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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樣例5-wenkub.com

2024-10-06 07:55 本頁面
   

【正文】 第二十九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安裝的,可以對相關企業(yè)開展約談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取水許可證。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jié)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fā)。第五章 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及分配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同級地方國庫。第二十三條 取水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取水人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日內,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該月的取水量(發(fā)電量)。水力發(fā)電用水、核能發(fā)電用水和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fā)電量確定繳納數額。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累進征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guī)定備案。取水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審批機關書面報送本取用水情況和下一取用水計劃建議。因建設施工、生產生活、生態(tài)環(huán)保等特殊需要,申請短期取水的,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請時限確定。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人還應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下列資料:(一)成井地區(qū)的平面布置圖;(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用水實行總量控制,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用水計劃。第十三條 實施取水許可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減少審批事項和環(huán)節(jié),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改進審批服務。少量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其中,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水資源費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轄區(qū)的,水資源費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fā)放取水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堅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統(tǒng)籌考慮,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法律法規(guī)對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權限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2000年3月1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fā)布的《西藏自治區(qū)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同時廢止。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三十四條 水資源費主要用于下列工作:(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guī)劃等方案的制定以及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額等標準的編制;(二)水資源監(jiān)測以及河流、湖泊、地下水水質監(jiān)測等;(三)水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四)節(jié)約用水及水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推廣;(五)水資源管理。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納水資源費。第三十條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自治區(qū)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用途、緊缺程度和自治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九條 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的取水計量設施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限期安裝或者更換。審批機關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第二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第二十一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fā)取水許可證。第十九條 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額是取水審批的主要依據。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的影響等內容。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自治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審批:(一)在雅魯藏布江、怒江、瀾滄江、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15萬立方米以下的;(二)在森格藏布、朗欽藏布、朋曲、卡門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薩河、尼洋河、年楚河、帕龍藏布、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三)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含井群);(四)在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取水的;(五)水力發(fā)電總裝機2萬千瓦以上、20萬千瓦以下的;(六)在跨地(市)河流和地(市)行政區(qū)域邊界河流取用水的;(七)在湖泊內取水的;(八)以經營為目的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jié)約用水管理,保護水資源。批準取用地下水的年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qū)域內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的要求。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第四篇:西藏自治區(q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q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時間:20080910 11:07來源:作者: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西藏自治區(qū)實施辦法》,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已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取水登記后,應持原取水證件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挨領法定取水許可證。第五章 附 則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水(包括取用礦泉水、地熱水)而末依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guī)定辦理取水登記、領證手續(xù)的取水單位和個人,不再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停止取水。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按月征收。除農業(yè)灌溉取水外,其他取水工程或設施均應安裝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取水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安裝計量設施,逾期不安裝的,按取水工程或設施最大取水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取水量。取水口所在地末設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水資源費。第三章 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第二十六條 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水資源費。取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地下水的,應同時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的取水許可證,持證人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還應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第二十三條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期滿后無正當理由仍末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規(guī)定的用水標準核減其取水量。井成后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竣工報告(包括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設施情況等有關資料),經核定取水量后,發(fā)給取水許可證。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在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文件:(一)按規(guī)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取水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聯(lián)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lián)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不列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當地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取水工程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并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第九條 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放取水許可證:(一)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合10000立方米)或者農業(yè)灌溉取水口設計流量2.0至3.0立方米每秒(合2.0立方米每秒)的;(二)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合5000立方米)的;(三)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四)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以下的。(三)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免于申請取水許可證或繳納水資源費的。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區(qū)取水。第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第三篇: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統(tǒng)一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河南省實施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前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五)擅自批準減收、免收或緩繳水資源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減收或者免收水資源費。第三十條企業(yè)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或者費用,行政事業(yè)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在行政事業(yè)費中列支。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fā)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超批準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3倍征收。水力發(fā)電用水和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fā)電量確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第二十五條水資源費由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第二十一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在取水口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guī)定填報取水統(tǒng)計報表。(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第十九條按照行業(yè)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四)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七)在省轄市邊界河流或者跨省轄市行政區(qū)域取水的。(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庫取水的。不批準延續(x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fā)給取水許可證。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fā)生變化的。第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滿3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經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獲得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時間。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fā)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第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第七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申領采礦許可證。第四條 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guī)劃、流域綜合規(guī)劃、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qū)之間的利益,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xié)議。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七)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發(fā)現(xiàn)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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