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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案例-資料下載頁

2025-10-31 17:04本頁面
  

【正文】 一只打火機。請分析并說明理由: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只答處理原則)?評分要點: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2分)(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本案中,王某出于報復心理,為實施犯罪而事先準備好汽油并且?guī)У浆F(xiàn)場潑灑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員撲到制服而未能著手實施放火的實行行為,因此,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犯罪預備的規(guī)定,屬于犯罪預備而非犯罪未遂。(7分)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對于王某的行為,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分)(視論述情況適當給分)五、案例分析(16分)王某,男,25歲。1995年5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滿釋放。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開辦的工廠找了份臨時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單位東西為名開除了王某,并拒絕給其發(fā)放1至3月份的工資。王某不服,幾次與江某交涉,均不歡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談,結果發(fā)生爭執(zhí),人高馬大的江某還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著不是魚死就是網(wǎng)破的心理,揣著一把剔骨刀(刃長15cm)出現(xiàn)在江某家門前。江某出門時與王某碰個正著,他問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說:“還是工資的事兒!今天你得給我個滿意的答復,不然就別怪我對你不客氣了!”聽到江某很不客氣地說出“沒門”二個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聲:“好,你有種!”從懷里掏出刀來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閃了一下,但還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隨即與王某展開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將刀奪下。保安員聞訊趕來協(xié)同江某將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劃傷。經(jīng)鑒定,江某的傷情屬于輕傷。請運用刑法總論中的相關理論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罰?評分要點: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分)(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3分)王某出于報復心理,以刀刺殺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這一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為,未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結果,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規(guī)定,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7分)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滿釋放后5年以內又故意犯罪,且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所犯新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完全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因而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4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被告人張某,女,21歲,某廠工人。一天傍晚,張某路過吳某(男,26歲,無業(yè))家門口時向吳某問路。吳某見張某單身一人,認為有機可乘,便以帶路為名,將張某騙至防洪堤上,提出要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張某說:“不要這樣,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吳某說:“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闭f著就去摟抱張某,張某向前跑開。吳某追上張某將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張某兩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張某的雙手,右手撕扯張某的裙子和內褲。張某見狀,知道武力反抗沒有用,便以哀求的語氣說:“我答應你就是了,別把衣服扯亂了,我還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脫。”吳某以為張某害怕了,便放開張某。張某站起來將內褲脫下后,便要吳某脫光衣服。當吳某將外褲連同內褲一并褪到小腿肚時,張某突然上前將吳某推了一把,吳某站立不穩(wěn),滾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張某隨即抓起內褲,顧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聯(lián)防隊報案。當聯(lián)防隊員趕至河邊,將吳某找到時,吳某已溺水身亡。試分析:張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評分要點:1. 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3分)(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則全題不得分)2.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3分)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4分)3.本案中,吳某采取暴力手段實施強奸犯罪,張某在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為求脫身,用計將吳某推下河堤,雖造成吳某溺水死亡,但其行為并無不當,完全符合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過程中特別防衛(wèi)權的規(guī)定,因此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6分。視論述情況適當給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陳某(男,已婚,28歲)與其同廠同事林某發(fā)生感情,林想同陳結婚,于是不斷催促陳與其妻丁某離婚。陳提出后,丁堅決不同意。林對陳說:“有丁在,我們是不可能在一起的,唯一的辦法是讓丁從地球上消失!”陳聽后,起了殺機,一日晚上陳趁丁熟睡,準備讓丁煤氣中毒而死,于是打開煤氣,關好門窗。正準備離去時陳念及夫妻舊情,又返回關閉了煤氣,放棄了殺人打算。丁沒有出現(xiàn)任何中毒癥狀。問:陳、林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如何處罰(只答處罰原則,不答具體刑期)?(1)陳、林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其中,林為教唆犯,陳為實行犯。(2)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因此,對陳某應免除處罰。(3)林某的話使得陳某產生了故意殺人的犯意,是教唆殺人的行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案,被教唆的人陳某構成犯罪中止,則教唆人林某構成教唆未遂,對林某應定故意殺人罪,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莊某一日來到電腦城閑逛,見到一商家正在電腦城門口卸貨,貨物為某名牌電腦顯示器。十余名工作人員穿梭忙碌,場面比較混亂。莊想渾水摸魚,偷走一臺顯示器。莊找到旁邊一名以三輪車運貨為生的民工洪某,謊稱散放在地上的貨物中有一臺是自己已購買的顯示器,讓洪用三輪車運回家,洪將顯示器搬上車,跟隨莊運回了莊家。問:莊、洪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為什么?五、案例分析(16分)1. 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莊、洪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是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上述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3.本案中,莊某具有盜竊顯示器的故意,洪某雖然在莊的欺騙下客觀上實施了搬走顯示器的行為,但洪認為自己在從事運貨業(yè)務,并沒有盜竊的故意。表面上,莊、洪共同實施了盜竊,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洪不構成犯罪。莊具有盜竊顯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洪某實施了盜竊,等同于自己親自實施犯罪,應單獨構成盜竊罪。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張某為一國有企業(yè)會計,1998年5月張通過收入不入帳的手段,將公款20萬元據(jù)為己有,并揮霍一空。年底時張得知稅務局要來查帳,害怕被追究,張找親友借錢并變賣了自己的部分財產,湊了10萬元,準備交還給單位。張還寫了悔過書,承認了自己的行為,并交給單位領導。正在張四處借貸,準備湊足剩下的10萬元時,張的貪污行為被單位舉報。其后檢察機關傳訊了張,張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問:對張能否認定為自首?為什么?1. 張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張應認定為自首。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自動投案;第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特別自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是成立特別自首的關鍵性條件。3.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4.本案中,張寫了悔過書交給單位領導,屬于向其所在單位投案,張自動投案后,在積極退贓,減輕犯罪后果時被傳訊,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隨即找到與李也有矛盾的張某。王、張二人商量“修理修理”李。張僅想給李一點顏色看看,王則心想趁著有張幫忙,將李“干掉“。王并沒有將殺人的心思透露給張。為此,二人準備了匕首和磚頭。一天夜晚,二人攔住下夜班的李,對其毆打,李反抗。張用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則用磚頭猛砸李頭部。李昏倒在地,王、張二人逃離。后李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系被銳器刺中腿部動脈,失血過多而死。問:王、張二人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 1. 王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張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2.因為:(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lián)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據(jù)此,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張二人同時毆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王有殺人故意,張僅有傷害故意,結果是張的傷害行為造成了李的死亡結果。王、張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定罪。因此,根據(jù)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王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張則應負故意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被告人郭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學學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郭某由學?;丶遥渫瑢W路某騎自行車在后駛來。郭某想和路某開個玩笑,就趁路某騎到自己身邊時,將一根繩子扔進路某自行車后輪,結果由于車輪被纏繞,路某的自行車倒地,路某從自行車上摔下來,頭部撞地,當即昏迷。郭某立即趕往就近醫(yī)院求救,但因路某后腦受外部強力震動致腦顱損傷,搶救無效死亡。試問:對被告人郭某應如何處理?(1)對郭某不應作犯罪處理。(2)因為,郭某是因過失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齡只有15周歲。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郭某的過失行為不應按犯罪處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犯罪嫌疑人陳某,男,22歲,工人。陳某與張某平時關系不錯,后因受他人挑撥,陳對張產生了強烈不滿,于是就尋機報復張。陳某經(jīng)了解知道了張某經(jīng)常走的路線和時間,便到商店買了一把三角刮刀,決心給張某“放放血”。一天夜里,陳某身帶三角刮刀,藏在張某經(jīng)常經(jīng)過的道路旁邊,等候張。但是,張某這天被朋友叫去喝酒,晚上沒有回家。陳某白等了一個晚上,沒能實現(xiàn)給張某“放放血”的目的。后陳某因盜竊案發(fā),被逮捕后供述了上述行為。請根據(j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理論分析:陳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1. 陳某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行為(答“犯罪預備”或“犯罪預備形態(tài)”亦可)(判斷正確者得分。判斷錯誤者全題不得分)2.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的特征包括:在客觀上,第一,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第二,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在主觀上,第一,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從主觀上看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行為人是否已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是區(qū)別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關鍵;而行為人停止繼續(xù)犯罪是否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則是區(qū)別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關鍵。3.本案中,陳某為了達到給張某“放放血”的目的,進行了一系列活動:了解張的回家時間、路線,購買三角刮刀,并在張回家的路上守候等等,但所有這些行為只是為實施犯罪所作的準備,而不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因為,不論陳某想給張某“放放血”是指傷害還是殺害,其實行行為都必須是對張某身體的實際加害行為,但實際上陳某并未實施對張某的實際加害行為,所以,陳某的行為只能認定為犯罪預備行為而非犯罪實行行為。同時,陳某未能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是由于張某被朋友叫走沒有回家這一出于陳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因而,陳某停止繼續(xù)犯罪的行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綜上所述,陳某的行為既非犯罪未遂亦非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齊某與鄰居周某因宅基地發(fā)生糾紛,齊某因認為村里的決定偏袒周某,遂對周某懷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邊釣魚,旁邊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觀看。齊某出門遛狗,看到這個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撲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時將釣魚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該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齊某和李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1)齊某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李某的行為是無意識的,不是犯罪行為。(2)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表現(xiàn)人的意志或意識的行為,人的無意志和無意識的身體活動,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也不能被認定為構成犯罪。同時,刑法中危害行為的作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所實施的為我國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但作為不等于親手實施的行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動物、借助不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他人或他人的過失行為或無意識行為來實施犯罪行為,這些情況仍應視為是利用者本人實施了作為的犯罪行為。(3)本案中,李某被狗撲倒的身體活動是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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