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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問題研究5篇范文-閱讀頁

2024-11-04 17:58本頁面
  

【正文】 裁量權以及法官的消極裁判,所以檢察官的量刑建議較易被法官所采納。辯訴交易的關鍵就在于被告人作了有罪自白以后,能夠得到較輕的處罰。(2)注重非刑罰方法的適用。關于非刑罰處罰方法,我國刑法第37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對于辯訴交易中,檢察官提出給予被告人較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官可以考慮多適用財產刑以及非刑罰處罰方法。五、辯訴交易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正如一位哲人說過的,“有光的地方就有陰影”。因此,在法律允許辯訴交易存在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合意”的平等性問題。從制度上說,每個人都有獲得正式審判的機會,但僅僅從憲法上宣布這一權利是遠遠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合意達成是基于純粹的意思自治,被告人會在罪輕與罪重之間作出選擇。被害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刑事訴訟法是保證準確懲罰犯罪、保護~的重要法律之一,因此也應當起到保障~的作用。但是在辯訴交易中,由于交易是在兩大訴訟主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和檢察官之間進行,雙方對訴訟客體的交易與處分并不征求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可能對辯訴交易的結果不滿。盡管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被害人有權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及法院的判決有申訴的權利,但是由于被害人只能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因此就實際把救濟的途徑寄托于人民檢察院。第三篇:刑事訴訟中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問題研究二00二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實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處于攻堅階段的關鍵一年。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刑事訴訟法作為三大訴訟法中最完整、最嚴格的訴訟法,它的完善與發(fā)展,無疑對我國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fā)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一、辯訴交易概述辯訴交易的概念及適用條件(1)所謂辯訴交易(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訴訟中,法庭開庭審理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辯護律師進行協(xié)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pleaofguilty)?!敖灰住币辉~,從字面上理解,平等主體之間就某項標的物進行平等協(xié)商,討價、還價,并達成一致意見,從而最終決定標的物的價值或其歸屬的一種行為?!敖灰住钡囊粋€基本條件是交易雙方對交易客體具有處分權,即決定其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很顯然,在現(xiàn)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對被告人不予起訴、降格起訴和撤銷起訴的決定權在檢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辯護人,所以也只有檢察官才有權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向辯方提出進行“交易”,辯方無權自己根據(jù)案件提出這樣的“交易”。B、實體條件—案件存在爭議。設立辯訴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節(jié)約司法成本和訴訟資源,所以只有對那些經過偵查及檢察官的審查,案件部分事實清楚,且有相應證據(jù)支持,而其他雖然實際存在的部分事實,但卻沒有證據(jù)證實或者證據(jù)不夠充分,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也予以否認的案件,可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被告人對檢察官指控的事實予以承認,換取檢察官對其較輕的指控,從而減少檢察官復雜的取證、認證過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決。C、時間條件—開庭審理前。一旦法官開庭審理案件,則案件的裁判權就由法官行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據(jù)法庭審理所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來進行認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無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輕或罪重,控方與辯方再無協(xié)商的可能。二戰(zhàn)以后,美國由于種種社會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關系復雜化,犯罪成為美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決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檢察官開始用協(xié)議和交易的方式,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正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的:“如果每一項刑事指控均要經受完整的司法審判,那么州政府和聯(lián)邦政府需要將法官的數(shù)量和法院設施增加不知多少倍。(2)法律原因A當事人主義訴訟理念。在英美法系中,法官處于消極的裁判地位,當事人是訴訟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因此,在當事人主義之下,就當事人而言,通常在審判前,有一道“罪狀認否程序”(arraignment),使被告人對起訴事實作承認與否的答辯。換句話說,審判在英美法系中僅是處理刑事案件的各個方法這一,而非屬必經途徑,雙方當事人之所以自愿進行某種處分,是因為為了通過協(xié)商而達到到某種妥協(xié),而且這種協(xié)商,妥協(xié)不僅可就罪名進行,同時也包含科刑。而在大陸法系中,所采取的是職權主義原則,該原則不承認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故不設“罪狀認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認有罪仍須舉行或繼續(xù)進行審判。因此,只要有起訴,則審判便是處理刑事案件的必經途徑。B、檢察官廣泛的起訴裁量權。在美國,沒有全國統(tǒng)一、上下隸屬的檢察系統(tǒng),聯(lián)邦和各州的檢察機關各自獨立,自成體系。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適用于他的管轄區(qū)并享有獨立的,幾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權。檢察官可以根據(jù)一定時期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與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決定對犯罪人不予起訴或者降低起訴的規(guī)格。根據(jù)這一原則,如果被告人能夠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在經濟上賠償,正常就業(yè)等),符合多數(shù)選民的利益,檢察官就可撤回起訴。正是因為檢察官擁有了自由決定降格起訴和撤銷起訴的權力,才有了與辯方交易的資本,以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或滿足控訴方的其他要求,從而以較高的效率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在美國廣泛盛行的辯訴交易,也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一方面,自從人類解決社會沖突的方式由私力救濟發(fā)展到公力救濟以來,司法審判一直以其和平性和非自助性被視為文明的標志。所以審判結果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可預測的,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即控方的指控成立,要么無罪即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而另一方面,“那種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確定性與沖突的欲望實際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比说倪@種天性不僅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且在刑事訴訟領域也同樣存在。尤其是在“辯訴交易”中,當事人通過對自己權利的適當處分不僅避免了正式審判程序中的不確定發(fā)生,而且被告往往能獲得較為寬大的處理,使雙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勝訴與敗訴,避免了兩敗俱傷的結果,也避免了接受刑事審判可能帶來的情感負擔,符合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二、辯訴交易的理論依據(jù)、合法性辯訴交易作為英美法系中的一項訴訟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認為辯訴交易制度存在,不僅因為其具有現(xiàn)實的價值性,而且亦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薄耙驗槿魏稳耍斔淖镄袥]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jù)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前面我們講過,辯訴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辯雙方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基礎之上的,也只有先認定被告人是無罪的人,是合法、守法的公民,雙方才有平等協(xié)商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在被偵查或者起訴時,已經被檢察官認定為是罪犯,也就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則,那么“檢察官不會為金錢或者懶惰向法律和罪犯低頭”,在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時,辯訴交易就不可能進行。辯訴交易規(guī)則中很重要的特點,就是檢察官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完全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罪刑輕重時,以作出對被告人較為有利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自白能否作為合法的證據(jù)使用這就是自白合法性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那么如何正確理解自白合法性原則呢?我認為自白合法性原則應當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自白排除法則和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自白排除法則又稱“考門羅原則”,就是指把基于不當?shù)淖园谆虿蛔杂傻淖园祝瑥淖C據(jù)中排除出去。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對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負有提供罪證的責任,即舉證責任;而有關犯罪的證據(jù)的收集,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狀態(tài)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證據(jù)。直接“被迫”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指檢察官通過對被告人的人身進行強制、拘禁、實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這實際上“并不是一種正常交易,而是一種強迫交易”的行為;而間接“被迫”因為其表面上并不帶有暴力或者強制色彩,而不易被發(fā)現(xiàn),從而成為檢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體表現(xiàn)如下:A欺騙交易,檢察官承諾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指控,在其獲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毀諾;B單獨交易,檢察官與被告人交易,而并沒有告知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或者通知其律師到場。(2)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在美國、日本以及英國的訴訟程序法中均有體現(xiàn),其中以美國為最典型的代表,而且其已經將“自白的任意性”推進到“程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自白”不僅要反映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而且要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規(guī)定,如果對程序有所違背,那么即使“自白”是被告人任意、真實地作出的,仍然為非法。前面我們講過,辯訴交易存在的實體要件就是案件存在爭議,從證據(jù)學的角度來看案件的爭議,也就是案件還缺少某些證據(jù),不足以確定涉案的全部事實。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為檢察官獲得證據(jù)提供了一條捷徑,也就是取得被告人合法自愿的有罪供述,從而使證據(jù)形成鎖鏈,最終確定有爭議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通過向被告人承諾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或作出比被告人原來罪行更輕或較少罪名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的自愿作出的有罪“自白”,辯訴交易得以成立,而法官也會認可這樣的“自白”。三、辯訴交易在我國適用的可行性辯訴交易制度作為一項訴訟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頗為盛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較為少見。現(xiàn)實狀況。而隨著文明的發(fā)展,家族權威、血系復仇等制裁犯罪的方法已被社會所摒棄,而使刑事訴訟成為解決犯罪應負責任的唯一方法,民眾也日益依賴于訴訟。但是,另一方面,即使不能支付審判的高昂代價,人民仍然的把獲得審判作為自己的憲法權利加以要求,對于這些權利要求,國家很難以利用者的支付能力為理由加以拒絕。而辯訴交易以其低額的費用、寬松的證明規(guī)則能夠較好地解決成本、時間問題,符合我國的現(xiàn)實需要。前面我們講過,無罪推定原則是辯訴交易制度存在的理論源泉,因此是否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能否采用辯訴交易的基礎?!彪m然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是該條已經非常類同于無罪推定原則的原始表述,與法國《人權宣言》的表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以及其他法律或國際性文件的表述也非常接近。(2)自白合法性原則。關于這一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證據(jù)有下列七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jù)之一,而且因為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它還可能是取真實、最全面、最具體的證據(jù)材料。因此,我國在關于被告人自白能否采用的問題,適用的是自白合法性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確立辯訴交易制度,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雖然從性質上說,我國的簡易程序根本不同于辯訴交易制度,但是兩者對于科學性、經濟性、效率性的追求卻是統(tǒng)一的,而且兩者關于案件事實、證據(jù)方面也有相似之處。由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簡易程序在某種程度上為被告人提供了量刑保障,也就是如果其作有罪供述即承認檢察官的指控,檢察官又同意提起簡易程序的話,其最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使其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具有可預測性;相反,如果其不作有罪供述,則適用普通程序,其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后一種情況下,即使實際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最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但卻因為適用普通程序,使被告人將受到的處罰具有不可預測性。四、需要完善的部分以上我們闡述了辯訴交易在我國產生的可能性,但是要真正地在刑事訴訟中確立辯訴交易制度,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還有所欠缺,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賦予被告人沉默權。前面我們講了自白合法性原則對辯訴交易的重要性,而要保證自白合法發(fā)生,確立沉默權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學者指出“刑訊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標志之一,時至今日我國仍無法消除這一我國歷史上的惡劣傳統(tǒng),實在與我們所處的時代格格不入。而由刑訊逼供則導致了大量虛偽有罪自白的產生,這與辯訴交易制度的確立很不利,因為這樣就可能導致辯訴交易中有罪自白皆是刑訊逼供的結果。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即使他們知道這一權利,拒絕回答某些他們認為與案件沒有關系的問題用來保護其個人隱私,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偵查人員會爭辯說他們認為與案件有關,服從的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確立控、辯、裁三方新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而我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在訴訟職能上雖然也屬于裁判者、控訴者、辯護者,作為控方的檢察院與作為辯護方的被告人及其律師地位似乎平等,但從實施職能的實際情況來看,則并非完全如此。查證什么,怎樣查證,均由其一手決定,并親自實施,從而使裁判活動不可避免地帶著追訴的成份,因而實際上或多或少地帶有控訴職能;公訴人由于審判人員對其控訴職能的行使所給予的強有力的協(xié)助,故與審判人員達成一種“默契”,自覺或不自覺地在一定程度上把本應自己獨立行使的職能委于審判人員,致使控訴與裁判融為一體,似分非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由于審判人員對法庭調查的控制和控審的結合,辯護的機會和辯護的力量均十分有限,而且即使辯得有理有據(jù),也難以有其實效,從而使辯護成為缺乏力度的“請求”。審判人員的調查和證明責任,在性質和范圍上都有別于偵查、檢察人員和辯方的調查。因而這種調查的性質不是揭露犯罪,否則就是變相地行使控訴職能。B審判人員的訴訟活動??傊?,法庭調查時審判人員應當以冷靜聽取為主,以主動調查為輔。第四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舉證責任研究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舉證責任研究[摘要]: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沒有舉證責任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這種情況不但不利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被告人對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辯解,而且,還往往讓人們對國家法庭判案產生懷疑,因此,有必要對此作一探討。[關鍵詞]:被告人舉證責任 責任分配 定義 研究舉證責任這一術語最早見于古羅馬法典中。但 [1]“人們對舉證責任的認識僅限于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法官不考慮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下,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的問題,盡管當時肯定也存在事實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但這些問題不是羅馬訴訟中的主要問題”,所以是主觀責任觀點。自從德國法學家尤利烏斯在我國大多數(shù)學者贊同舉證責任的二元論觀點,認為舉證責任既包括由誰提供證據(j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也包括由誰承擔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這也即是舉證之負擔、提供證據(jù)的責任、主觀舉證責任、行為舉證責任的內涵。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合理的分配證明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誰主張,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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