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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編輯修改稿)

2024-11-16 22:52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各崗位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按各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堅持鋼絲繩檢查和更換制度,做好提升運轉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和軌道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拉放車時,必須先檢查連接裝置是否完好。拉放車時,必須堅持“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原則。人力推車時,推車工必須按照規(guī)定距離保持車距,聽看并用,防止推車傷人或被人傷,同向推車時,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車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車推出石門或交叉口時,推車人必須控制車速并發(fā)出警號。下山掘進作業(yè)過程中,拉放車時,下方人員必須全部進入防身峒或上到平臺后,方可拉放車。車斗下放到位后,絞車司機不得離開絞車,下方作業(yè)人員還應用可靠的物器將車輛穩(wěn)住后,方可作業(yè)。拉放車過程中,嚴禁無關人員在上下平臺逗留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放炮員心須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進行爆破作業(yè)。,經考試合格后,持證崗。、電管由當班放炮員持證限量領取,放炮員要嚴格執(zhí)行爆破物品清退領用制度。、電管后,直接將炸藥、電管安全運送到工作地點,并放置在安全地點,裝箱上鎖,不得亂丟亂放?!耙慌谌龣z”制度,%的,嚴禁裝藥放炮。,棚架損壞,存在傘檐,巷道不暢,出現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風量不是的,嚴禁裝藥放炮。,班組中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拐彎長度不得小于50米,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0米。,放炮拉接線中,不得與任何電纜或導體接觸。測量管理制度1.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做好測量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2.認真做好礦井井下及地面地日常測量工作,做到及時,準確,測點標記要清禁,確保工程質量。3.進行巷道貫通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間距,把測量數據及時反饋到管理部門,由生產科及時下達通知書,同時落實安全措施。4.認真做好礦井周邊的測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周邊情況查清禁,防止越界開采,濫采亂挖,破壞保安煤柱,對于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反映。5.填繪專門的礦井測量圖紙,數據要準確,填繪要及時,為礦井安全生產的指揮提供可靠依據。6.建立相關的測量臺帳,做好各種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外借。7.愛護測量儀器、工具,定期檢查、維護、校正,確保測量儀器的精確性。地質管理制度,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勘察,做好記錄,建立相關臺帳。,地質情況和數據要準確,日??辈?、觀測情況要及時填圖,特異常情況要做醒目標記。、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的批準,不得外借。,新區(qū)域的發(fā)展或采區(qū)地質異常變化影響安全生產的,要進行地質情況勘察,作出地質情況調查報告,提供可靠依據。"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繪上圖、上表和匯報工作,為礦井維持"三量"的動態(tài)平衡提供數據,以利于及時調整生產布置。,當實際情況或數據與原勘察情況數據不符時,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糾正。調度管理制度,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能馬虎了事。接班調度員要認真聽取上一班的工作情況介紹,以便于開展本班的調度工作。、礦領導布置的有關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重要技術措施,要及時認真落實。、下情上傳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相關臺帳,做好有關記錄。,數字和安全生產情況要準確清楚,及時匯表上報。,組織均衡生產,解決安全生產關鍵問題。,要立即按程序和內容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匯報,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特殊工種人員按時交接班,保滿勤,搞好安全生產。各種圖紙、文件、數據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丟失,不經礦領導同意不得外借。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礦必須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以加強對礦井防治水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分管技術的礦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制定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防治水計劃以及礦井水災的防治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礦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周邊礦井、老窯以及本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水情況,并在礦井水文地質圖上明確標出其位置、范圍和積水情況。建立井下水文觀測站,定期進行礦井水動態(tài)觀測,異常情況下要作出水害預報。建立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有關臺帳,做好詳細記錄。圖紙、資料、數據要妥善保存,不經過領導批準,不得對外。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導方針,礦要成立探水隊伍,具備必要的探水設備。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礦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成立“三防”領導小組,作出“三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必須備有一定的防治水應急物資、設備、材料。動用后要及時補充。嚴禁采動礦井防水煤柱,如周邊已無水患,必須采動時,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采掘。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管理制度1、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特制定本制度。2、礦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條件,設留一定數額的安全資金,由礦長掌握,由財務科設立帳目,專用于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不得挪作他用。3、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后,所需費用由總工先進行預算,經礦長審批后,由項目負責人及時按質按量完成,實際費用要經總工和礦長審核結算。4、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動用后,要及時補足原有金額。5、礦井如出現大安全隱患,所需經費超過預設的安全資金時,其他經費要服從調拔,以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及時落實。6、如安全資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落實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事故的,則另分析處理。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使培訓工作走向正?;?、制度化,全面提高員工素質,促進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現作如下規(guī)定:本制度規(guī)定必須培訓的人員:(1)新招收進礦的新員工;(2)從事特殊工種作業(yè)的人員;(3)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4)根據需要礦領導安排培訓的人員;(5)下崗轉崗再就業(yè)人員;(6)《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培訓的有關人員。每次培訓,各有關區(qū)隊、科室必須按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將所培訓的名單報安監(jiān)站以便安排培訓。凡礦舉辦的培訓班,有關的區(qū)隊、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將培訓名單報送到安監(jiān)站的,罰款該單位100元;開班培訓期間,培訓部門將嚴格按照報送的名單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罰款個人每次10元,遲到、早退的罰款個人每次5元;該單位送培人員,每次上課缺席超過20%,罰款該單位50元。承包隊有新民工來礦工作的,必須及時將名單報安監(jiān)站安排上崗培訓,私自下井,一經發(fā)現,罰款承包隊500元/人。特殊工種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必須持證上崗,不經培訓上崗操作罰款30元,已培訓合格,但無證上崗的罰款10元。工種調換時,勞資科必須將名單報到安監(jiān)站,接收單位安排上崗前必須先送培訓,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崗作業(yè)。每期培訓,必須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要有成績,考核要經主要授課人員簽署意見,培訓結果由安監(jiān)站、培訓部門存檔備案,并通知培訓人員所在單位。新招進礦的承包隊或民工年內初次一次性培訓,經費由礦方負責,承包隊年內因人員變換,補充人員的培訓經費由送培單位支付。礦舉辦的培訓班,送培的區(qū)隊、科室必須由一名副職以上領導帶隊,送培民工必須有該隊帶班以上人員帶隊培訓,否則罰款單位正職領導、區(qū)隊負責人30元。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特殊工種作業(yè)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經主管部門審核領證,方可上崗和業(yè),持證上崗。每一特種作來人員,屬于哪一級培訓部門培訓的,所在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送培。培訓部門因其它原因暫時不安排培訓的,可委托下一級培訓部門代培、培訓,考試合格后頒發(fā)臨時證可以上崗作業(yè)。但以后有培訓安排時必須及時送培。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一律進行全脫產培訓。特種作業(yè)人員經培訓后,剛上崗的一段時期內,不準單獨上崗作業(yè),必須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該工種人員帶班,直到能熟練操作為止。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復訓,復訓合格辦證后方可繼續(xù)上崗。礦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yè)人員專項檔案,妥善保存。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1條:為了規(guī)范我礦各級管理部門及全體員工的行為,加強礦的各項管理,完成租賃經營的各項工作任務,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員工收入,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上級有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第2條:凡在我礦各工種崗位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切實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做好本職工作。第3條:礦按照“一把手”負責制的原則,凡是有違紀違章受罰的員工,對于員工所在部門(或所在工區(qū))的一把手給予受罰員工罰款額50%的處罰;對分管該部門(或工區(qū))的領導給予受罰員工罰款額的20%進行處罰。第4條:礦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受罰人員或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由安監(jiān)站或督察辦當場開具罰款單送達礦財務進行罰款。對于受罰人員給予二個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個月內如本人無違紀違規(guī)或“三違”現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說法”,使其他員工受到教育的,則將受罰人員罰款額的60%返還受罰人;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必須協(xié)助做好受罰人員的幫教工作和“以身說法”工作,在此條件下,受罰人員如返還60%罰款的,則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可以返還全部的罰款額。對于在二個月內受罰人員又有違紀違規(guī)及“三違”現象的,則受罰人員及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的罰款不再返還。第5條:每次上級向下級布置安全生產任務或整改隱患必須有派工單或指令單。派工單(或指令單)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務(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一份,安排任務(或工作)的管理人員一份,調度(或安監(jiān)站、督察辦)一份。對于在派工單(或指令單)期限內不完成工作的按規(guī)定處罰。第6條:礦對所有員工每半年時間進行考核一次,并根據其工作情況的優(yōu)劣進行排隊,凡是排在本單位(或本工區(qū))名次后面的10%的人員,則停工5天進行整頓幫教學習;如果連續(xù)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員,則停工學習半個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學習的人員,必須按條件重新競爭上崗,停工期間只發(fā)生活費6元/天,競爭不上崗位的則停發(fā)生活費,與礦解除勞動合同。連續(xù)二次考核排在本單位(或工區(qū))名次前面10%的人員,礦授予優(yōu)秀員工稱號,給予獎勵。對于連續(xù)二次評為優(yōu)秀員工的職工,每月發(fā)給優(yōu)秀員工獎100元。第7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功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礦督察辦及安監(jiān)站核實,除通報表揚外,還給予下列獎勵。(1)在緊急情況下,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或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對有功人員給予200~2000元獎勵。(2)對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技術措施等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或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效果好的,對有功人員給予200~1000元獎勵。(3)能及時制止違章行為,特別是制止領導干部違章指揮,避免了重大事故發(fā)生的,對有功人員給予50~500元獎勵。(4)在事故搶險中挺身而出,表現突出的,給予100~500元獎勵。(5)檢舉揭發(fā)嚴重“三違”人員的,對檢舉揭發(fā)人員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處罰“三違”人員金額的20%。(6)對礦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第二章一 般 規(guī) 定第8 條:各單位正職必須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各種專業(yè)工作會議和月度安全大檢查,因事不能參加的必須指派一名副職參加,否則,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對于各項會議落實的工作項目和安全大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各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整改,否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20~100元處罰,對有重大安全隱患而不及時整改的,對有關人員給予100~2000元處罰。由于落實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9條:嚴格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員工凡遲到、早退在半小時至1小時的,對當事人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必須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否則,對當事人罰款50~200元。第10條:全礦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含區(qū)隊長)離開合山外出,必須向礦長或分管礦領導請假,否則,對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員工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11條:各區(qū)隊長和享受礦電話費補助的管理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或通訊聯系必須暢通,否則,每發(fā)現關機一次,對區(qū)隊長罰款20元,連續(xù)三次礦管理人員手機關機又通訊聯系不上的,取消其電話費補助。第12條:無故不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活動日,扣罰單位主管領導30元;員工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日學習的,每人每次罰款5元。第13條:有抓“三違”任務指標的人員,由安監(jiān)站逐月考核,作為安全獎勵和年終評比的依據之一。第14條: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時只布置生產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罰跟班管理人員50~100元。第15條:凡帶煙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煙者,罰款500元/次。并對井口檢查員給予50~100元處罰。造成事故的另分析處理。第16條: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罰款50~100元,并罰款跟班管理人員和班長各50元。井口檢查員不勸阻的處罰50元。第17條:下井不帶礦燈、礦帽或不穿勞保鞋的,一次罰款50元。第18條:管理干部不堅持跟班盯崗或掛牌不下井的每次罰款50元,空班罰款100元。第19條:凡是咒罵、歐打、威脅和阻撓安監(jiān)(檢)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給予50~500元罰款;性質特別惡劣的,另分析處理。第20條:凡對安監(jiān)站下達的安全意見書拒絕按規(guī)定執(zhí)行的,處罰責任單位5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決的安全問題必須及時書面報安監(jiān)站。第21條:井下燒焊沒有申請書的,罰責任單位5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處理。第22條:不按礦通知參加安全培訓或不參加事故分析會的人員處罰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單位正職10元。第23條:為違章者說情推卸責任的,同樣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罰。第24條:不按規(guī)定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學習的,每次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500元。第25條:各采掘區(qū)隊嚴禁錄用無任何有效證件的人員下井從事井下工作,違者除責令其辭退錄用人員外,每錄用一人罰款50元。第26條:所有人員未經礦安全培訓下井的每人罰款500元。第27條: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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