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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遠合同效力的理論與實踐-資料下載頁

2025-05-27 18:13本頁面
  

【正文】 律的規(guī)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新頒行的法律修訂了法律使得合同存在著解除的原因,就讓你無效,你主不主張,都可以依職權確定無效;如果按照解除,當事人卻不主張解除,那么裁判機關無法依職權做出解除的判決。 說到這兒我要說個插曲,就是我在仲裁的時候受理過這樣的一個案子,是一個仲裁委,其中律師提出的請求是請求裁決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我就跟他說,在我國《合同法》上除了情勢變更原則能解除是裁判機構可以依職權做的以外,93條、94條解除裁判機關、機構沒有權利來裁決解除,只能是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行使解除權后,由裁判機關、機構來確定,裁判機構沒有解除權。但是這個律師并沒有聽,他解釋道王利明教授在書中提到裁判機構有權利行使,然后我就問他是否可以確定,他并沒有回答?;厝ヒ院螅覀兙秃献h說如果他堅持這樣的主張的話,我們就駁回其訴訟請求。我回頭看了一下王利明教授的書,他并沒有在書中提出這樣的說法。有些律師就故意的嚇唬人,在早些年的時候,有一個案子,這個律師覺得這個案子肯定會輸,結果當庭就說最高人民法院某某司法解釋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就有利于這個律師一方的當事人),如果按照這個規(guī)定其就會勝訴,合議庭就提出要求提供司法解釋的文本,這個司法解釋是律師編造出來的,所以沒有辦法提交,其目的就是為了制造現(xiàn)場的氣氛,這種事情我們現(xiàn)實生活中是很少遇到的。如果不是情勢變更原則的解釋,你一定得有先解除的行為,無論是協(xié)商一致的,還是解除權行使的,沒有通過裁判機構來的話,如果你碰到好的裁判機構,那么你就算是催告,如果碰到不好的裁判機構,那么干脆駁回你的請求,你就會很吃虧。所以什么問題都要按照教程來。 我今天就說到這里,下面的時候給幾位教授和博士對我今天的講座進行評議。 主持人:感謝崔建遠教授的精彩的演講,下面請周友軍老師點評。 周友軍:今天很榮幸能和崔教授這么近距離的交流,崔教授是我們非常敬仰的法學家,令我們敬仰主要有二個方面,一個是他培養(yǎng)了大批的優(yōu)秀學生,可以說是桃李滿天下,另一個方面是他持續(xù)著思想的研究,領跑著中國民法學的研究。我在臺灣開會的時候,他們的意思和我的不一樣,他們開會的后面都會設一個與談人或者評議人,我就問他們與談人和評議人有什么區(qū)別,他們說評議人要對主講人的立場表明一個態(tài)度,是贊成還是反對;而與談人相對輕松點,可以就主講人主講的內容談點自己的想法,我想今天做一個評議人和與談人都不太夠格,所以我就勉強的談一下我的一些想法。 崔老師今天的講座以合同無效為主題,但是實際上因為時間上的原因,崔老師只闡述了部分內容,后面有很多的內容都沒有來得及闡述,崔老師的這個研究是很深入的,在我看來是一個特別細致入微的研究,這個研究以我們現(xiàn)實中的原生態(tài)的問題為出發(fā)點,以我國的法治的合理性為基礎,以法解釋方法為工具,進行了一個很深入、很完善的剖析。我聽了是很受啟發(fā),就今天崔老師講出來的這部分,我覺得很有感觸的主要有三點:一點是崔老師思緒反思的這個態(tài)度,崔老師不僅對長期形成的通說見解,還包括德國學者經(jīng)過幾百年的努力形成的通說見解提出反思,而且對于自己提出來的理論也永遠的進行反思,我覺得這些都值得我們年輕的學者學習。對于自己過去的觀點應該有勇氣不斷地反思它,甚至在必要的時候修改它,不能因為是自己提出的理論就一味維護,以至于抱殘守缺,我覺得這一點事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的。第二點就是在學術上的自信,崔老師書中有一個詞對我印象很深,叫做“自以為是”。我覺得崔老師是很謙虛的說法,但是實際上這個“自以為是”恰恰反映了他自己對于學術的自信。 今天崔老師談了很多觀點,比如說崔老師談到附條件合同的效力,他認為一種主張只是履行的效力方面附條件,其他的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了,對于這種觀點崔老師是有很強的自信,后來從日本方面得到了印證,表明崔老師的想法跟日本的很多學者的想法是不謀而合的。第三點是崔老師講到的一點對我印象深刻,就是社會責任,崔老師談的主要是合同未生效的問題,但是在這期間,對于整個法學研究,對于社會倫理的影響,對于社會行為的影響實際上是很關注的,尤其是他呼吁締約過失責任應不應該賠償直接損失,或者全部損失,從而對于守約人起到一個鼓勵,對于違約方起到一個制裁等等這些觀點,其實是反映了崔老師作為一個學者,他是非常有這種社會責任感的人,希望我們這些年輕的老師們、同學們,在進行法學研究的時候,也應該向崔老師這樣,充滿著社會責任,而不是隨意的提出一種學術觀點,來產(chǎn)生不好的社會影響。這些是我的一些想法,感謝崔老師給我們帶來的精神上的盛宴。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周友軍老師的精彩評議,有請李昊老師評議。 李昊:崔老師是我導師,所以給崔老師評議我還是很誠惶誠恐的。另外,崔老師的講座內容主要是他從親身的實務經(jīng)驗中總結出來的,加上長期的理論積累,我想對我們現(xiàn)有的民法理論有很大的突破。這也就印證了霍姆斯所說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一個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特別是在于我們日常生活中各樣的活生生的案例。我的評議可能會比較具體一點,就是崔老師演講內容中提到的幾個問題: 第一個就是做一點小的糾正,崔老師剛才提到,合同的成立要件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體現(xiàn)為第二條,其實是第一條。 第二個小問題就是崔老師說的履行期的問題。正好崔老師前段時間在“民法九人行”的討論中也跟我提到過。為此,我特地查了一下《德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中間由于斷斷續(xù)續(xù),沒有形成很系統(tǒng)的看法,今天臨來前,我又專門看了看,崔老師說的履行期在《德國民法典》里直接體現(xiàn)為第271條。對于這一規(guī)定提到的履行期,我的理解還是一個時間段,那么德國法怎么解決崔老師提到的問題呢?《德國民法典》第271條采用了這樣一種處理方式,即履行期是一段時間(Frist),但是債務到期是這個時間段的終點,在終點屆至之前,債務人可以履行給付,但是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這樣,也達到了崔老師所說的日本、臺灣所謂的履行期是個時間點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就是崔老師講到的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他提到,合同中約定,如果簽訂后十八個月內行政審批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沒有成就,合同就自動歸于消滅,崔老師認為是解除條件。我想說的是,合同提到的審批是法定的條件,如果法定的條件沒有成就,那么合同就不能生效,這樣的法定條件能不能用作為解除條件中所附的條件?我覺得如果肯定的話,這里面是不是有點重復?既然法定條件已經(jīng)解決了合同效力問題,如果再把這些作為解除條件中所附的條件,從而使得一個合同自動歸于消滅,實屬效力重復。而且法定條件沒有成就的合同應該是未生效的合同,那么未生效的合同能否因為解除條件而再度歸于消滅,也存在討論余地,這和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的問題類似。 第四個問題是崔老師談到,《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guī)定的合同義務和剛才所說的報批義務、先合同義務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對這一點我是贊同的。只是《合同法》第60條第2款是放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從德國民法的規(guī)定來看,它的第241條第2款直接規(guī)定了我們所說的附隨義務,那么這個附隨義務并沒有限制在履行階段,在合同成立前和合同成立生效后或者合同履行完畢后都可以產(chǎn)生,所有的這些義務都作為附隨義務來理解。Canaris教授把基于這種保護性義務產(chǎn)生的責任稱為“信賴責任”,作為一種獨立于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責任類型。這一點崔老師談的是非常好的。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崔老師談到的報批合同和房屋買賣時的認購書、預購書的問題。崔老師認為,如果當事人嗣后不履行認購書或者預購書,不妨由法院判決直接訂立合同。而就報批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去報批,法院是不可能直接像房屋認購書那樣直接判定合同成立,因為審批權是行政機構行使的權力,而不是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不去報批,那么該怎么辦?崔老師沒有談到這個問題,恐怕與認購書和預購書的情形要有區(qū)別。另外,在認購書、預購書的情形,當法院直接判決合同成立并生效時,因為合同的內容要比認購書和預購書要具體,如果崔老師說的認購書和預購書本身內容不清楚,如標的物的數(shù)量、價款等約定不明或不具體,直接由法院判定合同成立就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相違背了,這個恐怕需要具體研究。 最后一個問題就是崔老師談到的房價變動的性質認定問題。崔老師認為房價變動不屬于情事的巨大變更。根據(jù)《德國民法典》2002年修訂后新增加的第313條,它是有關交易基礎障礙的規(guī)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情形就是等價障礙,也就是價格巨大變動的情況,最早適用交易基礎障礙理論的就是一則針對一戰(zhàn)后德國馬克貶值情形的案例。如果價金變動達到一定程度,那么就可能構成交易基礎障礙,也即發(fā)生情事變更。我們現(xiàn)在的房價變更,超過多少額度可以視為發(fā)生情事變更,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有關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guī)定,即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30%的,可認定為過分高于損失。我的理解這個30%的規(guī)定也可以類推適用于房價變動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時,房價高于訂立合同時價格的30%,或者低于30%時,可以考慮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來解決。 最后就是崔老師談到的嗣后不能和嗣后無效的界限問題,特別是嗣后無效這個觀點比較新穎。講座中間崔老師談到,嗣后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新法律的出臺,那么我們在判斷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到底屬于無效還是不能時,能不能從法律的本身的規(guī)范性質來考慮,即違反的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范還是任意性規(guī)范,或者強制性規(guī)范是效力性的強制規(guī)范還是取締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來考慮?如果說是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則導致無效,如果不是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而屬于取締性的強制規(guī)范,則可以從履行不能的角度考慮。 這些都只是我聽完講座后的而一些初步想法,具體論證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從崔老師講座里面確實能學到很多東西,包括我們作為民法老師,有時講課的時候覺得理論很空,很多細節(jié)的問題不會想到,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地在實踐和溝通中來學習和彌補,促進理論的具體化。以上就是我聽完崔老師講座后的一點感想。 提問與回答:(略) 主持人:由于時間關系,本次講座到此結束,讓我們再次感謝崔老師、周老師和李老師!也感謝各位同學們的參與,再見?。ㄤ浺粽恚和趺酚ⅲ?012417 訪問35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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