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井上下生產及輔助單位。括補會制度和具體考核辦法。第四條各單位召開安全例會前必須點名,并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議具體召開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學習貫徹上級及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及規(guī)定;(二)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包括規(guī)程、措施、應急救援知識和事故案例等內容;(三)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研討,研究分析本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建議,規(guī)的提問、抽考;(五)總結上周安全情況,布置本周安全工作;第七條各單位必須提前研究確定下一周安全例會主要議題和組織形式,并做好記錄。(四)組織不力,出現未按時召開、時間不夠、會場秩序混亂、重要會議內容遺漏等,每發(fā)現一項扣安全負責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