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建。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完成搬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nèi)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限內(nèi),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