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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法的論文-股東表決權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研究-資料下載頁

2024-11-19 01:41本頁面
  

【正文】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15條之規(guī)定,法官應采取各種措施調查明確繼承人范圍及遺產范圍,不能只聽信當事人的陳述,以防止部分當事人惡意串通分割遺產及其他損害合法繼承人權益的行為。法官主動查明事實真相不僅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及司法資源浪費,還能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切實保護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利,有利于徹底解決社會矛盾,實現“案結事了”。第四篇:研究涉農職務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研究涉農職務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摘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中,農業(yè)、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國正處在統籌城鄉(xiāng)發(fā)展戰(zhàn)略的關鍵時刻,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涉農職務犯罪也呈現出發(fā)案率上升、主體擴大化、形式復雜化的趨勢?;鶎訖z察機關在現有的工作框架內,理應發(fā)揮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的作用,準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依法打擊涉農職務犯罪,加強犯罪預防工作,為城鄉(xiāng)區(qū)域統籌發(fā)展提供公正廉潔的政務環(huán)境。關鍵詞:涉農職務犯罪;現狀;法律適用;犯罪預防在統籌城鄉(xiāng)協調發(fā)展的過程中,國家不斷加大新農村建設的力度,增加農村基礎建設的資金,經濟期刊完善各種支農、惠農的政策。這就使得被管理的涉農建設資金相應增多,“三農”職能部門負責人員手中權力不斷被擴大,客觀上為涉農職務犯罪提供了空間。為此,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教育、制度、改革、糾風、懲治相結合,推進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切實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嚴肅查處涉農違紀違法案件?!备邫z院同時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推進城鄉(xiāng)統籌協調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涉農職務犯罪的現狀分析從刑法理論上來講,任何一種犯罪的發(fā)生,都是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中任何一個或幾個的變化,都會導致犯罪性質的改變。涉農職務犯罪也是一樣,隨著誘發(fā)犯罪因素的改變,它的犯罪形式、作案手段、表現方式都在現階段呈現出新的特點。(一)犯罪主體蔓延。長期以來涉農職務犯罪的高發(fā)區(qū)主要集中在比較富裕的城鎮(zhèn)郊區(qū),因為這些地方的鄉(xiāng)村具有區(qū)位和土地資源優(yōu)勢,經濟普遍比較發(fā)達。但近年來,國家統籌城鄉(xiāng)區(qū)域協調發(fā)展的戰(zhàn)略全面推進,大量的資金、項目流向尚不富裕的鄉(xiāng)村。所以,犯罪區(qū)域蔓延到相對貧窮的鄉(xiāng)村,犯罪主體擴大到所有基層組織領導。(二)涉案罪名擴大。據統計,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中貪污、挪用公款發(fā)案率較高,侵犯的公私財產包括拆遷、征地補償款、農電改造資金、農村水利水電建設資金等諸多款項,其中尤以侵害農民土地征用款最為普遍。而近年來這些傳統的涉案罪名有向賄賂型犯罪擴大的趨勢。(三)作案手段簡單直接。由于涉農基層干部職務犯罪的行為主要集中在侵犯新農村建設資金方面,所以作案手段較為直接。采取的方式多為虛報、冒領、偽造單據,收入不入賬、重復支出,直接截留、挪用公款公物等。對于侵犯的財產,或挪作個人使用、或挪作他人從事營利活動、非法活動。(四)犯罪方式多樣發(fā)展。既有單獨作案,又有合伙作案,并且窩案串案頻發(fā)。在基層農村,決策權、經濟管理權以及財政審批權往往集中在個別或少數人手中,這些人利用職務便利,合謀結成利益共同體,很容易實現犯罪目的。有的村村支兩委成員勾結私分贓款;有的村基層干部與管理土地征遷工作的負責人合謀作案,共同醫(yī)學論文發(fā)表侵吞或截留土地補償款。二、涉農職務犯罪的形成原因“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必濕而后生苔”。從近年來查處的涉農職務犯罪來看,導致案件頻發(f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原因,也有機制方面原因;既有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原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執(zhí)行不力。雖然中央和地方各級投入的支農惠農資金大、措施多,但相應的財務正規(guī)化管理卻未能及時跟上。在部分農村,沒有建立財會制度,沒有專職的會計出納人員,財務公開和收支審批制度流于形式。另外,不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制度,收入不入賬、白條入賬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這就給村級干部利用小金庫搞體外循環(huán)提供可乘之機。第五篇: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研究.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蔣興南【學科分類】民商法學 【出處】本網首發(fā) 【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由于其涉及到工傷保險補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兩個法律關系,在現實中,對于這類糾紛的處理如何適用法律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試圖通過對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適用關系的比較研究,結合中國司法實踐及未來發(fā)展,提出相應的觀點。一、關于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競合時法律適用的主要觀點在工傷賠償問題上,世界各國經歷了由傳統侵權行為法一元調整機制到多元調整機制的演變。那么在不同的損害賠償或補償機制之間,尤其是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發(fā)生競合時到底該怎樣適用法律?這個問題不僅在法理上很有研究必要,在現實中也有很大的研究價值??v觀世界各國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歸納言之,主要有下列四種觀點。(一)選擇模式選擇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發(fā)生后,受害者只能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之間選擇其一,即要么選擇侵權民事賠償,要么選擇工傷保險給付。在此模式下,受害者有選擇的權利,但這種選擇是排他的,不存在兩種方式同時適用的情形。(二)相加模式相加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發(fā)生后,受害者有獲得雙份賠償的權利,即既可以請求侵權民事賠償,同時也可以請求工傷保險給付。在這種模式下,受害者可以獲得雙重救濟,對受害者的保護力度最大。(三)取代模式取代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發(fā)生后,受害者只能獲得工傷保險給付,而不能依據侵權行為法請求民事賠償,即以工傷保險取代民事賠償。在這種模式下,剝奪了受害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對受害者利益的保障極為不利。(四)補充模式補充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發(fā)生后,受害者可同時主張侵權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之損害。一般情況下,都是首先領到工傷保險給付,然后依侵權行為法主張民事賠償,但應當扣除其已經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在這種模式下,一方面避免受害者獲得雙份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受害者獲得完全賠償。二、我國對這一問題的立法模式及司法實踐(一)我國的立法模式1996年8月,勞動部頒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這一問題有所規(guī)定。該《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已獲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yè)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不足部分,由企業(yè)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企業(yè)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者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取消了上述條款,未對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關系作出規(guī)定,該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取代《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該法第52條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該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在2002年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該法第48條規(guī)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在2003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上述立法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采取的是補充模式,即要求受害者首先請求按侵權獲得民事賠償,如果二者存在差距,再由企業(yè)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被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取代,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采取的是相加模式,即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在《解釋》中,也賦予勞動者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未對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關系作出規(guī)定,法律的缺失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分歧。(二)司法實踐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在處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案件中,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法院或同一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裁決不一。有優(yōu)先適用工傷保險法規(guī)定的,也有優(yōu)先適用民法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有支持雙份賠償的,有不支持雙份賠償的,有支持補足差額的。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法官都是根據自己對法律精神的理解,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支持雙份賠償的主要考慮的是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賠償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且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標準均較低,因此,在二者競合時,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允許其獲得雙重救濟。不支持雙份賠償的認為,因同一事件造成法律關系的競合,受害者有選擇的權利,但不允許同時適用,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侵權與違約競合時,法律適用的立法規(guī)定是一致的。支持補足差額的則認為,根據《民法》所規(guī)定的填平原則,一方面要讓受害者的損害獲得完全的賠償,一方面也使得受害者不因受到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益。三、關于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競合時法律適用的建議雖然1996年勞動部頒布《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處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事故有所規(guī)定,但鑒于該《辦法》已經廢止,而《工傷保險條例》對這一問題沒有具體規(guī)定,因而造成了司法混亂的局面。在2003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但就如何理解該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精神,仍然有不同意見。但爭議的焦點集中體現在究竟是采用“相加模式”還是“補充模式”上。筆者認為,我國在處理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適用問題上,采取“相加模式”不失為合理的選擇。理由如下:(一)工傷保險的性質。工傷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關系的實質是勞動合同關系。因為工傷職工在公法上的社會保障權利,只是一種可能的權利,只有通過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才能將法律賦予的可能權利變?yōu)楝F實工傷保險。可見,繳納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項法定義務,只要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關系中,工傷職工只享受勞動保險待遇,而無對應義務,相當于商業(y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是基于法律賦予的特殊權利。既然法律已經規(guī)定勞動者作為工傷保險的受益人,那么,參照商業(yè)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請求民事賠償是沒有法律障礙的。(二)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互不排斥?;诠鹿实陌l(fā)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而不論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什么。其次,基于交通事故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肇事司機之間形成了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作為被侵權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于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勞動者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梢?,勞動者之所以能夠獲得雙份救濟是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和肇事司機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者)先行獲得了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三)從立法趨勢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21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立法趨勢的加快。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都規(guī)定工傷勞動者可以獲得雙份賠償?!豆kU條例》作為一部調整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guī),它不可能在條文中對勞動者享有的受其他法律調整的民事權利做出規(guī)范。對于這一缺陷,在稍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行了補充規(guī)范。以上充分說明,立法界已經對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勞動者獲得雙份賠償達成普遍共識。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該可以獲得雙重救濟。【作者簡介】蔣興南,湖南晨暉律師事務所?!緟⒖嘉墨I】,王林清:“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之關系”,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法律適用”,載《法律適用》2003年第11期。:“社會法視角中的‘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適用關系”,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論工傷事故多種補償機制的適用關系”,載《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載《勞動保障通訊》2004年第12期。:“論工傷事故的保險社會待遇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6期。:“工傷保險立法應區(qū)分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的作用范圍”,載《中國勞動》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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