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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展示頁

2024-11-15 00:25本頁面
  

【正文】 (預)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成本核(測)算向市物價局申報,市物價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定銷(預)售基準價格。第四章價格管理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住宅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和備案,未經依法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鼓勵開發(fā)建設單位選用優(yōu)化戶型,以有效控制建設成本,提高建筑質量。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資源共享、便利節(jié)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yōu)選和優(yōu)化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實現住宅部件的標準化、集約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建設監(jiān)理、材料供應等均應實行公開招投標,并按規(guī)定簽訂中標合同。招投標工作應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xié)調、市場運作原則,可由市、區(qū)政府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直接組織開發(fā)建設,也可采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開發(fā)企業(yè),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可適當配建部分經營性用房,該部分用房在經有關部門確認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可上市銷售,其銷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后的剩余部分,專項用于平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為方便群眾生活,降低建設成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建的機動車位應參照相關居住區(qū)設計規(guī)范中有關標準的下限配建,地上、地下設置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供電、供水、供氣、電信、電視等公建配套基礎設施由各相關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將在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免收事項見附件)。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優(yōu)先供應,納入全市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并在申報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市監(jiān)察局負責監(jiān)督各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市物價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的制定、發(fā)布和銷售價格的審批、監(jiān)督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征地報批、用地預審、土地供應等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按照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的要求,落實好相關建設用地。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政府投入資金的審核、撥付及監(jiān)督等工作。市建委負責牽頭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計劃,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套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區(qū)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qū)房保辦)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保辦)具體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第三條本市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二篇: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建設部等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08〕44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三十條 經街道、民政部門及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fā)出《領取保障性購房補貼通知》,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申請人家庭的實際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登記順序確定領取保障性購房補貼的先后順序,也可采取公開抽簽或搖號的方式確定。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購房補貼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2008年度為人均17平方米)與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之間的差額、每人每平方米補貼720元。收購住房的日常管理委托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擔,收回住房的日常管理仍由原公房管理單位承擔。第二十四條 原住房收回的,由市房保辦向該公房的管理單位發(fā)出《聯系函》;在申請家庭受領經濟適用住房前,由該公房管理單位出具其辦妥退租手續(xù)的證明。不愿抵充的,應當在原住房拆遷后三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納入拆遷最低補償保障。合并計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當年度住房保障面積標準部分的,購買價格上浮50%。該價款可直接抵沖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款。其家庭所承租的公房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第十九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取得廉租住房的,經查實,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其所購廉租住房份額由政府按原價收回,或者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責令其按房屋的建筑面積,補足與屆時房屋市場價的差價。第十八條 承租人購買全部產權后滿5年的,可按本規(guī)定上市交易。第十六條 取得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應當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物業(yè)維修資金的繳納標準,按其產權份額交納物業(yè)維修資金。第十四條 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在辦理廉租住房承租手續(xù)前,其自有產權房交由政府按市場評估價收購的價款,可沖抵申請人所購廉租住房部分產權的價款。第十三條 承租人取得部分產權后,應就屬于出租人的份額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第十二條 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的份額,按承租人出資額確定,首次購買的份額不得低于50%,其后可分兩次購完余額。第十一條出售廉租住房部分產權的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局參照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價格確定。第九條 符合上市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契稅、營業(yè)稅、所得稅等稅費的繳納以及房屋維修資金的處理按存量房交易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 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除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原供應價格回購的以外,不得再次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未滿五年以經濟適用住房抵償債務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五年屆滿后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第五條 經法院判決以經濟適用住房抵償債務的,應按照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交納收益,轉讓方不繳納的,應當由受讓方予以墊交。(四)依法繼承經濟適用住房的,繼承后的房屋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與其他產權房進行產權交換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交納差價收益,交換后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二)經濟適用住房之間相互交換的,免交收益。受讓方取得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收益的繳納以及上市后房屋性質的認定,按下列 規(guī)定執(zhí)行:(一)受讓方的家庭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國有土地上的被拆遷困難家庭的,轉讓方不需交納收益;交易后,受讓方取得的房屋仍為經濟適用住房。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應在交納契稅的同時交納差價收益。第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購房發(fā)票記載的時間為準。特此通知。第一篇:《關于貫徹〈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發(fā)布單位: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文號:寧房管〔2008〕298號 發(fā)文日期:20081125 各有關區(qū)房管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住房保障工作相關文件精神,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政策體系,更好地開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經研究制定《關于貫徹〈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若干規(guī)定》?,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關于貫徹《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若干規(guī)定根據《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現就我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保障性購房補貼的發(fā)放等若干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管理第一條本規(guī)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抵債等處分產權的行為。未滿5年確需轉讓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原供應價格予以回購。差價收益由市政府委托市房產局代收,存入財政專戶,納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專項用于城市住房保障。受讓方的家庭為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轉讓方應將超出原購買價部分的50%收益上交政府。差價收益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轉讓計征契稅單價-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單價)50%建筑面積。交換后的房屋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三)經濟適用住房贈與原申購家庭成員以及受贈人家庭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受贈人不需交納差價收益,取得的房屋仍為經濟適用住房;贈與其他人的,受贈人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交納差價收益,受贈后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五)已交納差價收益的,上市后的土地性質為出讓土地,出讓年限自交易時點開始計算;未交納差價收益的,上市后的土地性質仍為劃撥土地。抵償債務取得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第六條 征地拆遷補償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的產權調換房上市的,免交收益,土地性質仍為劃撥土地。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時,除根據房屋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登記要件以外,登記申請人還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一)購房發(fā)票;(二)賣方符合免交差價收益條件的,應當提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出具的《確認書》。二、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第十條 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可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的部分產權。承租人自首次購買部分產權后的5年內,可按原售價繼續(xù)購買剩余的產權份額;5年后的購買價格,由市有關部門重新核定。按份額購買的廉租住房與出租人按各自份額享有共有產權。并按政府規(guī)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應由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出租人簽訂購房協(xié)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逾期視為放棄購買。第十七條 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款由市房產局代收,存入市財政設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內,用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上市交易的,除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原購買價格回購的外,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或購買其他政策性住房。三、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原住房的收購(收回)管理第二十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經本人申請,其家庭自有產權房可由政府進行收購。第二十一條 申請原自有產權房由政府收購的,收購價格按市場評估價計算。第二十二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原住房未由政府收購的,其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應與原住房面積合并計算。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未由政府收購的,原住房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可直接抵充購買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共有產權部份的價款。第二十三條 原住房收購按下列程序辦理:(一)低收入家庭在提交《南京市住房保障申請表》時一并提交同意原住房由政府收購提出申請;(二)區(qū)房保辦初審;(三)市房保辦核準;(四)由市房保辦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該住房進行評估,并與申購家庭簽訂《原住房收購協(xié)議書》。第二十五條 收購(收回)的住房作為政府進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儲備房源。四、保障性購房補貼管理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非政策性房屋及公房使用權的,可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保障性購房補貼。第二十八條發(fā)放保障性購房補貼應根據年度保障資金的實施計劃,輪候發(fā)放。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障性購房補貼,應提交下列材料:《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申請表》;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件;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新購住房證明(產權證、租賃證)。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供應對象、銷售價格和面積,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負責制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政策,組織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供應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儲備和建設計劃。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市發(fā)改委負責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項目儲備計劃,牽頭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核準審批、招投標指導和協(xié)調等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評議認定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市規(guī)劃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管理。市市政公用局負責協(xié)調和配合經濟適用住房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工作。市審計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費用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第二章優(yōu)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住房保障規(guī)劃要求,充分考慮城市基礎設施和交通出行條件,合理選址布局,按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儲備庫。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和六合區(qū)應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計劃,安排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儲備。經濟適用住房(含獨立運作的危舊房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暫免征收營業(yè)稅(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為成片開發(fā)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guī)劃配套的市政道路、橋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代征土地面積超過項目總占地面積 30%部分的征地拆遷費用,納入城市建設資金統(tǒng)籌解決。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結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特點和實際需要,適度提高土地開發(fā)強度。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可按不超過總建筑面積 2%的比例建設商業(yè)用房,計入建設成本,房屋產權為國有,由所在地區(qū)政府負責管理,其經營收益在扣除管理維護成本后主要用于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支出。第十二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條件使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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