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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奴隸制度的探討-展示頁

2024-11-18 22:14本頁面
  

【正文】 眾黍。甲骨文專家們告訴我們,商人稱呼群眾性質的名稱有三個:一是“眾〞,二是“眾人〞,三是“人〞。任何資料假如它與地下開掘出來的這種情況相矛盾了,那顯然,假設不是資料本身不可靠,便一定是我們對它的理解有錯誤。那么這些兵員和當作豬羊祭祖宗的人們,除了奴隸之外又能作什么解釋呢?〔注:商人伐祭時,當作犧牲用的奴隸,從甲骨文所示的情況來看,似乎不是一般稱“眾〞及“眾人〞的奴隸,而是從別國搞來的特殊的一個部分,如羌、夷等類。也就是說,即令他們已經(jīng)做了王家的警衛(wèi)兵,但他們的身份仍然是和當作豬羊殺了來祭祖宗的奴隸一樣。但政治等級只能說明商王不同于軍官,軍官不同于士兵,決不能解釋士兵必得殺頭俯身葬,與當作犧牲來伐祭的人一樣待遇。不但沒有明器,而且身為兵員的也不帶武器,武器都是被收藏起來的。二是內勤人員和戰(zhàn)車隊中一部分人以及被考古學者目為騎士的人馬合葬的人,他們都是全身葬,而且有棺材和隨葬之物。一是商王及軍官的,他們不但墓大有豐富的隨葬品,而且都有人殉葬。〞〔同上一三一頁〕在甲骨文里稱為‘伐’祭。不過同排葬一樣,也是斬頭俯身。埋葬人數(shù)多寡不定。 此外還值得我們特別提一下的,就是在前引一九五○年開掘的武官村這座中等大墓里,“在排坑的南邊,又發(fā)現(xiàn)排列無序的葬坑八座,也可以說是散葬坑或亂葬坑。據(jù)說銅盔是“數(shù)以百計〞的。至于武器那么集中起來收藏在南墓道旁邊。反之,我們只要參照一下前中央研究院所開掘的一○○四號墓的情況,就可知道這不是假設。〞〔同上一三一頁〕從各方面比擬,知為同時所葬人。除二坑各九具,一坑六具之外,皆埋人骨十具。周圍未完全開掘,料想一定還有很多小墓葬。其在殷陵的情形是這樣〔即一九五○年春在武官村開掘的那座中等大墓〕:“北墓道馬坑三,成品字形,共十六馬,以一駕四馬算來,當有四乘。北部除五個車坑以外,還有全身葬五,跪葬二,孩兒葬二,羊葬一,有銅器墓葬三,殺頭葬二十七,共四十墓。如今把胡厚宣對于這方面所述的情形摘引幾點如下。葬在內部的和外部形似軍官的都是全身葬,據(jù)說沒有捆縛與被傷害的痕跡,而且軍官墓里亦有殉葬人員和豐富的殉葬品。葬在外緣的都是軍隊,有官有兵,也有騎馬的武士和戰(zhàn)車兵。一方面所殉的人位置都有內外之分,有的在墓穴之內〔槨外及穴底〕和宮殿的基址之下;有的那么在距墓穴或宮址有相當間隔 的外緣。前面所引的資料是人獸同葬,而如今我們所看到的又是人獸骨同用,很明顯,假如在社會上沒有把奴隸看得和家畜一樣的觀念,這種人骨獸骨并用的現(xiàn)象是不可能發(fā)生的。 在鄭州紫荊山北面所發(fā)現(xiàn)的一個商代骨器制作工場遺址的地窯中,據(jù)?考古學報?一九五七年第一期所載河南文化局?鄭州商代遺址的開掘?一文中說,那里“發(fā)現(xiàn)了經(jīng)過鋸、磨的大量的骨鏃、骨簪等成品、半制成品、骨料和廢料共1000多塊和制骨器用的礪石十一塊。更突出的情形寧可說還在鄭州的骨器制作工場遺址里和安陽殷墟的人殉了。假設說,光有后面這二種墓葬的差異,那是任何階級社會里都可以有的,但前一種墓葬,卻只有在奴隸社會里才能出現(xiàn)。今天在世上的商代青銅器,差不多都是原來的隨葬品,包括有名的牛鹿二鼎、司母戊鼎和虎紋大理石磬等等均是。墓室之中有寬大結實的木槨,并有大量豐富的隨葬品。墓都有墓道,有的南北二條,有的四方四條。至于統(tǒng)治者的墓葬呢,那就規(guī)模很大了。在一個墓里隨葬的有陶鬲一件、陶缽一件和一把石鐮。比這略為好一些的那么是同一報告所說的墓23及墓26,這二墓都是一個人獨葬。這當是灰坑〔即我們所稱的地窖〕廢棄后隨意拋擲進去的亂葬〞〔見?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田野考古報告集考古???第七種四十三頁。三層葬的都沒有隨葬品,唯一的骨簪,顯然是原來插在尸體發(fā)髻上的東西。第二層是一人一豬葬在一起,人的頭邊有一支骨簪。在這個廢窖里葬的尸體可分三層。 解放后,河南曾開掘了好多處商代的墓葬,如今我們把在鄭州二里崗開掘的三處墓葬情形介紹如后。 假如我們把商代人民居住的可憐的地穴和規(guī)模甚大的殷宮版筑基址來作比擬,還只能看出當時是一種嚴格的階級社會的話,那么在商代墓葬中所能看到的已不只如此,那里顯然是千真萬確的奴隸社會了。首先我想從商人的墓葬方面談起。但解放后好象反而有一種傾向,以為商代還是奴隸社會之前的社會,或者雖不那么說,卻認為商代社會消費的根本力量是自由民。 從這些資料,我們不但可以知道:距今三千年以前的商代是農(nóng)業(yè)社會,商歷已經(jīng)用閏月〔稱十三月〕,并以星象來定時節(jié);而且手工業(yè)也早已成為獨立的消費部門,青銅器的制作更到達了很高的技術與藝術程度,能制造重達七百公斤的大鼎〔據(jù)專家估計制造這樣的大器,在當時須得三百個工人〕,社會的構造也已是奴隸社會了。根據(jù)這些確實無疑的資料,使我們對當時的社會有可能進展比擬實際的研究。 由于資料的限制,中國的歷史在商代〔公元前十六至十一世紀〕之前,或者嚴格地說,在商代中期之前,我們還無法作詳細的闡述。 但是上述的這些看法,即就我自己所感覺的來說,今天也還只能算是一個輪廓,許多地方尚有待于今后繼續(xù)深化研究,所以這篇文章與其說是用這個輪廓性的觀點在說明中國古代社會,倒不如說在中國古代社會的史料中來探究這個輪廓??磥硭桥c西方古典世界相并行的另一種形式的奴隸制度,不是興隆的程度上有所區(qū)別,而是開展的形態(tài)上各不一樣。 依個人的看法,這種奴隸制度和我們所熟知的西方古典世界的那種奴隸制度是很不一樣的。雖然在其實現(xiàn)過程中,我們可以想象得到,征服一定會起到它特別重要的催生作用,但從其根本點上來講,仍無妨于我們這樣說的。至于其中有一部分奴隸被使用于貴族自己所經(jīng)營的莊園里直接為某貴族私人所有,那么亦不過是這種奴隸制的一種派生現(xiàn)象而已。然而猶未能一致,那么可見問題之不在此而在于彼。 就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分期而論,郭沫假設氏較后一些時間所提出的意見,把分界限劃在春秋之末,根本上可說是對的。從外表上看,今天的問題好象是集中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分期問題上,但按諸實際,真正的分歧恐怕還在于人們對古代中國社會的特點,特別是對奴隸制度特點的認識上。 關于中國古代社會史的討論,假設從郭沫假設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出版的時候算起,到如今也已三十多年了。 本文標題特請沙孟海同志書寫。本刊擬分兩期全文發(fā)表沙文漢同志的這部遺作,借以思念這位無產(chǎn)階級革命戰(zhàn)士,中國共產(chǎn)黨的優(yōu)秀黨員。由于種種原因,此稿一直未能發(fā)表。一’之前寫好,紀念黨的生日。他知難而進,懷著一顆丹心,重新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史學理論,夜以繼日地參閱了大量文獻,一絲不茍,嚴肅認真地深化進展研究。這個問題不搞清楚,那么各個時期的社會性質、特點也必搞不清楚,從而分期問題也無法解決。〞在這樣的情況下,他轉向中國古代社會的歷史研究,重點討論中國奴隸制度的特點。1959年春,他在給陳修良同志的信中說:“我已經(jīng)不能參加任何政治活動了,只好去研究死人的政治——歷史。 沙文漢同志蒙冤以后,對革命事業(yè)仍矢志不移。1957年他被錯劃為“右派分子〞,后憂郁成病,1964年1月2日在杭州逝世,終年五十五歲。中國奴隸制度的討論 20210620 12:19:22      沙文漢【作者簡介】沙文漢 遺作【編 者 按】沙文漢同志是1925年入黨的老黨員,全國解放后,曾任中共浙江省委宣傳部長、省人委副主席、省長等職。他身患重病,在非常困難的環(huán)境下,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潛心鉆研歷史。我想研究近代史或現(xiàn)代史,因為不能借到史料,無法研究,還是研究古代歷史,或答應以借到史料。他認為,幾十年來我國學術界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歷史分期等重要問題上所以各持異見,難以一致,關鍵是對奴隸制度的特點認識不一。沙文漢同志竭力想解決學術界這一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他曾表示:“我要在1963年‘七〞1963年6月,沙文漢同志終于完成了這部七萬多字的?中國奴隸制度的討論?文稿,并把它鄭重地呈獻給中共浙江省委。 這部凝聚著沙文漢同志長期心血的史學著作完稿后不久,他便與世長辭了。值得慶幸的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1980年1月,中共中央批準撤銷了1957年反右時對沙文漢同志的錯誤決議,作出了平反結論,從而使這本埋沒多年的文稿得以問世。這三十多年來,雖然問題的討論愈來愈深化,但是至今為止,在假設干重要的問題上各家還是各持異見,很難求得根本上的一致。即使有些出入,相去也不會太遠。奴隸制的特點不搞清楚,那么各個時期的社會性質、特點也必然搞不清楚,從而分期問題也就無法解決了。 這篇文章是我對于上述這個問題的一些意見,依個人的看法,中國奴隸制確是一種建立在國有土地制根底上的國有奴隸制度。這種國有奴隸制度,它是氏族社會末期,氏族貴族利用土地公有制和氏族成員對于部落整體的神圣義務,逐步剝奪掉氏族成員的權利,把他們降貶為奴隸而形成的。不但在奴隸制的表現(xiàn)形式上各有各的特點,即其開展與崩潰過程也各有不同的情況。至于這個輪廓是否真正符合實際,或者什么地方被歪曲了,要作這樣的結論,那恐怕還有待于時間,特別是有仗于高明的指教了。   一、商代肯定地是奴隸社會但在商代中期,特別是盤庚遷殷以后,不但有當時遺留下來的器物和大量的甲骨文,而且還發(fā)現(xiàn)了當時許多居住遺址和墓葬。這里我們不想談別的,只想專門談談社會的性質問題。 商代是奴隸所有制社會,這本來早有許多人闡述過。因之對這個問題覺得還有重加說明的必要。其中一處〔報告稱為墓一〕,根本就是利用廢棄了的地窖葬的。第一層有一橫二直三具尸骨。第三層,即最下層,那么是四個人頭骨。據(jù)河南文化局文物工作隊的報告說:“這樣人獸同埋一坑或灰層中埋人,在鄭州商代遺址中是屢見不鮮的。注意點是引用者加的〕。 這是當時社會中最下層人民的葬法。據(jù)報告說,從其墓室的大小深淺來看,也是埋葬時特為挖起來的。另一墓里隨葬的是一件石戈。 以上是商代老百姓的墓葬情形。根據(jù)已開掘的十一處大墓的情形來看,墓室面積最小的也有五十六平方公尺,最大的那么達四百六十平方公尺。墓道一般長達十多公尺,寬五六公尺。每一個墓簡直就是一座寶庫。不難想象,墓主人生前是過著擊磬而飲、列鼎而食的豪華生活。 顯然墓葬的條件有這樣三種大區(qū)別,正代表了當時社會上有這樣三種不同身份的人:第一種,在廢窖里的亂葬和人獸同葬一坑的是奴隸;一人一穴的小墓是小自由民;而規(guī)模宏大的大墓是奴隸主。不是奴隸,決不可能有這樣的葬法;不是奴隸社會,決不可能有這樣葬法“屢見不鮮〞的現(xiàn)象。 然而就地下開掘的實際情形來看,這還不是可以證明商代是奴隸社會的唯一的證據(jù)。骨料經(jīng)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研究室裴文中先生鑒定,有人骨、牛骨、鹿骨等數(shù)種,其中人骨約占全部骨料中之半數(shù)〞。而工場里的原料竟至一半使用人骨,那么除了反映這個社會是奴隸社會之外,也是不能有其他解釋的。 至于人殉,在商代那么有二種情況,一種是殉葬的,而另一種是殉宮殿的,即作為宮殿的陰間護衛(wèi)用的。 商人殉葬或殉宮殿都有他一樣的一套格式。葬在內部的多無武器,只在墓道進口處或宮門邊以及墓穴、宮址的正中有執(zhí)戈〔或帶犬帶鈴〕的,看來都是內勤人員及內衛(wèi)門崗之類。而另一方面,由于這些殉葬者身份的不同,殺法和葬法也不一樣。至于一般兵員那么都為殺頭葬,只在特種部隊里〔如戰(zhàn)車兵〕有一部分人是全身葬,而軍隊的葬法都是戰(zhàn)車在北,步騎在南,墓里與宮殿都是這樣。 這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是兵員的殺殉。胡氏是屢次參加殷墟開掘工作的。 在殷宮基址里,胡氏說:“車坑在北,人馬合葬在南。南部除一人馬合葬外,還有十排殺頭葬,因為經(jīng)過擾亂數(shù)目不詳〞〔?殷墟開掘?第一○八頁〕。〞“在大墓偏南三十五公尺,偏東七公尺的地方,又發(fā)現(xiàn)了排列成序的小墓葬四排十七座。發(fā)現(xiàn)的這些小墓,除一墓骨已零亂外,其他十六墓皆俯身無頭,亦無明器。各坑面積相假設,深淺相假設,方向相假設,間隔 相假設,排列位置相假設。由大墓上層殉葬的骷髏有首無身,而小墓人骨又有身無首來看,知此小墓所葬人或者為大墓奴隸主的殉葬者。 這些成排小墓所葬的是步兵,他們應該有武器,只是開掘不完好沒有掘出來罷了。在一○○四號墓里所看到的情形是這樣:成排的小墓墓穴是挖成員字形的,身體葬在貝字穴里,而頭顱那么葬在口字穴里。那里開掘出來的有十把扎成一捆的矛一層,帶木柄的戈一層,還有六七種紋飾不同的銅盔一層。它們彼此之間無一定間隔 ,面積大小,掘土深淺也不等。有些把割去的頭顱同埋在一坑內。埋葬在這散坑內的,是奴隸主死后,子孫年年祭他所殺的人。因為分年陸續(xù)埋葬,所以坑的互相位置就沒有次序,頭骨也多附葬在本坑。 這樣我們就可看得很清楚:墓葬的等級,這里仍然和普通墓葬一樣,分為三種。只是商王的大些多些,軍官的小些少些而已。三是排葬和散葬,一坑葬多人,都是殺頭俯身。顯然這里也表示了商代社會里有這樣的三種人:奴隸主、一般自由民和奴隸。 或者有人會問:這樣葬法的不同是否是政治等級不同的緣故呢?自然與政治等級會有關系的。毫無疑義,這里的兵員是與被作為犧牲的人同一身份的。這里可以看到他們在身份上有著一道不可逾越的銅墻鐵壁,不因職務不同而有所差異?!扯鴱囊笮嫠吹降臍㈩^葬之那么多〔每死一個殷王就要殺那么一大批〕,我們也可略略領會到當時奴隸制是很興隆的,奴隸是非常之多的。 雖然地下開掘的資料不可能給我們對商代社會的內容多所說明,但是它卻比其他資料更可靠地證明了商代社會的根本性質確是奴隸社會。這么說,我想是不會過分的。 大家都知道,商代的社會情況反映得更多的是在甲骨文里。其見于農(nóng)業(yè)活動上的,那么只有前面二種,即“眾〞及“眾人〞。一月〞〔?前?四二〕;“王往氐眾{K23822}黍于冏〞〔?前?五二。三○如前面類似的卜辭,前后發(fā)現(xiàn)的非常之多,但從來沒有見過氐“人〞黍或令“人〞協(xié)田等記錄。〞這條初看起來好象是“人〞在耤〔耕作〕,但是人的上面卻有缺字。作通稱用時,即使是奴隸也稱為人。一八〞這是和牛一道殺了祭祖宗的,可以肯定必是奴隸,其性質與“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后?上二一顯然這與“乎王族人〞〔?河?五八七〕,“{K23824}般以人于北奠{K23824}〞〔?后?下二四又,當時凡稱屬邦之人,往往也通稱為人而不分其身份。然那么這種用法也是當時的一種習慣罷了。如“乎〔呼〕王族人〞〔?河?五八七〕;{K23825}、曾見三個月中有七次登人的記錄,其中六次為每次三千,一次為五千。那又為什么這許多甲骨文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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