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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版20xx(已修改)

2025-10-05 19:41 本頁面
 

【正文】 第一篇: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版2016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目錄總則................................................2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5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8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10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11 簡易程序...........................................13 安全審查規(guī)定........................................14 監(jiān)督檢查...........................................16 附則...............................................18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jù)《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下列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一)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zhèn)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二)科學研究、新產品試制、工藝技術或者設備的適應性試驗等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三)在役裝置(設施)的單臺(套)設備(設施)、配套和輔助系統(tǒng)(供排水、供氣、供熱、供冷、脫鹽水、消防、防雷防靜電、通風、自動化控制系統(tǒng)等)的更新改造項目。第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及其監(jiān)督管理實行建設單位申請、安監(jiān)部門分級實施和屬地監(jiān)管的原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未經(jīng)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將建設項目的安 2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四條 省安監(jiān)局指導、監(jiān)督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省人民政府審批(核準、備案)和確定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二)中央企業(yè)和山東省管企業(yè)(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業(yè),加油站除外)的;(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依照《工程設計資質標準》核定規(guī)模(生產能力)為大中型煉油工程(類)、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劃分為三級及以上石油庫的;(四)跨設區(qū)的市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設區(qū)的市安監(jiān)局(以下簡稱市安監(jiān)局)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除國家安監(jiān)總局和省安監(jiān)局負責實施以外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第五條 省安監(jiān)局可以將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市安監(jiān)局實施??缭O區(qū)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市安監(jiān)局可以將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縣(市、區(qū))安監(jiān)局實施。下列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一)涉及國家安監(jiān)總局公布的重點監(jiān)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二)涉及國家安監(jiān)總局公布的重點監(jiān)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三)跨縣(市、區(qū))的。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負責。接受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不得將其受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省、市安監(jiān)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統(tǒng)稱實施部門。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j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價,出具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要求的安全評價報告。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三)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檢驗等單位,對建設項目 4 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檢驗。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檢驗等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和安全評價報告份數(shù)根據(jù)審查工作需要確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三)投資、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和規(guī)劃相關文件(復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意見作為審批(核準、備案)前置條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復制件)。第九條 實施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 5予受理的決定。(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申請資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建設單位當場更正。(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齊的,自收到申請資料或者全部補正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實施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十條 對已經(jīng)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實施部門應當指派工作人員或者聘請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現(xiàn)場核查。負責審查、核查的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建設項目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xiàn)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對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要由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復制件)。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實施部門的審查、核查意見,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文件、資料和現(xiàn)場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實施部門。實施部門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或者委托下 6級安監(jiān)部門、安全評價單位,對建設項目整改情況進行復核,負責復核的人員或者部門、單位應當如實提出復核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加蓋公章)。第十二條 委托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接受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應當在受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的申請文件、資料、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以及相關的審查、核查和復核意見(復制件)等材料報送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實施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的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的審查意見書有效期為2年。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存在《辦法》第十四條第六、第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設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等單位不能保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第十四條 已經(jīng)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存在《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或者根據(jù)變化情況補充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j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和建議,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要求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兩個以上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應明確界定各自的設計范圍,編制各自設計范圍內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可以匯總或者分冊,但不得遺漏和重復,確保各自設計范圍內的專篇之間相互銜接。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各1份,其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份數(shù)根據(jù)審查工作需要確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二)各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階段未取得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的,還應當提交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 8案)文件(復制件)。第十七條 實施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的文件、資料后,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相應的受理、審查工作;其中,未經(jīng)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不予受理。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組織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第十八條 委托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接受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應當在受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的申請文件、資料、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以及相關的審查、核查和復核意見(復制件)等材料報送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實施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存在《辦法》第二十條第一、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不能保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審查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第二十條 已經(jīng)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存在《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修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或者編制相應的變更資料,向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第四章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委托設備制造、檢測檢驗等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tài)。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完成生產準備和單機試車、工程中間交接、聯(lián)動試車等工作,組織自身的工程技術、安全管理等人員以及設計、施工、監(jiān)理、安全驗收評價等有關單位(必要時聘請外部相關專家參加),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 生產(使用)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進 10行試生產(使用),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投入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yè)工程技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安全評價單位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對試生產安全條件進行評價確認,并編制試生產條件安全評價報告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建設單位應在試生產(使用)前10日內將試生產方案,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和外聘專家對試生產方案和試生產條件的簽字確認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試生產條件安全評價報告等事項書面報告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試生產1年后仍不能穩(wěn)定生產或者不具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使用),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和相關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并重新組織試生產第五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編制其所承擔施工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工作組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驗收工作組中應至少有3名該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機關專家?guī)熘械膶<?,驗收工作組成員的專業(yè)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yè)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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