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轉讓,適用本辦法。依法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轉讓人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區(qū)、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房地產轉讓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第七條本市逐步建立房地產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本市房地產交易指導信息。第十四條共有房地產買賣,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賣已出租的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出賣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第二十三條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日期,以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登記的日期為準。地產轉讓當事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預售許可后,方可預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