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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文件)

2024-10-21 12:37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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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fā)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比例。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yè)和監(jiān)理公司實施。第四章 價格管理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與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yōu)惠,由購房戶補交差價。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允許上市交易。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領取的住房補貼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第三十條 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2005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各區(qū)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鎮(zhèn))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初審、復核和調查核實工作。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在同等條件下,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yōu)撫對象家庭、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可優(yōu)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第十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區(qū)戶籍的;(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五)申請人與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的;(六)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戶公積金帳戶,但該帳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的。(四)申請人和直系親屬上一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它收入,由所在單位提供);上一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無工作單位的,提供失業(yè)證或由居住地地社區(qū)(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具的無業(yè)和實際收入情況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zhí)照、上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二)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落戶年限、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政府應當簽署意見并將申請資料提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qū)房管局(馬尾區(qū)房管所)。(四)批準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將相關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身份信息轉房地產檔案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狀況進行查檔核實,經查檔并經審查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福州日報》和市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轉各區(qū)房管局(馬尾區(qū)房管所),由各區(qū)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政府在10個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上報市房管局。申請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房的,取消其本次購房資格,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一)按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評分:無房戶計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計5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計4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計30分。第二十二條《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榕政綜[2007]146號)頒布施行(2007年6月7日)以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經當地區(qū)房管局鑒證確系住滿5年后,方可上市轉讓;2007年6月7日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并經當地區(qū)房管局鑒證確系住滿10年的,方可上市轉讓。第二十四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購房人必須在交房后一年內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時應當退出承租的公房。開發(fā)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應按上述規(guī)定明確相關條款。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人按規(guī)定標準繳納。第三十條對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市房管局永久性取消其購買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的資格;已購經濟適用房的,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注銷購房合同。原《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榕政綜[2007]146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一條政府機關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將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利用自有土地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可優(yōu)先面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統(tǒng)籌安排,按我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guī)定組織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當年未銷售完的剩余房源轉入下銷售。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時,購房人應提供經區(qū)房管部門核準的入住鑒證。經濟適用住房在轉讓時,轉讓方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集體戶原則上不計分,如其已婚,則可以從婚后落戶于我市五城區(qū)的時間開始計分。(七)申請人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登記備案時,應提交經市房管局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五)確定選房順序: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對申請人的評分情況,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qū)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政府調查核實后應就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六)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yōu)撫對象家庭或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提供相關證件。(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開具的非村民或非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成員的證明。申請人結婚滿三年,申請人與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戶口本時間至申請日時已連續(xù)滿三年的,該申請人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可不合并計算。第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具有我市五城區(qū)城鎮(zhèn)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二)在我市五城區(qū)落戶時間滿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市政府相關規(guī)定實行一房一標價,銷售平均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具體可分為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兩種戶型標準,由市規(guī)劃局在審批建設項目規(guī)劃方案時予以控制。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第七條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貸款時,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當出具經市房管局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第四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陡V菔薪洕m用住房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和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第三十一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yōu)惠政策、供應對象、銷售價格、上市交易、監(jiān)督管理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xù)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收取的差價款由市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核準通知書,注明可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標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統(tǒng)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十九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布的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xié)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本市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公安、監(jiān)察、國土資源、建設、民政、財政、規(guī)劃、統(tǒng)計、價格、土地儲備、金融、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二○○七年十二月九日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經市政府批準的,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批復方可辦理規(guī)劃報建等相關手續(x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市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供應。前款規(guī)定的受讓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由政府回購或者受讓方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補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fā)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由區(qū)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核準:(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在3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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