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2年 11月 13日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雙苯廠 ( 101廠 ) 的苯胺車間因操作錯誤發(fā)生劇烈爆炸并引起大火 , 發(fā)生爆炸的車間距離松花江只有約數(shù)百米 , 導致 100噸苯類污染物進入松花江水體 ( 含苯和硝基苯 , 屬難溶于水的劇毒 、 致癌化學品 ) , 江水硝基苯和苯嚴重超標 , 造成整個松花江流域嚴重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 。 黑龍江省省會城市哈爾濱 11月 23日停止供應自來水 , 并且由于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距中俄邊界約 350公里 , 而松花江又將匯入黑龍江 ( 俄方稱阿穆爾河 ) , 這一污染事故也造成了跨界損害 , 產(chǎn)生了索賠糾紛 。 5. the new development of states responsibility Page ? 20 (2)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一般地,國家責任是國家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引起的。但是,由于科學技術(shù)的發(fā)展,國家從事的某些開發(fā)或試驗性活動,如核能利用、航空航天、跨界河流開發(fā)等也可能產(chǎn)生國際損害結(jié)果。 5. the new development of states responsibility Page ? 21 (2)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第一,這些活動對于人類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利用價值,但在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存在巨大的潛在危險。 第二,這些活動一般是本國在其領(lǐng)土或其控制下進行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國性,一旦發(fā)生事故,常常波及其他國家乃至全球。 第三,這些活動本身是國際法不禁止的。 第四,受害國有權(quán)要求加害國給予合理的賠償。 5. the new development of states responsibility Page ? 22 (2)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 在傳統(tǒng)上,國家只對違背了該國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國際法上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至于法律所不禁止的行為,則存在三種賠償模式。一是絕對的國家責任制度,如 1972年《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規(guī)定發(fā)射國應對其所發(fā)射的空間物體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二是雙重責任制度,即國家和營運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主要適用于民用核活動領(lǐng)域,如 1962年《核動力船舶營運人雙重責任公約》和 1963年《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公約》。三為營運人的賠償責任制度,即由營運人單獨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5. the new development of states respons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