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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講義-展示頁

2025-01-09 17:30本頁面
  

【正文】 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包括: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三,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級別管轄指人民法院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在管轄上的分工。后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產(chǎn)生糾紛,貿易公司向天津市貿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機電公司交付貨款,法院受理了本案,但被告以有協(xié)議約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合同在北京海淀區(qū)簽訂。事實與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林某、王某,均為同宿舍同學。起訴的方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guī)定,起訴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與爭議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是適格的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予以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口頭合同具有與書面合同一樣的效力,只要口頭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該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張華與李勇之間存在一個口頭約定,這種口頭約定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所謂口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只用談話、電話等語言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xiàn)合同內容?!睘榇?,兩人產(chǎn)生了爭議,張華堅持要李勇付款。張華見此情形,便說:“李勇,你喜歡就便宜一點賣給你吧,你就給1 000元吧,誰讓咱們是好朋友呢!李勇一聽,非常高興,因為該產(chǎn)品在國內的商場要賣接近2 000塊錢,便欣然答應,并說:“錢過一陣子再給你吧。當傳到李勇手中的時候,李勇頓時被耳機中優(yōu)美的音樂打動。 2.口頭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介紹張華與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學就讀,且住同一宿舍。丙鋼材廠將500噸鋼材送到商廈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廈也沒有義務接收。而丙鋼材廠對商廈的發(fā)函行為不是承諾而是要約,由于沒有得到商廈的承諾,合同并沒有成立。從案情可知,這封函件發(fā)出第二天乙鋼材廠就發(fā)函表示準備發(fā)貨,說明承諾通知已到達要約人,這樣商廈與乙鋼材廠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第二個意思表示中三家鋼材廠回函的內容明確具體,包含了訂立合同所需的標的物、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條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約人,因此,三家鋼材廠的回函構成了要約,而非對商廈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諾。第一個意思表示即商廈向三家鋼材廠分別發(fā)函的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本案中,存在著三個意思表示:第一個是商廈分別向三家鋼材廠發(fā)出的函電;第二個是三家鋼材廠回復了商廈的函電,稱它們備有現(xiàn)貨,且告知了鋼材價格,并且丙鋼材廠派車給商廈送去了500噸鋼材;第三個是商廈向乙鋼材廠發(fā)出的第二封函電,表示購買乙的鋼材。第三,根據(jù)交易習慣來區(qū)分。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第二,根據(jù)當事人提議的內容來區(qū)分。例如,《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要約和要約邀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區(qū)分:第一,依法律規(guī)定來區(qū)分。要約邀請在性質上屬于一種事實行為,不會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所謂要約邀請,是指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約的一種意思表示。二是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了要約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笨梢?,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 本案涉及對商廈與三家鋼材廠之間的發(fā)函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但這種方式耗時長、成本高。以上四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就其優(yōu)缺點而言,自行協(xié)商和民間調解的方式的優(yōu)點是快捷、成本低,能夠徹底解決糾紛,但需要雙方的誠意和讓步,且達成的結果其履行缺乏保障;仲裁的優(yōu)點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決能夠得到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也比較快捷高效,仲裁員也多由某些行業(yè)的專家擔任,有利于處理涉及商業(yè)及工業(yè)領域專門性問題的民事糾紛,同時也便于保守秘密,缺點是需要以雙方自愿為前提,而且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如離婚、親子、繼承等,不得申請仲裁,同時成本相對來說也較高,而且,選擇了仲裁的方式就不可以再選擇民事訴訟的方式。第三,仲裁 仲裁是根據(jù)爭議雙方的意愿,將爭議提交一定的居中裁決的機構來裁決的解決方式。第二,民間調解 這是社會救濟的一種方式 依靠社會的力量來解決民事糾紛。關于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常見的有以下幾種:第一,自行協(xié)商 這是自力救濟(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自力救濟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的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由于民事糾紛主體的平等性,法律賦予了其最大的自由度,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損害到第三者的利益,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民事糾紛主體之間不存在服從或隸屬的關系,在糾紛中處于平等的當事人的地位;第二,內容是對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問題: 什么是民事糾紛? 發(fā)生民事糾紛后,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商廈對丙鋼材廠的第一次發(fā)函行為有無法律拘束力?為什么? 丙鋼材廠對商廈的發(fā)函行為有無法律拘束力?為什么? 合同是否成立?商廈拒收鋼材合法嗎?為什么?評析: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又稱為民事爭議、民事沖突。商廈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下午,丙鋼材廠將500噸鋼材送到工地,而商廈卻告知丙鋼材廠,它已決定購買乙鋼材廠的鋼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鋼材廠送來的鋼材。在該批鋼材送到之前,商廈得知乙鋼材廠所生產(chǎn)的鋼材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乙鋼材廠發(fā)出函電,稱:“我單位愿購買貴廠500噸鋼材,盼速發(f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比忆摬膹S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向商廈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它們備有現(xiàn)貨,且告知了鋼材的價格。案例的選擇更加貼近生活,文字案例與視頻案例相結合,法律問題集中設計在合同法以及訴訟法的基本知識點上。 2.在內容安排上,各個部分擷取一些關鍵的術語進行闡釋,做到學理與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淺出,通俗易懂,以幫助沒有太多基礎的學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點。 基于以上認識,法學院的幾位教師以及實踐經(jīng)驗比較豐富的兼職律師,討論并設計了“以案說法”的教學方式,通過簡明、生動、通俗易懂、深入淺出的案例教學方法,將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實務結合起來,使學生在真實生動的案例引導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訴訟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識,通過32個學時時間,使學生學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識。 面對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學知識,如何讓沒有太多法學基礎的非法學專業(yè)的大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對合同法以及訴訟法學知識有一個直觀、全面的了解呢?我們認為,法律為民眾生活的規(guī)范,亦應為民眾能夠掌握運用的工具。合同法在規(guī)范市場主體及其經(jīng)濟行為,維系市場秩序,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等方面,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合同法所規(guī)范的合同與人們的生產(chǎn)、生活息息相關,是人們生產(chǎn)、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將法學選修課作為自己的第一選擇,越來越多的學生開始關注身邊的法律事件,學習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利?,F(xiàn)實社會關系的發(fā)展,國家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的變化,促進了法律的發(fā)展變化;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fā)展,直接推動了法律進步的進程;而全民法律意識、法學素質的提高,對實現(xiàn)法治國家則是更為關鍵的、決定性的因素。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39頁 共39頁《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講義——以案說法引言:21世紀是法治的世紀,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上高速前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建設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但是,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的進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 新世紀對人才的要求已不僅僅限于掌握外語、計算機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學知識也是應具有的素質之一。 合同法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老百姓的日常生計、法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一國的科技進步、社會財富的增加、國際經(jīng)濟交往,都離不開合同法。同時合同糾紛也普遍存在于人們生活中,如何解決糾紛,如何打合同糾紛官司,也成為人們面臨的難題。因此,學習簡單、生動、貼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樂,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為此,我們的教學大綱在編寫中力求做到以下幾點: 1.在體例設計上,依照合同法和訴訟法的知識結構對相關案例進行體系化排列,使之邏輯鮮明,層次清楚。 3.在案例選取上,舍棄那種僅僅為某一具體問題設計案例的做法,選擇現(xiàn)實中影響較大的、公開的真實案例,使學生可以真實感受現(xiàn)實生活中法律的復雜性。 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精心設計的教學大綱體系,使學生在輕松的學習思考中,了解、掌握合同法學以及訴訟法學的基本知識,以案說法講義一、合同成立法律問題以及訴訟法基本制度 建議學時:6(一)術語解釋合同 要約 承諾 要約邀請 民事程序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管轄——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協(xié)議管轄等 管轄權異議 起訴與受理 (二)課堂案例分析1.要約未經(jīng)承諾,能否成立合同?案情介紹某商廈因建造大樓,急需鋼材,遂向甲鋼材廠、乙鋼材廠及丙鋼材廠發(fā)出函電,稱:“我單位急需螺紋鋼5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丙鋼材廠在發(fā)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商廈送去500噸鋼材?!痹诎l(fā)出函電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鋼材廠發(fā)函稱已準備發(fā)貨。丙鋼材廠認為,商廈對其發(fā)出的是要約,它發(fā)出函電并運送鋼材的行為是承諾,合同因為承諾而生效。雙方協(xié)商不成,丙鋼材廠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廈履行合同,接收鋼材,否則便承擔違約責任。民事糾紛的特點有:第一,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全部內容,超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這一范圍,就不再屬于民事糾紛;第三,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本案中,商廈和丙鋼材廠作為市場主體,二者并無隸屬關系,均屬于平等的民事活動參與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發(fā)生了糾紛,當屬于民事糾紛。自行協(xié)商指糾紛的雙方相互妥協(xié)和讓步,從而使事情得到解決。即由民間調解組織對民事糾紛進行居間調停,對當事人雙方闡明利害關系,從而促進雙方和解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機制。第四,民事訴訟 指將爭議訴諸法律,這是一種將爭議交給特定的國家機關來處理的一種最有權威和最有效率的解決機制。對于民事訴訟來說,一方一旦將爭議提交給了司法機關,法院就會憑借審判權來確定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動用國家的公權力來確保判決的執(zhí)行;另一方面,這種解決方式又具有規(guī)范性,訴訟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范來進行,可以使糾紛得到最公平和合理的解決,是民事權利的最后的救濟機制。民事糾紛產(chǎn)生以后,并不一定要訴諸法律,糾紛主體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考慮到要付出的成本,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所謂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因而,一項要約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則難以作出承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要約人的真實意圖,這樣受要約人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承諾。 在實踐中,要約往往與要約邀請相混淆。要約邀請僅是一種提議,目的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它不能因相對人的同意而成立合同。因此,區(qū)分要約和要約邀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法律如果明確規(guī)定了某種行為屬于要約或要約邀請的,即應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區(qū)分。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當事人的提議中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區(qū)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詢問商品的價格,根據(jù)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從三個意思表示來看,它們具有不同的性質,應區(qū)別對待。因為在該意思表示中,商廈只是表達了一種想購買鋼材的意思,這從“如貴廠有貨,請速來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中便可以看出來,并且該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關主要條款。第三個意思表示即商廈向乙鋼材廠發(fā)出的第二封函電因符合承諾的要件應屬承諾。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確定在丙鋼材廠訴商廈違約一案中,商廈的第一次發(fā)函行為屬于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沒有拘束力。因此,商廈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至于丙鋼材廠因送貨而受到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2003年2月25日晚,張華拿出一款新的MP3請大家欣賞,并稱這是他爸爸從國外帶回來的。由于李勇早就想買一部MP3,所以顯得愛不釋手。”半個月后,李勇聽夠了,覺著MP3也不過如此,于是找到張華要將MP3還給他,張華一聽不高興了:“我不是已經(jīng)賣給你了嗎?你怎么反悔了?”李勇說:“那是咱們在宿舍說著玩的,不能算數(shù),我只是想借著聽一聽。問題: 口頭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雙方爭執(zhí)不下,一方要起訴的話,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評析 在本案中,李勇在口頭答應張華購買其MP3后,能否以“說著玩”為由否認合同的存在而不履行其付款義務,這是本案的爭議所在。根據(jù)《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本案中,張華與李勇訂立的口頭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不屬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因此,該合同有效成立,李勇不能以“說著玩”為借口否認合同的存在,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向張華支付價款1 000元。起訴的條件包括: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或受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第二,有明確的被告;指被告要特定化,且能夠提供簡單情況(性別、職業(yè)、住所、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第四,屬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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