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有一只帶血的手套留在現(xiàn)場。上述證人的證言推翻了刑事訴訟辯方的這一主張。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張照片十分清楚地顯示辛普森穿的正是與現(xiàn)場足跡相符的鞋子。在陪審團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決前,要求再次聽辛普森有關“不再現(xiàn)場”的證據(jù),毆打尼科爾的證詞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機場的司機有關按門鈴無人應答的情況及時間的證詞,顯示出陪審團對辛普森的懷疑。他們一致認定辛普森對兩名受害人之死負有責任,并裁決辛普森賠償原告方850萬美金,另外還裁決辛普森向兩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萬美金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350萬美金。在2月4日晚陪審團就民事案件作出裁決后,美電視節(jié)目公布的數(shù)字表明,全美約64%左右的人支持同意該裁決,其中白人約73%,黑人約27%。而既然他殺了人,為什么他又能永遠逃避刑事懲罰?反之,既然刑事裁決他無罪,為什么民事裁決又確定他負有責任且巨額賠償?這顯然不是兩個互相矛盾的裁決嗎?朋友們的提問也正是我在思考和希望能作出解釋的問題。他們認為,無論如何,刑、民兩種訴訟結果都是按法定程序、法律要求作出的,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邏輯的(reasonabld and logical),二者并不矛盾。特溫格斯(Howard Twiggs)先生說:每一公民都有機會行使權利從而使非法行為人在我們公民自己組成的陪審團面前承擔責任,這正是我們美國法律審判制度的完美所在??偟膩砜矗鄶?shù)的美國人包括法學界人士并未由此案而對美國訴訟制度產(chǎn)生懷疑或反思。分析這些因素不難看出,就本案刑、民事訴訟而言,雖是不同的訴訟結果,但卻又是必然的訴訟結果。對抗制的參與者一方是代表國家和政府的公訴人即地方檢察官,另一方則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而美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又是正當程序模式。每個模式均有其基礎意識形態(tài),代表某項價值的選擇,并有其主要目標與判斷標準。美國1868年聯(lián)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guī)定:“任何州如不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從而使正當程序的內(nèi)容更加明確:①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③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⑤被告人有權知道被指控的性質(zhì)、內(nèi)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⑦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審判一次?!薄?〕正是正當程序在美國訴訟中的這種至上的地位,決定了美國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決定了其以公平和合乎正義的程序保護被告人的人權遠比發(fā)現(xiàn)實體真實重要的價值觀念。無罪推定是英美、大陸兩大法系普遍確立的訴訟原則,它直接為否定將被指控為犯罪的人在法律上視為罪犯的有罪推定而設立,從而將被告人從封建專制刑事司法中的糾問客體變?yōu)橄碛修q護權及廣泛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只有運用證據(jù)證明有罪,才能認定有罪和作出有罪裁決。被告人本人由于本身即被推定為無罪的人,所以,他享有憲法上的反對自我歸罪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和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the right of remain silent),他依法可在刑事訴訟中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任何提問,但陪審團和法官卻不能因此而對被告人沉默的事實作出評論乃至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論。)〔3〕之所以賦予被告人反對自我歸罪權和沉默權,是為了增強其在刑事訴訟中自衛(wèi)和與國家抗衡的能力和手段。另一方面,作為控方的檢察官擁有相當?shù)膶iT權力和技術手段,如無有效制度制約,他們極易運用手中權力和手段對被告人進行威脅、誘騙、刑訊逼供等等,從而侵犯被告人的人權。在刑事訴訟中,正當程序的另一要求是控方對指控罪行的證明須達到不容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宛納特(Phlip Vannatter),該案的主要偵破者,曾對美國CBS(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新聞電視說,在過去三十年的刑事犯罪現(xiàn)場的勘驗中,沒有任何其他現(xiàn)場的罪證象本案罪證一樣具有如此的說服力,對任何已接觸到這些證據(jù)的人來講,均確信無疑地認為該案謀殺者不是別人而正是辛普森。美國審判制度要求,警方首先須使公訴人確信已有足夠證據(jù)在手以提出控訴。而即使只有一名陪審團成員未被說服確信,從而形不成全體一致地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便將獲得自由。而在美國,有罪又被分為事實上有罪(factual guilt)和法律上有罪(legal guilt),事實上有罪卻并不等于法律上有罪,事實上有罪所解決的是被告人對所指控的犯罪實際上是否負有責任,即是否他實際上實施了對他所指控的犯罪。而只有當控方按程序規(guī)則提出的證據(jù)足以使陪審團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所指控的犯罪,從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