案。 除新生入學第一學期外,課程免修考試不單獨命題,一般應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一條 下列課程不實行免修: (一)必修課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育課程,所有的實踐修讀課程。(二)所有的選修課程。第二十二條 必修課程經選課后,未能取得學分的,應及時申請重修。課程總評成績雖已合格,但學生本人對成績不滿意的,可以申請重修或重選。重修或重選的學生應當參加該課程的全程學習和考核,其課程總評成績構成同第十四條。在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內的重修或重選,不受課程門次和重修或重選次數的限制。第二十三條 學有余力的學生可根據有關規(guī)定申請修讀本?;蛲庑TO置的第二專業(yè)(輔修專業(yè))課程。具體修讀辦法另行規(guī)定。第五章 轉專業(yè)(方向)與轉學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yè)(方向):(一)確有專長,轉專業(yè)(方向)更能發(fā)揮其專長者;(二)入學后發(fā)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的醫(y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yè)(方向)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yè)繼續(xù)學習者;(三)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yè)(方向)無法繼續(xù)學習者。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yè)(方向):(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年者;(二)已進入第三學期(含第三學期)以上者;(三)就讀第二學士學位和??破瘘c本科者;(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者;(五)未按學校規(guī)定繳清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者。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fā)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yè)。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yè)。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的;(四)應予退學的;(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xù);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xù)。第三十條 學生轉專業(yè)(方向)、轉學由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系)提出申請。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yè)(方向)的,由所在二級學院(系)推薦,擬轉入專業(yè)所在二級學院(系)審核同意,教務處審批。轉入其他學校的,除經兩校同意外,還應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轉專業(yè)(方向)、轉學的具體辦法另行制訂。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病或因事經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期間保留學籍。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yǎng)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xù)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第二學士學位和??破瘘c本科學生可連續(xù)休學一年,累計不得超過一年。第三十四條 應予休學的學生應提出休學申請,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和校衛(wèi)生科意見,送所在二級學院(系)審核同意,經教務處批準備案,出具休學決定書后,方可休學。病休期間的醫(yī)療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xù)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yī)療費按學校規(guī)定處理。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yī)療機構診斷材料,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校衛(wèi)生科復查屬實,所在二級學院(系)院長(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辦理復學申請應在學期開學前一周進行。符合復學條件的,由教務處出具復學通知書,辦理有關復學事宜。第六章 試讀與退學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試讀警告:(一)一學期選課不滿15學分(不含該學期未完成學分已不足15學分);(二)一學期實際取得學分不足該學期所修總學分的二分之一,或必修課不及格累計達10學分以上的。 教務處向學生發(fā)出“試讀警告通知書”,并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系)和學生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試讀以一年為期,試讀期間保留學籍。試讀學生取消各種獎項評獎資格,教務處就該生是否適宜從事校內外社會工作提出教務建議。 試讀期間,學生應適當調整自己的學習計劃,及時重修不及格的課程。 試讀期滿,實施試讀的情形消失,由教務處發(fā)出“取消試讀通知書”,恢復學生各種獎項評獎資格。 學生在校期間允許試讀兩次,但不得連續(xù)試讀兩年。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試讀期滿,實施試讀的情形仍未消失的或已經試讀兩次,又出現試讀情形的;(二)在學校規(guī)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yè)的;(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四)經學校指定醫(y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xù)在校學習的;(五)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六)超過學校規(guī)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已由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應予退學。第四十二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二級學院(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生處、教務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學生被批準退學后,即取消學籍。 退學并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第四十三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第四十四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學校退學決定書簽發(fā)后十天內辦完離校手續(xù),所在二級學院(系)負責督促學生離校。經決定退學之日起,凡三十天內拒不辦理離校手續(xù)者,學校可強制其離校。 經診斷患精神病等疾?。òㄒ馔鈧麣垼┱撸瑧煞ǘūO(jiān)護人或近親屬負責領回。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原戶籍所在地或法定監(jiān)護人所在地落戶。第四十五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七章 修業(yè)年限第四十六條 全日制本科基本修業(yè)年限為四年。第二學士學位和專科起點本科基本修業(yè)年限為二年。第四十七條 學生根據自身情況和學校教學資源的許可,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修業(yè)年限完成學業(yè)?;拘迾I(yè)年限為四年的,允許縮短一年或延長二年;基本修業(yè)年限為二年的,允許延長一年。 學生不論修滿教學計劃規(guī)定學分的年限是多少,畢業(yè)時均以其基本修業(yè)年限記入畢業(yè)文憑中設定的學歷層次年限。第四十八條 延長修業(yè)的年限包括休學的時間。延長或縮短修業(yè)年限的,應當提前一學期辦理申請手續(xù)。第八章 畢業(yè)、結業(yè)和肄業(yè)第四十九條 學生畢業(yè)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等各方面。學生德育、體育合格,在規(guī)定的年限內學完專業(yè)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取得相應學分,準予畢業(yè),發(fā)給畢業(yè)證書。畢業(yè)證書只注明專業(yè)不注明專業(yè)方向。第五十條 學生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前或后畢業(yè)的,應于辦理畢業(yè)手續(xù)前一學期(每年的4月或10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畢業(yè)條件者納入學校畢業(yè)工作計劃。第五十一條 準予畢業(yè)并符合《華東政法學院授予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規(guī)定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未達到畢業(yè)要求,準予結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結業(yè)證書。第五十三條 公共體育課不及格者,不準畢業(yè),作結業(yè)處理,發(fā)給結業(yè)證書。第五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fā)肄業(yè)證書。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入學者,學校不發(fā)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第五十六條 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xié)議跨校修讀課程。學生參加校際學業(yè)交流應通過教務處審核。通過校際交流在國內外高校取得的課程學分按有關協(xié)議予以承認。港、澳、臺、僑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第五十九條 學生對學校依據本規(guī)定作出的學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提出申訴,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第六十條 本規(guī)定有關學籍管理未盡事宜,除學校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國家有關學籍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第六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教務處共同負責解釋。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校長批準,自2003級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原《華東政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規(guī)定》(華政辦[2003]235號)同時廢止。 華東政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注冊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范學生注冊程序,根據《華東政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注冊是本科生取得和保持學籍的行為,學校通過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予以確認學籍。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注冊由教務處統(tǒng)一辦理,其他學期由學生本人持學生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其所在的二級學院(系)進行。注冊不得由他人代為辦理。第三條 注冊應當在繳清應繳學費及其他費用后進行。未按規(guī)定繳清費用者,不予注冊。注冊前已繳清所有費用的學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本人所在二級學院(系)進行注冊;注冊時尚未繳清所有費用的,學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其本人所在二級學院(系)報到,待繳清費用后一周內憑財務資產管理處的繳費收據到教務處加蓋注冊章。學生因家庭困難、民族政策等原因申請減免費用的,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本人所在二級學院(系)報到;減免費用的申請被批準后一周內,學生憑財務資產管理處的繳費收據和有關批準文件到教務處加蓋注冊章。第四條 學生在開學后兩周內無正當理由不繳費注冊的,予以退學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繳費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五條 新生經入學資格復查合格后,由教務處統(tǒng)一辦理注冊手續(xù),并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后取得學籍。第六條 遺失學生證的學生應在規(guī)定的注冊時間內持有效證明到其所在二級學院(系)報到,學生證補發(fā)后一周內到教務處加蓋注冊章。第七條 學生繳費后因故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注冊的,應當事先經其所在二級學院(系)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延期注冊,否則以曠課論處。第八條 在規(guī)定的注冊時間內未加蓋注冊章者,應當在不能加蓋注冊章的情形消除后一周內到教務處加蓋注冊章。第九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當辦理復學申請的手續(xù),經批準復學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注冊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xù)。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長批準,自2003級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原《華東政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注冊實施細則(試行)》(華政辦[2003]235號)同時廢止。 華東政法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選課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日制本科生選課程序,根據《華東政法學院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除第一學期外,其他學期的各類理論修讀課程均實行選課。第三條 學生根據個人情況和需要,在導師指導下可變動專業(yè)指導性教學計劃設定的學期課程和學分,多修、少修、緩修、免修各類課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除申請休學外,原則上每學期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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