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0日,議付有效期為2005年7月15日。我方按證中規(guī)定的裝運期完成裝運,并取得簽發(fā)日為2005年6月15日的提單,當我方備齊議付單據于2005年7月7日向銀行議付交單時,銀行以我方單據已過期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答:銀行有拒付的權利。根據信用證規(guī)定:銀行拒絕接受交單日期已超過提單簽發(fā)日期21天的提單,本例中從6月15日到7月7日已經22天。3.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規(guī)定16月按月等量裝運,每月2 500箱,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客戶按時開來信用證,證上總金額與總數量均與合同相符,但裝運條款規(guī)定為“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我方1月份裝出2500箱,2月份裝出2500箱,3月份裝出2500箱,4月份裝出5000箱,5月份裝出2500箱,客戶發(fā)現后向我方提出異議。你認為對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為什么?答:不可以。雖然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單證一致,即可收取貨款。信用證中籠統(tǒng)規(guī)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收回貨款。但違反了合同,為防止日后麻煩,我方應爭取等量分批的做法,這樣既符合了合同規(guī)定,又滿足了信用證的要求。4.山東某公司向國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guī)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貨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島港將200公噸花生仁裝“海河”輪,取得一套提單;后又在煙臺聯系到一批貨源,在我公司承擔相關費用的前提下,該輪船又駛往煙臺港裝了300公噸花生仁于同一輪船,5月20日取得有關提單。然后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將兩套單據交銀行議付,銀行以分批裝運,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答:證中規(guī)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的500噸花生仁分別在青島和煙臺裝運,且同為“海河”輪。因此,本案的主要問題是確定要運往同一目的地的貨物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裝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載貨船只,屬不屬于分批裝運的問題。根據《UCP600》第31條B款規(guī)定:“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將不視為分批裝運?!庇纱丝梢姡景钢?,我方的做法不屬于分批裝運,所以,銀行的拒絕付款是無理的。5.我某公司按CIF價格條件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guī)定“9月份裝運,信用證的有效期為10月15日”。賣方9月15日發(fā)貨,取得清潔已裝船提單,備齊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后,發(fā)現貨物受損嚴重,且短少30箱。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貨款。問:⑴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為什么?⑵此案中的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才合理?答:買方無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CIF是象征性交貨,交單即交貨,賣方只要取得清潔已裝船提單,單證一致,就可以取得貨款而不必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的風險。買方收到貨物后,發(fā)現貨物受損嚴重并短少,可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