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為兩個概念。另外,為了防止違約行為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守約者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是可以要求違約者承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 擔連帶責任。 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實為總包配合費,不應當與 C 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10 玻璃幕墻工程不屬于 B 公司的總承包范圍內,是由 A 公司直接發(fā)包給 C 公司承建的,因此,對玻璃幕墻工程從法律層面而言, B 公司沒有總包管理的義務,雖然 B 公司從 A 公司收 取的費用名稱為“總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往往就出現(xiàn)如同本案中 B 公司與A 公司所約定的情形,雖然,雙方約定的是由總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因此,當總承包人要求發(fā)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fā)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 9 直接與分包人結算,并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 8 分清這一糾紛的關鍵是分清總包配合費與總包管理費的異同之處,具體爭議焦點主要是有以下幾點: 1) B 公司收取的 “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什么?而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區(qū)別主要有哪些? 2)若 B 公司在履行配合義務過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承擔連帶責任?而共同責任中的按份責任 與連帶責任法律有哪些主要規(guī)定? 3) A 公司要求違約者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三)簡要評析 公司收取的 “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作為總承包單位的 B 公司愿意接受所謂的“總包管理費”主要有二個道理,其一是認為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實屬“天經(jīng)地義”;其二是在總包范圍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價款“何樂而不為”。 玻璃幕墻工程由江蘇某一玻璃幕墻專業(yè)施工單位(以下簡稱“ C公司”)施工。 3.在編制建設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對于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工程項目,屬于定額缺項項目時,應編制補充定額(有關編制補充預算定額管理辦法將另行規(guī)定)。 ③ 發(fā)包方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并運至承包方指定地點,承包方按 實際發(fā)生的材料預算價格的 99%退還發(fā)包方材料、設備款。 續(xù)上:主要依據(jù)京建經(jīng)[ 2020] 117 號文件進行取費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關于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 價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由市場形成 5 工程造價的機制,根據(jù)國家及我市有關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