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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問題研究5篇范文(已修改)

2024-11-04 17:58 本頁面
 

【正文】 第一篇:刑事訴訟中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問題研究二00二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實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處于攻堅階段的關鍵一年。公正與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題,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刑事訴訟法作為三大訴訟法中最完整、最嚴格的訴訟法,它的完善與發(fā)展,無疑對我國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fā)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講就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訴交易的可行性問題作一些探討研究。一、辯訴交易概述辯訴交易的概念及適用條件(1)所謂辯訴交易(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訴訟中,法庭開庭審理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辯護律師進行協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pleaofguilty)。(2)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適用條件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權與辯方參與決定權。“交易”一詞,從字面上理解,平等主體之間就某項標的物進行平等協商,討價、還價,并達成一致意見,從而最終決定標的物的價值或其歸屬的一種行為。那么,辯訴交易中,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當然不是?!敖灰住钡囊粋€基本條件是交易雙方對交易客體具有處分權,即決定其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在辯訴交易中,這一交易客體就是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此罪與彼罪。很顯然,在現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對被告人不予起訴、降格起訴和撤銷起訴的決定權在檢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辯護人,所以也只有檢察官才有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向辯方提出進行“交易”,辯方無權自己根據案件提出這樣的“交易”。但是,在控方提出這樣的交易以后,控方與辯方就處平等地位,只有辯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請求,交易才能夠成立,這就是辯方的參與決定權。B、實體條件—案件存在爭議。辯訴交易的規(guī)則決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的,其適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設立辯訴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節(jié)約司法成本和訴訟資源,所以只有對那些經過偵查及檢察官的審查,案件部分事實清楚,且有相應證據支持,而其他雖然實際存在的部分事實,但卻沒有證據證實或者證據不夠充分,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也予以否認的案件,可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被告人對檢察官指控的事實予以承認,換取檢察官對其較輕的指控,從而減少檢察官復雜的取證、認證過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決。而對于其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檢察官不需要再花時間和精力去調查、取證,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就能夠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時就不能適用辯訴交易,否則就是檢察官違背事實與法律,變相放縱犯罪,這既違背了合法性原則,也不符合設立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本意。C、時間條件—開庭審理前。辯護交易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控方與辯方之間關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協商,必須的在法庭開庭審理前達成。一旦法官開庭審理案件,則案件的裁判權就由法官行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據法庭審理所查明的事實、證據來進行認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無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輕或罪重,控方與辯方再無協商的可能。辯訴交易產生的根源(1)社會原因。二戰(zhàn)以后,美國由于種種社會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關系復雜化,犯罪成為美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犯罪日趨智能化、組織化、犯罪手段與先進科學技術相結合,犯罪數量以驚人的速度增加。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決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檢察官開始用協議和交易的方式,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由于這種結案方式迅捷而靈活,因而在聯邦和各州得到廣泛采用。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的:“如果每一項刑事指控均要經受完整的司法審判,那么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需要將法官的數量和法院設施增加不知多少倍?!庇纱丝梢姡瑥奈镔|的角度來看,辯訴交易的產生最初的目的是為了節(jié)約人力、物力、財力,以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2)法律原因A當事人主義訴訟理念。眾所周知,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一個很重要的區(qū)別就在于法官在訴訟中所居的地位如何。在英美法系中,法官處于消極的裁判地位,當事人是訴訟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在當事人主義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均有處分權,所以不僅追訴人對起訴與否有自由裁量權,而且也允許被告人承認起事實而服罪。因此,在當事人主義之下,就當事人而言,通常在審判前,有一道“罪狀認否程序”(arraignment),使被告人對起訴事實作承認與否的答辯。如被告人答辯有罪,則不舉行審判,直接對被告人就其所答辯之罪科刑,這就是被告人對訴訟標的進行處分的結果;就法官而言,它的審理范圍受原告人提出的主張所限制,審理和判決不能超出控方主張的范圍,只有當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張的事實,法官才能予以審查,如果被告人已經承認犯有檢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亦即雙方對指控的真實性已不存在爭議,法官便可據此直接對被告人定罪和處刑。換句話說,審判在英美法系中僅是處理刑事案件的各個方法這一,而非屬必經途徑,雙方當事人之所以自愿進行某種處分,是因為為了通過協商而達到到某種妥協,而且這種協商,妥協不僅可就罪名進行,同時也包含科刑。而辯訴交易正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基礎之上的。而在大陸法系中,所采取的是職權主義原則,該原則不承認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故不設“罪狀認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認有罪仍須舉行或繼續(xù)進行審判。被告人之所以被認定有罪,是基于審判調查證據的結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認有罪的結果。因此,只要有起訴,則審判便是處理刑事案件的必經途徑。“辯訴交易”被視為不道德行為甚至犯罪行為而加以禁止。B、檢察官廣泛的起訴裁量權?!敖灰住钡囊粋€基本條件是交易雙方對交易客體重具有處分權,即決定其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在美國,沒有全國統(tǒng)一、上下隸屬的檢察系統(tǒng),聯邦和各州的檢察機關各自獨立,自成體系。檢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轄區(qū)中真正的主要的執(zhí)法官員,行使一種獨特的準司法與行政權力相混合的權力。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適用于他的管轄區(qū)并享有獨立的,幾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權。1883年的“人民訴瓦已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鐵路”案,1930年的“威樂森訴馬歇爾邵案,1965年的“州訴嚴當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訴伯林”案,幾乎一致確認了檢察官在刑事追訴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監(jiān)督的權力。檢察官可以根據一定時期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與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決定對犯罪人不予起訴或者降低起訴的規(guī)格。而且在美國,檢察官通常由選舉產生,有自己獨立的權力來源—選民,只要他認為能最好地為選民服務,他的決定實際上就是不可推翻的。根據這一原則,如果被告人能夠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在經濟上賠償,正常就業(yè)等),符合多數選民的利益,檢察官就可撤回起訴。因此,檢察官的廣泛裁量權,為辯訴交易的盛行從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條件。正是因為檢察官擁有了自由決定降格起訴和撤銷起訴的權力,才有了與辯方交易的資本,以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或滿足控訴方的其他要求,從而以較高的效率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3)心理原因。在美國廣泛盛行的辯訴交易,也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從心理因素上來探究辯訴交易存在的必然性,至少與以下兩個要素有關:刑事判決的“非合意性”和人們追求未來生活確定性、避免沖突的欲望。一方面,自從人類解決社會沖突的方式由私力救濟發(fā)展到公力救濟以來,司法審判一直以其和平性和非自助性被視為文明的標志。但是刑事司法審判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由于爭端不是由雙方協商解決,而是提交給作公共權力機構的第三方,而第三方的裁判并不取決于雙方的共同意愿與選擇,而是基于法官的裁判。所以審判結果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可預測的,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即控方的指控成立,要么無罪即控方的指控不成立。這種“非合意性”對當事人而言,必然會帶來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而另一方面,“那種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確定性與沖突的欲望實際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毙睦韺W家馬斯洛也指出,“我們社會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預見的、合法的、有組織的世界;這個世界是他所依賴的,而且在他所傾向的這個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難以控制的,混亂的以及其它諸如此類的危險事情都不會發(fā)生。”人的這種天性不僅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且在刑事訴訟領域也同樣存在。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強判決的可預測性及獲得有利于己的判決,控辯雙方一般都積極地充分地參與到審判程序中。尤其是在“辯訴交易”中,當事人通過對自己權利的適當處分不僅避免了正式審判程序中的不確定發(fā)生,而且被告往往能獲得較為寬大的處理,使雙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勝訴與敗訴,避免了兩敗俱傷的結果,也避免了接受刑事審判可能帶來的情感負擔,符合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辯訴交易的產生與人類之天性亦有相當的關系。二、辯訴交易的理論依據、合法性辯訴交易作為英美法系中的一項訴訟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項制度僅僅因為其有現實價值性及合理性而存在,卻與法律之根本精神相悖,那么這項制度就不是一種合法的制度,其存在也只能滿足部分法律主體的需要,卻會損害社會公眾的根本利益。我認為辯訴交易制度存在,不僅因為其具有現實的價值性,而且亦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則。下面,我將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說明這一制度存在的合法性。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意大利的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和刑罪》一書中解釋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因為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睙o罪推定原則對于辯訴交易制度至關重要,可以說是該制度的理論源泉。前面我們講過,辯訴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辯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之上的,也只有先認定被告人是無罪的人,是合法、守法的公民,雙方才有平等協商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在被偵查或者起訴時,已經被檢察官認定為是罪犯,也就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則,那么“檢察官不會為金錢或者懶惰向法律和罪犯低頭”,在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時,辯訴交易就不可能進行。自白合法性原則。辯訴交易規(guī)則中很重要的特點,就是檢察官根據現有證據并不能完全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罪刑輕重時,以作出對被告人較為有利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換句話說,在辯訴交易中,檢察官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自白能否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這就是自白合法性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法律允許檢察官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那么辯訴交易方可成立,否則就屬非法。那么如何正確理解自白合法性原則呢?我認為自白合法性原則應當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自白排除法則和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1)自白排除法則。自白排除法則又稱“考門羅原則”,就是指把基于不當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從證據中排除出去。1791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guī)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為不利于己的證人”。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對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負有提供罪證的責任,即舉證責任;而有關犯罪的證據的收集,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狀態(tài)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證據。同樣,在辯訴交易中,因為檢察官以較輕的指控為代價,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自白,這里面就有可能存在著被告人直接或間接“被迫”而做出有罪自白的情況,這樣的“自白”很顯然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辯訴交易也就不能成立。直接“被迫”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指檢察官通過對被告人的人身進行強制、拘禁、實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這實際上“并不是一種正常交易,而是一種強迫交易”的行為;而間接“被迫”因為其表面上并不帶有暴力或者強制色彩,而不易被發(fā)現,從而成為檢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體表現如下:A欺騙交易,檢察官承諾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指控,在其獲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毀諾;B單獨交易,檢察官與被告人交易,而并沒有告知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或者通知其律師到場。雖然檢察官所獲得的被告人的有罪自白也許是真實的,但其利用了被告追求自由的心理以及對法律的無知,實際上“是對法律的褻瀆”,所以以上兩種情況下的自白,也理應排除在合法的證據之外,也不能進行辯訴交易。(2)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又稱自白自愿性(voluntary)規(guī)則,是指被告人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表示自己真實意思的有罪供述,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這一規(guī)則,在美國、日本以及英國的訴訟程序法中均有體現,其中以美國為最典型的代表,而且其已經將“自白的任意性”推進到“程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自白”不僅要反映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而且要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規(guī)定,如果對程序有所違背,那么即使“自白”是被告人任意、真實地作出的,仍然為非法。應當講,在辯訴交易中,最充分地體現了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前面我們講過,辯訴交易存在的實體要件就是案件存在爭議,從證據學的角度來看案件的爭議,也就是案件還缺少某些證據,不足以確定涉案的全部事實。檢察官想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這些證據非常困難或者根本不可能,使案件因證據不足而耽擱。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為檢察官獲得證據提供了一條捷徑,也就是取得被告人合法自愿的有罪供述,從而使證據形成鎖鏈,最終確定有爭議的事實。但是任何人都沒有義務也不愿意作出有罪的自白,除非這樣的“自白”能夠使自己從中獲利。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通過向被告人承諾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或作出比被告人原來罪行更輕或較少罪名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的自愿作出的有罪“自白”,辯訴交易得以成立,而法官也會認可這樣的“自白”。因此,我們說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為辯訴交易的成立提供了可能。三、辯訴交易在我國適用的可行性辯訴交易制度作為一項訴訟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頗為盛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較為少見。我國的法律體系則較為接近大陸法系,那么辯訴交易制度在我國能否采用呢?我認為是可以的,我國的現實狀況以及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使得辯訴交易成為可能?,F實狀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迅速發(fā)展,但也隨之產生了一些負面的東西,而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的多樣化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問題。而隨著文明的發(fā)展,家族權威、血系復仇等制裁犯罪的方法已被社會所摒棄,而使刑事訴訟成為解決犯罪應負責任的唯一方法,民眾也日益依賴于訴訟。而刑事訴訟一旦成為向一般民眾提供的一種服務時,把訴訟成本置之度外的制度運行就變得不可能了。但是,另一方面,即使不能支付審判的高昂代價,人民仍然的把獲得審判作為自己的憲法權利加以要求,對于這些權利要求,國家很難以利用者的支付能力為理由加以拒絕。而面對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尚不是很發(fā)達的情況下,除了采取措施預防犯罪和向社會轉嫁這筆巨額開支外,謀求一種更高效的訴訟處理方式就成為了必要。而辯訴交易以其低額的費用、寬松的證明規(guī)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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