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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解析-展示頁

2024-09-27 10:16本頁面
  

【正文】 型和具體情況,該合同格式也可用于較大金額的合同,特別適用于簡單的或重復性的或工期較短的工程。 該合同格式在 FIDIC 合同范本系列中 首次出現(xiàn)。DB 模式多的付款,作為對承包商承擔固定價格和固定工期風險的回報。此外,業(yè)主還希望項目以純兩方的方式展開,即不雇傭“工程師”指導施工和負責合同管理。采用這種采購方式的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由承包商承擔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并提供配備完善的全部設施,業(yè)主介入較少。 該條件簡稱新橘皮書,是 1995 年版橘皮書《設計 建造和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最新修訂版。因此業(yè)主應考慮雇傭專業(yè)技術顧問來保證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得以體現(xiàn)。其特點是具有設計 建造資質的承包商按照業(yè) 主的要求設計并建造該項目,可能包括土木、機械、電氣或構筑物的任何組合。DB),是 1987 年版黃皮書《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的最新修訂版。 ( 2)生產 設備和設計一建造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但業(yè)主可要求承包 商做少量的設計工作,這些設計可以包含土木、機械、電氣或構筑物的某些部分。主要適用于業(yè)主或其代表 ~工程師設計的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項目。 ( 1)施工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各合同范本的通用條件均為 20 章,專用條件分別適用不同的承包方式,業(yè)主在發(fā)包時可根據(jù)需要靈活地“拼裝”,從而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要求。 二 . 1999 年版 FIDIC 合同范本系列的構成 1999 年版 FIDIC 合同范本包括以下四種,即《施工合同條件》、《 生產 設備和設計一建造合同條件》、《 設計采購施工( EPC) / 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和《簡明合同格式》。 ( 4)合同談判時參考 由于 FIDIC 合同條件是國際公認的權威性的文件,在招標過程中如承包商感到招標文件的某些規(guī)定不合理或不完善,可以將 FIDIC 合 同條件當作“國際慣例”,在合同談判時要求對方修改,刪除或補充某些條款。因此可在熟練掌握FIDIC 合同條件的基礎上與其他合同條件逐條對比、分析研究、從中發(fā)現(xiàn)風險因素,制定切實的防范或利用風險的措施或發(fā)現(xiàn)索賠機遇。 ( 2)對比借鑒采用 很多國家的相關部門都自行編制合同條件,這些合同條件與 FIDIC 范本均有相似之處,主要區(qū)別在于處理問題的程序規(guī)定和風險分擔的原則。財政部根據(jù)中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實際需要,在世行的幫助下對世行制定的幾種合同文本進行了修改。 在我國,凡亞洲開發(fā)銀行的貸款項目均全文采用 FIDIC“紅皮 書”。 ( 1)國際金融機構貸款項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世界銀行或各洲開發(fā)銀行的貸款項目均要求全文采用 FIDIC 合同條件。因此采用合同各方和融資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化的合同范本將顯得愈發(fā)重要。 FIDIC 合同條件的應用 對于各種類型的建設項目,最好在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都實行標準化。第二部分的條款號與第一部分相同。在 FIDIC 專用合同條件中有很多建議性的措辭和范例,業(yè)主及工程師可酌情采用這 些措辭范例或另行編制更能反映發(fā)包方意愿的措辭對通用條件進行修改或補充。這種劃分只能是大致的,有些條款同時涉及費用管理、工程進度控制等幾方面的問題,因此很難將其準確地劃人某一范疇。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為例,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如: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水電工程、路橋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設項目均可使用。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招標方而言,可節(jié)省編制招標文件的工作量;對投標方而言,無須擔心不熟悉的合同條件導致的報價風險,只 2 須重點研究專用條件以確定報價策略。其中通用條件是指對 某一類工程具有普遍適用性質的條款。另外還特別強調各種書面文件和證據(jù)的重要性,從而使各方均有章可循,使條款中的規(guī)定易于操作和實施。合同條件對發(fā)承包雙方的職責既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和要求,又給 予必要的限制,使雙方責權利的合理性不斷得到完善。由于 FIDIC 重視來自各方的意見反饋,所以在其條件中的各項規(guī)定越來越體現(xiàn)業(yè)主和承包商之間利益的均衡和風險的合理分擔。不僅如此,我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聯(lián)合頒布的 1992 和 1999 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參考 FIDIC的基礎上編纂的。正因為如此,不僅世界銀行和各洲開發(fā)銀行的貸款項目無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國在工程發(fā)包時采用 FIDIC 合同條件,美國總承包商協(xié)會( 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聯(lián)合會( FIIC)、亞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xié)會國際聯(lián)合會( IFAWPCA)均推薦在實行土木工程國際招標時以 FIDIC 作為合同條件的范本。 隨著國際工程合同額的持續(xù)增長,合同爭端的增加,在客觀上需要適應性更強、能更好地界定發(fā)承包雙方責權利的標準合同范本,在對 88 年版進行多處修訂的基礎上 FIDIC 又編纂了1999 年版施工合同條件范本。 1988 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訂版,對 87 年版做了 17 處修訂。同時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釋》。 1969 年第二版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面世,該版沒有修改第一版的內客,只是增 加了適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條件。 1957 年, FIDIC 與歐洲建筑工程聯(lián)合會( FIEC)一起在英國土木工程師協(xié)會( ICE)編寫的《標準合同條件》( ICE Conditions)的基礎上編纂了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一版。 FIDIC 除下屬若干個地區(qū)委員會外還下設許多專業(yè)委員會,主要包括業(yè)主 咨詢工程師關系委員會( 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員會( CECC)、電器機械 合同委員會( EMCC)及職業(yè)責任委員會( PLC)等。總部設在瑞士洛桑。 1 FIDIC 合同解析 一 . 概述 FIDIC 簡介 FIDIC 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簡稱。該聯(lián)合會始建于 1913 年,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fā)展,現(xiàn)在已經成為一個擁有 80 多個會員國的國際組織。中國工程咨詢協(xié)會代表我國于 1996 年 10 月加入該組織。 FIDIC 專業(yè)委員會針對不同的工程采購模式編纂了許多標準合同條件范本,如: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FIDIC 電器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等。該版主要沿用英國的傳統(tǒng)做法和法律體系。 1977 年第三版 FIDIC 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出版,對第二版作了較大修改。 1987 年出版了第四版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為了指導應用, FIDIC 又于 1989 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詳細的《土木工程合同條件應用指南》。由此可以看出 FIDIC一直在致力于對施工合同范本的改進和完善。我國是接受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fā)銀行貸款最多的國家之一,自上世紀 80 年代初以來我國利用世行和亞行貸款開發(fā)的基礎設施項目幾乎全部采用 FIDIC 施工合 同條件。 FIDIC 合同條件的特點 ( 1)公正合理、責任分明 合同條件的各項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編纂者對業(yè)主、承包商的義務、職責和權利的分配的傾向性以及基于這種傾向性的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并且在合同條件中體現(xiàn)雙贏的理念。 ( 2)程序嚴謹,易于操作 合同條件對各種問題的處理程序都有嚴謹?shù)囊?guī)定,尤其是對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呈遞備案的時間,解決的時間下限的規(guī)定極為嚴格,責任方要為誤期或拖拉付出代價。 ( 3)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相結合 各版本的 FIDIC 合同條件均分為“通用條件”( General Conditions)和“專用條件” (Particular Conditions)。而專用條件的作用是將特定的工程合同具體化,對通用條件進行修改或補充。 l) FIDIC 通用合同條件: 某一特定版本的 FIDIC 通用條件都是固定不變的。通用條件對合同中多方面的問題給予全面 的論述,大致可劃分為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費用管理的條款、工程進度控制的條款、質量控制的條款和涉及法律法規(guī)性的條款等五大部分。 2) FIDIC 專用合同條件: FIDIC 的專用條件是針對某一特定的工程項目,考慮到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的不同,項目的特點和業(yè)主對合同實施的要求不同,通過對通用條件的修改和補充來實現(xiàn)對特定合同 的具體化。凡合同條件第二部分與第一部分的不同之處均以第二部分為準。這樣合同條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就共同構成一套完整的合同條件。尤其是大型項目,無論其主要部分是建筑程工程、土木工程、化學、電力、機械工程或是上述的任何組合,所需的合同條件日趨復雜。 如能采 用標準的合同范本,投標人不用為不熟悉的合同條件而準備更多的不可預見費;招標人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而只是在特殊風險發(fā)生時才對承包方給予補償;各方的合同管理人員也不用為不斷改變的合同條件而付出無休止的努力。因而項目的各參與方必須了解和熟悉 FIDIC 系列合同條件,才能保證合同的順利執(zhí)行并根據(jù)合同條件行使自己的職權和保護己方的權益。凡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財政部受國務院委托,直接負責對華貸款的歸口管理工作。這些文件于 1991 年初版, 1995 年通過世行的終審,并于 1997 年 5 月正式出版試行。 FIDIC 合同條件在處理業(yè)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的問題方面比較公正,各項程序的安排相對嚴謹完 善。 ( 3)局部選用 咨詢工程師在協(xié)助業(yè)主編制招標文件或總包商編制分包文件時,可局部選擇 FIDIC 合同條件中的某些部分、某些條款、某些思路、某些程序或規(guī)定,也可以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借助某些思路或程序隨機地處理遇到的問題。 3 從上述各方面的應用不難看出,深入系統(tǒng)地學習 FIDIC 系列合同條件可使參與工程采購的各方專業(yè)人員在項目管理的思路上與國際慣例接軌,并可大幅提升合同管理的水平。這套合同范本的組合是認真汲取過去的經驗,加入新的理念,為適應各類 工程和各種承包管理模式而重新編寫的。這種做法為各類工程普遍利用國際經驗創(chuàng)造了條件。 該條件簡稱新紅皮書,是 1987 年版紅皮書《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最新修訂版。其特點是承包商按照業(yè)主提供的設計施工。這些部分的范圍和設計標準必須在規(guī)范中做出明確規(guī)定,如果大部分工程都要求承包商設計,很顯然紅皮書就不適用了。 該條件簡稱新黃皮書(簡稱 Pamp。主要適用于電氣或機械設備的供貨及建筑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采用這種模式時由于設計是承包商的職責,承包商則有可能以犧牲質量來降低成本。 ( 3)設計采購施工( EPC) / 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主要適用于以交鑰匙方式提供的生產線或發(fā)電廠等工廠或類似設施、 基礎設施項目或其他類型的開發(fā)項目。欲達到上述目的,只有采用總價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擔更大的風險。在這種模式下,業(yè)主愿意承受較 Pamp。 ( 4)簡明合同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適用于合同額較小的建筑或工程項目。一般情況下由承包商按照業(yè)主方提供的設計進行施工,但也適用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或構筑物的合同。在某些司法權限方面,特別是用于國內合同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某些修改。 三 新紅皮書《施工合同條件 》 (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適用于單價與子項包干混合式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合同。 在通用條件后面是“專用條件編寫指南” (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articular Conditions),仍舊以上述 20 個方面為順序, FIDIC 就最有可能進行修改的措辭以范例的形式給出推薦的表述方式。其中除履約保函和履約擔保范例格式外,其余 5 種范例格式都是 1988 年版FIDIC 紅皮書未曾包括的內容。 四 . FIDIC 合同條件的內容 現(xiàn)場進入權 雇主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時間 (或幾個時間 )內,給予承包商進入和現(xiàn)場、占用現(xiàn)場各 部分的權利。如果根據(jù)合同,要求雇主 (向承包商供 任何基礎、結構、生產設備或進人手段的占用權,雇主應按規(guī)范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 如果在投標書附錄中沒有規(guī)定上述時間,雇主應在承包商按第 8. 3款 [進度計劃 ]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所需要的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和占用現(xiàn)場的權利。 在收到此通知后 ,工程師應按照第 3. 5款 [確定 ]的規(guī)定,就這些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 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 雇主應 (按其所能 )根據(jù)承包商的請求,對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協(xié)助: ( a)取得與合同有關,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文本;以及 ( b)協(xié)助承包商申辦工程所在國法律要求的以下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 ( i)根據(jù)第 [遵守法律 ]的規(guī)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 ii)為運送貨物,包括結關需要的;和 ( iii)當承包商設備運離現(xiàn)場出口時需要的。 如果雇主擬對其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其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商。但對承包商根據(jù)第 4. 19款 [電、水和燃氣 ]或第 4. 20款 [雇主設備和免費供應的材料 ]規(guī)定的到期應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務的應付款,不需發(fā)出通知。關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長的通知, 5 應在該期限到期前發(fā)出。然后,工程師應按照第 3. 5款 [確定 ]的要求,商定或確定:( i)雇 主有權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額 (如果有 ),和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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