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管轄。第九條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nèi)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院協(xié)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依前款規(guī)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七日內(nèi)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