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9頁。他拾起哲學論辯理論(die philosophische Diskurstheorie,主要是哈貝馬斯的論辯理論及其建構性的超驗語用學證立方案)并將它應用于討論法哲學、法學方法論的提問34 Vgl. Eric Hilgendorf, Rechtsphilosophie im vereinigten Deutschland, in: Philosophische Rundschau 40(1993),Heft 12, S. 3, 8. 埃維里那假如本書能夠做到稍微有點清楚地說明法學能夠以及如何能夠作為實踐理性的一個特殊領域,那么這些目標也就達到了。不過,阿列克西也同時指出:決不能把理性與確實性混為一談,單純根據(jù)不可能達到確實性這一事實,幾乎還不能夠作為一個足夠的理由來否認法學具有科學性,也不能否定其屬于一種理性的活動。他把這個問題主要分為四個方面:(1)從普遍實踐論辯性質的角度看法律論辯的必需性;(2)在正確性要求上的局部一致性;(3)法律論辯規(guī)則、形式與普遍實踐論辯規(guī)則、形式在結構上的一致性;(4)在法律論證框架內普遍實踐論證之必需。在此意義上,普遍實踐論證構成了法律論證的基礎。緊接著討論的是普遍實踐論證在法律論辯中的作用。第四組規(guī)則是關于特殊法律論證形式的應用,它們是法律方法論上所研究的特種論證形式,諸如類推、反面論證(argumentum e contrario)、當然論證(argumentum a fortiori)、悖謬論證(argumentum ad absurdum)等。為此,阿列克西設定了兩個原則。故此,若有人想要偏離(判例),則要被施加論證負擔。第三組外部證成的規(guī)則是有關判例的適用。在非純粹的教義學證立的情形中,除了教義學論證外,還需要有普遍實踐論證30 Robert Alexy, ., .。ndung),第二種情形可以說是非純粹的教義學證立(unreine dogmtische Begr252。應用這些教義學語句,有一些是由這些教義學語句連同經(jīng)驗語句,或者通過補充對實在法規(guī)范的表達,來推導出那些有待證立的語句;有一些需要有更進一步的規(guī)范性前提。第二組外部證成的規(guī)則涉及對法教義學語句的應用。這些論證形式所依據(jù)的是所謂“解釋規(guī)則”(Die canones der Auslegung),即語義學解釋方法、發(fā)生學解釋方法、目的論解釋方法、歷史解釋方法和體系解釋方法??疾旄鞣N不同形式的論證之互動,主要是要搞清楚經(jīng)驗論證和普遍實踐論證在法律論辯中的作用28 Robert Alexy, ., .。外部證成理論的首要任務,是對這六組中概括在一起的論證形式進行邏輯分析。最后,那種可以稱為“法律論證”的東西所效勞的,則是那些既非經(jīng)驗命題、亦非實在法規(guī)則的前提之證立27 Robert Alexy, ., .。而對經(jīng)驗前提的證立則可能要引出一整套的程式。與這三類前提相對應的有三類證立方法。在阿列克西看來,外部證成是所有法律論證的核心焦點,因而也構成法律論證理論的主題。阿列克西指出,內部證成具有三個方面的功能:第一,在內部證成的過程中,顯得愈來愈清楚的是:到底什么樣的前提需要通過外部加以證成;第二,通過內部證成的分析,提高了識別錯誤和批判錯誤的可能性;第三,對一般規(guī)則進行論述最終將能夠容易做到裁判(決定)的和諧性,并同時促進達成正義和法的安定性25 Robert Alexy, ., .。他從內部證成的最簡單的形式出發(fā),推導出一系列內部證成的規(guī)則,比如:“欲證立法律判斷,必須至少引入一個普遍性的規(guī)范”(),“法律判斷必須至少從一個普遍性的規(guī)范連同其他命題邏輯地推導出來”(),“需要盡可能多地展開邏輯推導步驟,以使某些表達達到無人再爭論的程度,即:它們完全切合有爭議的案件”(),“應盡最大可能陳述邏輯的展開步驟”(),等等。由于內部證成涉及如何從前提中推導出結論,故此,它在本質上不過是對應用邏輯的操作。這種證成可以區(qū)分為兩個層面:內部證成(interne Rechtfertigung)和外部證成(externe Rechtfertigung)。在法律論辯(例如訴訟)中,(法律)角色不是對等地分配的,參與被告的一方也不是自愿的,陳述實情的義務受到限定;論辯的程序有時效上的限制;各當事人允許以自己的利益為取向:他們經(jīng)常,也許通常所關心的并不是達到某個正確的或公正的判決,而在于達到于己有利的判決22 Robert Alexy, ., .。再者,普遍實踐論辯的程序不能保證有某個決定,或者說:盡管有完善的理性程序,但由于參與論辯者的規(guī)范性確信有時是不相容的,因而不能最終達成一致;而法律爭論必須要有一個最終清楚的結論。此外,盡管法律論辯的確也可以提出正確性要求,但這個要求又明顯地區(qū)別于在普遍實踐論辯中提出的正確性要求。所以它與普遍實踐論辯在正確性要求上存在著局部一致性,在規(guī)則、形式方面存在著結構上的一致性20 Robert Alexy, ., .。在簡要地論述理性實踐論辯的一般(普遍)理論之后,阿列克西在第三編中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論證理論”。第一組“基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是規(guī)范性命題真實性或正確性之言語交往合理性(理性)的基本條件(如不矛盾規(guī)則,參與討論者的真誠性要求,可普遍化原則,表達的清晰性,語言表達的共通性);第二組“理性規(guī)則”所表達的是對論辯理性的最大化要求(普遍證立的要求,論辯的平等權利要求、普遍性要求和無強制性要求);第三組“論證負擔規(guī)則”(也稱“論證負擔分配規(guī)則”)是為防止無限遞歸或循環(huán)論證而設定的一套規(guī)則(區(qū)別對待的論證負擔,慣性原理要求,反證的要求,持不相干立場或主張的論證負擔);第四組“證立規(guī)則”是涉及論辯中欲證立的命題或規(guī)則之內容的規(guī)則(可普遍化要求,可普遍傳授的要求,規(guī)范的批判生成要求,可實現(xiàn)性要求);第五組“過渡規(guī)則”是有關轉入其他形式的論辯之可能性的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事實(尤其是后果的預測)問題,保證語言(尤其是理解)問題以及有關實踐論辯自身的問題(轉入理論上[經(jīng)驗上]論辯的可能性,轉入語言分析的論辯的可能性,轉入論辯理論的論辯可能性)。根據(jù)對上述諸學說的總結提煉,阿列克西在第二編中提出了理性實踐論辯的一般(普遍)理論,這個理論的核心由5組總計22個明確表達的規(guī)則和6個論證形式的圖表構成。gheit,即:訴諸既存之實務[實踐]者,無須證成,只有改變者才需要證成)18 Robert Alexy, ., .直接構成了阿列克西的論證負擔規(guī)則之理論資源。埃爾朗根學派有關“規(guī)范系統(tǒng)的批判生成”思想是頗有價值的,阿列克西從中得出這樣一個規(guī)則:“在論辯中提出的任何一個規(guī)范必須既能夠經(jīng)得起其社會生成的檢驗,也能夠經(jīng)得起其個人生成的檢驗。埃爾朗根學派(洛倫岑[]和施韋默爾[])的實踐商談理論以及沙伊姆阿列克西對哈貝馬斯有關理想的言談情境的所謂“超驗語用學的”證立進行了考察,并由此歸納出建立在一般證立規(guī)則基礎上的3個理性規(guī)則和2個證立規(guī)則。在其論辯理論中,哈貝馬斯提出了一種理想的言談情境,即所有的人都有資格參與論辯;任何斷言都可以被問題化并交付考量;任何被斷言之事都能夠加以評論。阿列克西基于對這些有代表性的道德分析哲學之進路、方法和主要觀點的梳理,得出如下結論:(1)道德語言的功能并沒有局限于描述經(jīng)驗的或者非經(jīng)驗的對象、性質或關系;(2)道德論辯是受規(guī)則支配的、以理性的方式平衡利益的獨特活動;(3)實踐論證(論辯)的規(guī)則必須與各式各樣的論證形式加以區(qū)別;(4)規(guī)范性命題是可普遍化的;(5)實踐論辯對規(guī)則的遵從,不同于自然科學的論辯14 Robert Alexy,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S. 132.。圖爾敏從經(jīng)驗性定義性的視角出發(fā),論證一定的事實斷定(G)可以作為一定的價值判斷的充足理由(N),試圖為事實與價值的“二歧鴻溝”找到勾連的通道。黑爾以維特根斯坦后期的日常語言哲學和約翰持直覺主義倫理學的摩爾把此種觀點稱為“自然主義謬誤”,他認為:“善”等基本概念是不可定義的,而是通過人類自身的某種特殊能力(直覺)來不證自明地察知的。這個有關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法”以及價值判斷不可能從事實判斷中推導出來的主張,就構成了后世、特別是20世紀道德分析哲學討論的一個主題。18世紀英國經(jīng)驗主義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1711—1776)認為,在以往的道德學體系中,普遍存在著一種思想的躍遷,即從“是”或“不是”為連系詞的事實命題,向以“應該”或“不應該”為連系詞的倫理命題(價值命題)的躍遷,而這種思想躍遷是不知不覺發(fā)生的,既缺乏相應的說明,也缺乏邏輯上的根據(jù)和論證13 參見孫偉平:《事實與價值》,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頁及以下頁。佩雷爾曼()的論證理論。具體而言,在這第一編中,他詳細考察有關規(guī)范證立的各種理論,討論了道德分析哲學中的實踐論辯(包括自然主義和直覺主義,斯蒂文森[]的情感主義及對道德判斷和道德論證的分析,語言哲學: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概念和約翰三在《法律論證理論》中,阿列克西分三個相互關聯(lián)的部分(三編)來展開其“實踐正確性的程序理論”。t)11 Robert Alexy,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S. 98.。在法律領域,所謂可證立性是指:無論一般規(guī)范還是個別規(guī)范(司法判決)都必須有合理的根據(jù)(理由)來加以證立(證成)。ndbarkeit)問題。在它們之間還有兩個交叉的維度,即有效性(有關命題的有效或無效)維度和合理性(有關論證的合理[理性]或不合理[非理性])維度。維特根斯坦:《論確實性》,張金言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53頁),任何命題或反命題、任何論證或反證、任何主張或反駁總是建立在這種確實性(理由)的基礎之上的。從認識論上講,百分之百的確實性總是認識的終極根據(jù)10 維特根斯坦曾強調:“某些命題不容懷疑,好象就是這些問題和懷疑賴以轉動的樞軸。在阿列克西看來,“法律論辯”是“普遍實踐論辯”的特殊情形,故此,法律論證理論應當建立在普遍實踐論證理論的基礎之上。任何(包括法律上的)正確性標準的尋求都必須要經(jīng)過論證。而所謂論證,簡單地講,就是舉出理由(證立或證成)支持某種主張或判斷9 參見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的法論證理論》,載《政大法學評論》(臺灣地區(qū))總第25期,第35頁。在這里,論證(Argumentation)和論辯(Diskurs)就變成了彌合“(知識)確實性之墻”裂隙的必經(jīng)工序。這突出地表現(xiàn)了理性實踐論辯理論之基本思想的特征8Robert Alexy,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Die Theorie des ration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