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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經濟分析conomicanalysisoflaw(更新版)

2025-01-27 03:40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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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對未來可預測的客觀成本收益的變化作出反應;其三,最大化意味著均衡邊際價值和消除邊際效應,即均衡邊際原則(equimarginal Principle)。它只是努力地爭辯:個人是其自身行為的最佳判斷者——如在消費、交易等領域。
四 法律經濟學運用了眾多的經濟思想流派來分析法律,從而也就構成了其自身的基本思想、理論原則和分析框架: 方法論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法律經濟學的主要思想來源于古典主義經濟學,它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為其基礎的——即,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考察的基礎之上。例如,里根總統(tǒng)在1981年任命波斯納、博克、溫特等三位具有經濟學傾向的法學家為美國聯(lián)邦上訴法院法官,并通過12291號總統(tǒng)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規(guī)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標準。 自8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運動以完全嶄新的面目展現(xiàn)在我們的眼前。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哀莫里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持人亨利當本書第1版在1973年出版時,它就具有專著和教科書兩方面的意義,因為當時它是唯一關于法律經濟學全面理論的一本書。S卡拉布雷西的論文是從經濟學視角研究侵權法的首次系統(tǒng)嘗試。科斯的論文在法律經濟學界引起了極大反響并由此引起了至今仍在進行中的激烈論爭。 60年代是法律經濟學的初創(chuàng)階段。但又因種種變故,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1920~1960),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卻身敗名裂了?!暗幸稽c是可以肯定的,即努力獲得一個獨立的領域并被命名為法律經濟學的這一學科的目的是將經濟學的研究方法與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有關實質性知識結合起來。 波斯納的主要著述有:《法律的經濟分析》(1973年,第1版;1977年,第2版;1986年,第3版;1992年,第4版)、《反托拉斯法:一種經濟透視》(1976)、《正義經濟學》(1981)、《侵權法:案例及經濟分析》(1982)、《公司法和證券管制經濟學》(1980)、《聯(lián)邦法院:危機和改革》(1985)、《法律和文學》(1989)、《法理學問題》(1990)、《過失的理論》(載《法學研究期刊》,1972)、《法律程序和司法行政的經濟研究》(載《法學研究期刊》,1973)、《經濟管制的理論》(載《貝爾經濟與管理科學雜志》,1974)、《壟斷的社會成本與管制》(載《政治經濟學期刊》,1975)、《法律的經濟學研究》(載《得克薩斯法律評論》,1975)、《履約不能與契約法相關學說:一種經濟分析》)(載《法學研究期刊》,1977)、《功利主義、經濟學和法學理論》(載《法學研究期刊》,1979)、《經濟學在法學中的運用和濫用》(載《芝加哥法學評論》,1979)、《最近侵權理論中的集體正義概念》(載《法學研究期刊,1981》)等等。1963年開始為紐約律師協(xié)會會員。波斯納 1992年3月 后一頁前一頁回目錄回首頁 中文版譯者序言 一 本書作者理查德巴茲爾、愛倫這種討論的廣泛性的代價是對有些領域的討論不夠深入。同樣,這種方法使我們能將經濟學看作是理解和改革社會習慣的工具而非是一種復雜的、令人退縮的正式數(shù)學系統(tǒng)。施蒂格勒。S森斯坦、羅伯特林賽、薩姆埃斯特布魯克、羅伯特我知道本書篇幅比以前更大,為此,我要對教學和學習提個建議;本書要在一個學期或半個學期內教完是不可能的,本書課程的教學,在法學院最好安排在第二學年的下學期,或第三學年的上學期,我建議盡量只要教第一至三部分(基本經濟原則、普通法、壟斷管制)加第六部分(法律過程,包括程序)。 本書沒有預先為讀者提供經濟學方面的知識。但是,其中沒有一本在廣度和深度上能與本書相匹敵。 理查德JP 最后,我想感謝沃爾特 自本書第1版出版以來,已出版了三種法律經濟學讀本;我把它們推薦給本書的讀者。然而,有三種批評意見我是不能接受的。 理查德我最為感激的是那些通過其作品和談話而使我對經濟理論和經濟學與法學間的關系有了更豐富的全面理解的人們:加里梅爾策、喬治菲斯、斯坦利J 由于許多法學教師不習慣于用教材講課,所以對在課堂中使用本書的方法提些建議可能是合適的,我希望本書在許多方面的敘述是很清楚的,不至于要求指導教師用更簡單的術語為學生解釋。它將相關的經濟學理論編織成一種對法律制度中制度和規(guī)則的系統(tǒng)(雖然肯定是不全面的)研究。以前,法律經濟學只是反托拉斯和公用事業(yè)管制這些領域內的交叉學科;現(xiàn)在,熱心于閱讀學術期刊的人們會發(fā)現(xiàn),經濟分析還被運用于以下領域:犯罪控制、意外事故法、契約損害賠償、種族關系、司法行政、公司和證券管制、環(huán)境問題及當代法律制度中引人注目的其他領域。所以,非市場行為經濟學在本書中得到了顯著的表述,而且除了其對法學研究的運用外,它還將使讀者領略這一現(xiàn)代經濟學的重要領域。但是,本書參照美國法律所解釋和闡述的基本原則,對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在這個過程中,翻譯的技巧也會日漸成熟。 外國法律文庫能夠順利出版,得益于法學界的一些資深教授的積極參與,他們有些參加了編委會,做了大量細致而有效的工作。曾對中國文化研究提供過大力支持的福特基金會也決定對該項目提供贊助?!拔母铩苯Y束后,法制建設與法學教育都逐漸走上正軌。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367頁 共367頁精品資料網()25萬份精華管理資料,2萬多集管理視頻講座精品資料網() 專業(yè)提供企管培訓資料的經濟分析(CONOMIC ANALYSIS OF LAW)作者:理查德那時,像羅馬法這類洋貨,不僅是奢侈品,簡直可以說是違禁品。曾與法學界的一些同行談起,他們也都對這樣一項工程極表贊成。叢書的規(guī)模,初步確定為50種,當然,若條件許可,它完全應當成為一套不間斷出版下去的叢書;法律翻譯要追隨法律與法學的發(fā)展,如同譯文要忠實地追隨原文。隨著越來越多的學者熱衷此道,隨著一本本譯著的出版,作為文化建設事業(yè)組成部分的法律翻譯,必將會對我國的法制現(xiàn)代化事業(yè)作出重要的貢獻。普通法是由法官自己制定的作為案件審理的副產品的法律,而不是由立法者或憲法制定者制定的。美國的經濟學家還傾向于相信,人們在其大多數(shù)活動領域內的行為是理性的,這種理性化行為不僅僅限于市場交易。波斯納 1991年8月 第一版序言 近年來,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們開始致力于法律的經濟分析,用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方法來闡述法律領域中的各種爭議和問題。然而,本書所走的是第三條道路,即試圖將兩者的優(yōu)勢結合起來。最后,我認為,由于本書不僅概括了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文獻,而且增加了一些其他內容,所以它可能會吸引對與法律有關的經濟學感興趣的職業(yè)律師和經濟工作者成為其讀者。布萊克、沃爾特MD迪雷克托大多數(shù)未(依其自己名義)出版的作品的影響。施蒂格勒。 本書的第1版得到了人們的廣泛評論,而且我已將評論者提出的一些建議編入本版。但是.我的目的過去不是,現(xiàn)在仍然不是為法學研究提出社會學、人類學或哲學的方法;我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種法律研究的經濟學方法——這對一本書而言已經足夠了。他對本書作出了重要的貢獻。蘭德斯、埃德華普里斯特和喬治鮑勒的引證查對工作及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律經濟學項目的經濟資助。目前市場上有一些編輯而成的讀本,主要是由法學家們特地為學生準備的;也有兩部經濟學家著的教科書和一部經濟學家編的案例著作。與大量極重視對法律進行法學的、經濟學的規(guī)范分析的著作相反,本書注重對法律進行實證分析:經濟學的應用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晰地顯現(xiàn)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我希望這些努力能使本書成為一本更完美的著作。德穆思、弗蘭克列夫莫爾、邁克爾斯通、卡斯還要感謝那些經濟學家,是他們對我經濟思想的形成發(fā)揮了最重要作用——加里J這種方法使我們能將法律作為一個系統(tǒng)來觀察、把握和研究,這一系統(tǒng)可用經濟分析的方法進行闡明、揭示并在某些方面進行改善。因為其范圍不是由某些預先確定范圍的經濟學所決定而是由法學所決定的,所以其不僅包括價格理論中的標準主題,還包括了福利經濟學、勞動經濟學、財務理論、財政理論、人口統(tǒng)計學、家庭經濟學、公共選擇、產業(yè)組織等學科所討論的問題。薩諾等研究助理對我的幫助;感謝尤拉姆A1959年畢業(yè)于耶魯大學,獲文學學士學位(.);1962年畢業(yè)于哈佛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LL.M.)。1961~1962年,任《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Law Review)》編輯;1972~1981年,主持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法學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編輯工作。 也許正是因為法律經濟學正處在蓬勃發(fā)展時期,要給予它一個確切的定義是困難的。瓦格納甚至更早,還有20世紀美國制度經濟學派中最著名的代表康芒斯??梢赃@么說,它的創(chuàng)辦(1958)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里程碑。阿爾錢恩()的《關于財產權的經濟學》。這樣,科斯的理論就為法律的有效實施和高效率法律的制定的經濟評估提供了方法論的起點。塔洛克(Gor-don Tullock);其二是將微觀經濟學,即價格理論運用于非市場行為研究,而此項工作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加里 這一時期甚至直到目前,法律經濟學最為杰出的代表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他以其杰出的經典著作和迄今最為優(yōu)秀的教科書《法律的經濟分析》而譽滿學界。蘭德斯(William M.Landes)、戴維他們以其學識、著述文獻和教學研究工作為法律經濟學在歐美學術地位的持續(xù)上升作出了卓越的貢獻。第六,法律經濟學已為政府機構和公共團體所廣泛接受。我們的任務是拭目以待并竭盡全力為它的興盛而工作。它并不企圖解釋個人特定偏好或選擇的原因,也不想表明相關個人作出的選擇在任何意義上都是合適的。 源于合理性假設的幾個推論是:其一,假設各種形態(tài)的物品是可以替代和交易的(或為貨幣替代),并因此而使個人狀況發(fā)生變化;其二,最大化行為假設,個人將永不滿足并竭力追求凈收益(效用或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對法律經濟學而言,這一點表明,任何法律,只要它涉及資源使用——而事實恰恰如此——無不打上經濟合理性的烙印,即使它與市場行為無關或只與不完全相似于市場行為的行為有關。而且,法律經濟學不是在“全部賠償”的概念下評價對損失的賠償,而是要評估事故前個人應購置的最佳保險。 假設:一家工廠排放污煙造成附近五家居民涼曬物損失各75元,總計375元。 當RB2時,△PB居<△PB工,居民在邊際上補償工廠損失后有虧空,即賠償高于375元,居民放棄清潔空氣權,以增加邊際凈收益。 社會成本理論還證明:法律應該在權利界定上使社會成本最低化、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yōu)點。由于巳知市場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前者當然是實際上可行的最優(yōu)點。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是否在效率和平等的追求之間存在著沖突。在建館前,D有100元,P有50元。但是,如果收入可能被無成本地分配,那么效率與平等之間就不會有沖突,不論對追求效率的特定分配結果還是對取得公平的收入分配都是這樣。 所有以上的理論和思想,如果不是說全面的話,那也基本上為法律經濟學的深化和拓展鋪墊了理論基石。首先,這種分析模型只能適用于部分法律關系,其次,分析模型法律關系的不完全性并不能說明已被模型化分析、研究的法律關系是最重要的。罪犯是一個具有穩(wěn)定偏好(stable preferences)追求預期效用(expected utility)而非財富最大化的理性個人。這兩方面的因素會影響威懾力從而影響犯罪。新的法規(guī)使雇主成本增加而使需求曲線(demand curve)下降,因為他們將得到較少的總收益;同樣,新的法規(guī)也使雇員得益而使供給曲線(supply curve)下降,因為他們在同樣條件下降低了總成本。 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法律效果研究是對經濟理論和經驗方法的最好運用。 規(guī)范經濟學或福利經濟學關注的正是私人和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因為它“置每一產品資源于生產體系中能對社會總體收益最大可能作出貢獻的位置;并通過增加其在社會財富中的份額而回報每一個生產參與者,因為由于他們的合作才使社會財富最大化成為可能”??扑沟摹渡鐣杀締栴}》表明,完全競爭市場在原則上恰恰能有效地控制有害行為的發(fā)生。這就是我們前面提及的科斯定理的例證: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法律(財產)權利的選擇不會影響社會效率的最終結果。這樣,過失理論的效率目標就是通過將責任加予“成本最低的避免者”而阻止不經濟事故(uneconomicalaccident)的發(fā)生。爭議在繼續(xù)之中,而經濟法哲學的發(fā)展可能將有助于公平、正義、效率等關系這一法律問題的澄清。布坎南指出:“我們的模型把個人行為作為其重要特征來體現(xiàn),因此,把我們的理論歸入個人主義的方法論這一類也許是最恰當不過的了。如果人類行為的這一假設被否定,那么,公共選擇理論家所作的努力將完全是一種徒勞。原因是:(1)缺乏競爭。 “在一個民主國家里,擁有最后決定權的始終是選民。我確信,在我們的議會民主政體的運轉方式中,存在著某種根本的缺陷。正如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在無政府狀態(tài)和極權主義國家之間》中所說的那樣:“我們的時代面臨的不是經濟方面的挑戰(zhàn),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戰(zhàn),我們應該發(fā)明一種新的政治技術和新的表現(xiàn)民主的方式,它們將能控制官僚主義特權階層的蔓延滋長。正當我們的同胞紛紛陷入法學研究的意識形態(tài)紛爭和傳統(tǒng)方法論困惑的時候,法學理論30年來卻在另一個社會發(fā)生了一場于我們是悄然無聲的翻天覆地的革新。我由衷地希望,我已使您相信,那可能不確切地被命名為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學說具有一種改變公認觀點、產生關于重大社會現(xiàn)象的多樣化可測試假設、并最終充實我們關于這個世界的知識寶庫的巨大潛能”。依此定義,經濟學的任務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設的含義:人在其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們將稱他為“自利的(self-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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