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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資料下載頁

2024-10-13 10:57本頁面
  

【正文】 審查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國家相關衛(wèi)生防護距離和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三)當?shù)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四)建設項目工藝技術的成熟可靠性。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應當及時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依照國家安監(jiān)總局8號令和13號令有關評價管理規(guī)定,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j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應根據(jù)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的要求編制,并在建設項目設立評價報告中對下列主要內容作出評價結論:(一)擬建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當?shù)爻鞘校ù彐?zhèn))的規(guī)劃;(二)擬建項目選址與周邊場所、區(qū)域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規(guī)定;(三)擬建項目選址自然條件(含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是否符合建設條件;(四)總平面布置及主要裝置、設施間安全間距是否符合規(guī)定;(五)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關鍵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是否存在有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六)配套公輔工程、設施能否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依托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的安全符合性。依托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條件體現(xiàn)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第九條 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一份);(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對于現(xiàn)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在原廠址建設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提供原企業(yè)的規(guī)劃許可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四)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六)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七)建設項目的其它申報資料。第十條 對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采取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實地核查。負責審查的人員和專家組或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審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建設單位應提出并上報整改方案意見。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根據(jù)專家組提出的審查意見和需要整改時建設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整改時間不占許可要求時限)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批準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或分析、判斷不準確的;(二)建設項目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的;(三)擬建廠址不符合建設條件的;(四)總平面布置主要裝置、設施防火間距不符合標準的;(五)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六)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七)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第十二條 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二)變更建設地址的;(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四)主要工藝技術、裝置發(fā)生變更的;(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shù)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的要求,依據(j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依托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內容體現(xiàn)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一份);(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批準書(設立階段安全許可意見書)(復印件);(三)主要裝置和設施設計合同及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第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采取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實地核查。負責審查的人員和專家組或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審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建設單位應提出并上報整改方案意見。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根據(jù)專家組提出的審查意見和需要整改時建設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整改時間不占許可要求時限)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許可意見。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五)設計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或缺項的。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審查:(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間有重大變更或重新設計的;(三)周邊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且可能影響建設項目的。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項目概況;(二)施工依據(jù)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依托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情況體現(xiàn)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中。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應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安全規(guī)程,組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和相關作業(yè)人員開展崗前培訓教育考核,組織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如下內容:(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應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認可表;(三)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四)建設項目設立批準書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許可意見書;(五)建設單位委托的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對已經按照要求提交資料的,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經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認可的予以備案,并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上注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屬于聯(lián)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延期,經批準方可延長試生產(使用)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j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規(guī)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對以下主要內容出具明確評價結論:(一)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qū)域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規(guī)定;(二)生產裝置、設施之間距離是否符合規(guī)定;(三)工藝技術及控制的安全可靠性;(四)法定檢驗、檢測是否符合規(guī)定;(五)主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和其他從業(yè)人員是否符合從業(yè)資格規(guī)定;(七)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八)建設項目投產后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一份);(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許可)意見書(復印件);(三)主要裝置和設施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五)工程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施工的監(jiān)理意見;(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七)建設項目竣工規(guī)劃核實文件;(八)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意見書;(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十)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同時,按照國家安監(jiān)局10號令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資料。第二十四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采取現(xiàn)場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現(xiàn)場核實。同時,對安全生產許可條件進行予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和專家組或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提出驗收審查意見。對審查提出需要整改的問題,建設單位應提出并上報整改方案意見。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根據(jù)專家組提出的審查意見和需要整改時建設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法定檢驗、檢測的;(四)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五)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結論為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六)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申請或申請變更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證,并提交下列資料:(一)按照國家安監(jiān)局10號令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資料(或國家經貿委36號令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申報資料);(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由市安監(jiān)局驗收的項目,在頒發(fā)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安全生產許可(予)審查書。安全生產許可部門憑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不再審查,直接作出是否頒發(fā)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的決定。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八條 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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