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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執(zhí)法常用法律法規(guī)(編輯修改稿)

2025-07-25 12:52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融機構。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guī)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jiān)督盤點、發(fā)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八條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有關業(yè)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后,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執(zhí)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xié)助執(zhí)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xié)助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yè)務依法進行監(jiān)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后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并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guī)定。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具體標準由審計署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審計監(jiān)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zhí)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zhí)行;逾期仍不執(zhí)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審計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五十七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主席令第21號頒布時間:1994322發(fā)文單位:全國人大(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主席令第21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jiān)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五級預算。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第三條 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條 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shù)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shù)額。第五條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shù)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shù)額。第六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第八條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條 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和決議。設立預算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監(jiān)督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第十四條 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jiān)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jiān)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第十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第十七條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jiān)督本部門預算的執(zhí)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第十八條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guī)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第十九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預算收入包括:(一)稅收收入;(二)依照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三)專項收入;(四)其他收入。預算支出包括:(一)經濟建設支出;(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發(fā)展支出;(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四)國防支出;(五)各項補貼支出;(六)其他支出。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第二十一條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二條 預算收入應當統(tǒng)籌安排使用;確需設立專用基金項目的,須經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于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第四章 預算編制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第二十五條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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