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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專業(y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復習資料名詞解釋歸納-文庫吧資料

2024-11-09 22:44本頁面
  

【正文】 權時,還享有行政優(yōu)先權和行政受益權。具體要求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主要表現在1)法律不可能規(guī)范全部行政活動2)法律對行政活動的規(guī)范,應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基于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而存在的。各部門不能超過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否則即構成違法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這就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僅應遵循實體法規(guī)范,而且應遵循程序法規(guī)范,兩者不能偏廢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機關在裁決行政糾紛時不能偏聽偏信,應當給予當事人同等的辯論機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內容:1)任何人不能成為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實體法是指規(guī)定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行政合法性原則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全部消滅,從而使原法律關系消滅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表現出來的。2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3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1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除了必須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以外,還必須具有兩個基本的條件:具有相應的行政法律關系賴以發(fā)生的法律根據,即有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大要素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tǒng)一性。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預先規(guī)定。被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被授權組織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被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被授權組織屬于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活動②產生的依據不同。簡述劃分個人行為與機關行為的標準?①公務員的行為以所屬機關的名義做出的,屬機關行為,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屬個人行為②公務員的行為是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的,屬于機關行為,如果超越職責范圍,必須結合第一標準和第三標準綜合認定③公務員的行為是執(zhí)行機關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機關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權限,概屬機關行為。改變或撤銷。批準。審查。檢查。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因而不屬于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即我國公務員的范圍限于在政府系統(tǒng)任職的國家公職人員,不包括各級行政機關中的工勤人員。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集權制與分權制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層次制與職能制層次制又叫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yè)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資格許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發(fā)一定的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而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行政判決分為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兩種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裁決。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順利執(zhí)行,對有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強制手段。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所形成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行政賠償即行政侵權賠償。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監(jiān)督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行政不當:也叫行政失當,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自由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相對方:在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在相應變化。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其中,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 關系稱為行政關系。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機關、組織、個人,未經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程序。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行政監(jiān)察:指國家監(jiān)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zhí)行紀律、法規(guī)、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糾舉、懲罰違法、違紀行為的活動。.羈束行政行為:指法律規(guī)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接受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行使特定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行政追償:指國家行政機關向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或履行其他賠償義務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規(guī)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guī)范系統(tǒng)。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fā)許可證或執(zhí)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有公共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集權制與分權制: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電大??菩慰夹姓V訟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行爭執(zhí),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執(zhí)行回轉是糾正執(zhí)行錯誤的一項補救制度。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順利執(zhí)行,對有妨礙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強制手段。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背離了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和宗旨。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益的決定。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司法機關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賠償:即行政侵權賠償。行政先行原則: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行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追償:是國家向行政賠償請示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級別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即行政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之間的法律監(jiān)督,以及行政系統(tǒng)內部設立的專門監(jiān)督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察:是指國家各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jiān)督、糾舉、懲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財產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當事人提前結束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被追償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直接強制執(zhí)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一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抽象行政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社會組織執(zhí)行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使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行政法制監(jiān)督:是指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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