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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04:21本頁面
  

【正文】 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fā)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shù)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2.立法會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1)通過財政預算案和其他重要法案(2)彈劾行政長官: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lián)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jīng)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并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并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jù)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香港基本法》第73條)5 @6 R Z. g+ I8 d% I, J% CA4 m第五章:增加 第七節(jié)地方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主要職權;會議制度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ㄒ唬┬再|和地位  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要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大在本級國家機構中處于首要的地位。(二)組成和任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都為5年。(三)職權①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②選舉和罷免本級地方法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等;③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④監(jiān)督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包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⑤保護各種權利,即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chǎn),保護公民所有的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hǎn),維護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⑥除以上五個方面的職權以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四)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①會議的召集程序: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預備會議上,選舉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和秘書長;經(jīng)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②議案的提出程序:在地方人大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10人以上聯(lián)名,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③選舉和罷免程序:地方人大按照選舉程序選舉產(chǎn)生本級地方一府兩院的領導人,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在鄉(xiāng)一級,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xiāng)長、(副)鎮(zhèn)長的罷免案。④質詢和詢問程序: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地方各級人大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說明。(五)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大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各專門委員會主要是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經(jīng)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提請,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性質、地位、組成、職權地方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它從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鄉(xiāng)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委員的職務。常委會的每屆任期同本級人大的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人大選舉新的常委會為止。其職權主要有:①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②主持選舉和召集會議;③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④本級一府兩院的人事任免權(政府首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除外);⑤監(jiān)督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等等。工作程序召開會議是主要工作方式。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1次。常委會主任會議、本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h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lián)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h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lián)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常委會。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名額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h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同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均為5年。(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政治、經(jīng)濟科學、文化、衛(wèi)生、民政、民族、計劃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項;根據(jù)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作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撤銷其不適當?shù)臎Q議、決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依法任免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人員;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縣以上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h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qū)、設區(qū)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法定人數(shù)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魅螘h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h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并設立辦事機構。三、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一)代表的權利:  ①出席會議,提出議案,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參加表決;②參加各項選舉活動;③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④言論免責權;⑤人身特別保障權;⑥物質特別保障權。(二)代表的義務: ?、儆辛x務與原選舉單位或選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jiān)督;②傾聽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經(jīng)常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③宣傳法律和政策,協(xié)助本級政府進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主要職權;領導體制;派出機關(一)性質、地位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本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并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人大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相同,除鄉(xiāng)鎮(zhèn)一級為3年外,其余都為5年。(二)領導體制我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都實行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市長、鄉(xiāng)長、區(qū)長、鄉(xiāng)長、鎮(zhèn)長負責制。(三)職權  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執(zhí)行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規(guī)定行政措施,發(fā)布決定和命令;領導和管理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行政事務;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獲得實現(xiàn);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shù)拿?、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四)工作部門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并,由本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每一級人民政府內部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并,都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送猓h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五)派出機構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jīng)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的派出機關,如設“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實行地市合并、市管縣的體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 】h、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qū)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法制史:% }6 O4 h. L2 E, e: E。 Eamp。 I3 Q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二點,“犯罪與量刑” 改為 “犯罪與量刑的特點” 沒有實質變化 第二節(jié)第二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和特點” 改為 “定罪量刑的特點”沒有實質變化`第五章:第一節(jié)第二點,“商事立法” 改為 “商事立法的特點”,沒有實質變化增加 “法院組織法與訴訟法” 中國封建法律歷來是實體法與程序法混合編撰,沒有單獨的訴訟法典。主持修訂的沈家本十分注重訴訟法,認為刑法為體,訴訟法為用,“體不全,無以標立法之宗旨;用不備,無以手法之實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廢?!痹谒鞒窒?,1906年編成《大清民、刑訴訟法》。這部法典是仿照西方和日本的審判制度完成的,由于采用了資產(chǎn)階級的公開審判制度、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遭到各省督撫的反對,未能頒行。1910年12月從新編成的《刑事訴訟律草案》和《民事訴訟律草案》,但都未及審議頒行。清政府于1906年公布了《大理寺審判編制法》,次年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1909年仿照日本編訂《法院編制法》。采取資產(chǎn)階級所標榜的“司法獨立”原則,強調各審判衙門“獨立執(zhí)行”司法權,行政檢察官“不準違法干涉”,并于各級審判廳,設立檢察廳。1.《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六編與《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四編 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遭否決后起草的兩部訴訟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這兩部草案的基本特征是更多的吸收西方國家最新的訴訟和訴訟制度,對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一些程序性的規(guī)定,更加具體和詳細。兩部草案完成以后,送交憲政編察館審核,繼續(xù)其立法程序。但不久辛亥革命爆發(fā),草案最終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也沒有公布實施。 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尤其是在實行司法與行政相分離的新政改革以后,對于法院編制法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視,先后頒布實行了三部相關的法律。即1906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1909年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1910年的《法院編制法》。 (1)《大理院編制法》。清廷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關于大理院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guī)。該法分五章45條,規(guī)定在京師地區(qū)實行四級三審制,規(guī)定了大理院有統(tǒng)一解釋法律之權,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刑事案件必須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等?!洞罄碓簩徟芯幹品ā肥乔迥┧痉ǜ母镏蓄C布實施的第一個法律,也是清朝末年實行司法與行政相分離、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的而作為依據(jù)的第一部法律。 (2)《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清廷于1907年頒行,共五章120條,是一部關于法院組織和民刑事訴訟的綜合法典,也是法院組織、刑事、民事訴訟法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典。同時,該法首次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法定界限,對刑事訴訟的解釋是“因訴訟而審定犯罪之有無”,對民事訴訟的解釋是“因訴訟而審定理之曲直”。雖然這一解釋還不嚴謹,但比《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的規(guī)定還是進了一步。(3)《法院編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在《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的基礎上公布實施的最后也是最為完備的一部法院組織法。該法共十六章164條,內容涉及各級審判機構的設置、組織、審判官吏、以及司法行政事務等。首次明確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司法審判實行四級三審制,承認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的合法化。這些規(guī)定對民國時期的法院組織方面的立法產(chǎn)生了直接的影響,但并未真正實施。第 24 頁 共 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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