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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監(jiān)督相關法律法規(guī)-資料下載頁

2025-04-16 00:14本頁面
  

【正文】 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災區(qū)各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關于印發(fā)《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民發(fā)〔2008〕75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保障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jiān)督,提高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民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民 政 部二○○八年六月一日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保障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jiān)督,提高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和運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震救災資金物資,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災資金物資、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第三條 公開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信息,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及時快捷、方便群眾、有利監(jiān)督的原則。第四條 應當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信息的主體包括:(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二)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三)經民政部門批準開展募捐活動的其他公募基金會;(四)向以上部門和單位移交接收捐贈的其他社會組織。第五條 民政部負責對中央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其他經民政部批準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物資的匯總統(tǒng)計,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統(tǒng)一發(fā)布。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一)上級政府撥付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二)本級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三)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四)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五)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第七條 各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一)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量及使用結果;(二)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三)發(fā)放資金、物資的流程;(四)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第八條 災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負責公開以下事項:(一)受災群眾的救助條件;(二)受災群眾的救助標準;(三)救助對象名單;(四)上級撥付、發(fā)放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物資的來源、種類和數額;(五)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第九條 捐贈人事先聲明不公開身份信息的,應當尊重捐贈人意見。第十條 公開的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形式有:(一)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公開;(二)村務公開欄公開;(三)政務公開欄公開;(四)報刊、廣播、電視公開;(五)其他有效方式公開。第十一條 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開。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發(fā)放抗震救災款物應當逐次公開。第十三條 情況緊急的,按照邊轉移、邊安置、邊發(fā)放的原則,先行發(fā)放救災資金物資,災情穩(wěn)定后再按照規(guī)定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發(fā)放、分配情況。第十四條 民政、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第十五條 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捐贈人和社會對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發(fā)放管理和使用情況詢問的答復工作,主動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谑鶙l 在信息公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欺騙群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關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員救助安置的意見民發(fā)〔2008〕77號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yǎng)人的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以下簡稱“三孤”人員),是受災群眾中最困難的群體,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就近為主、異地為輔”的原則,對他們予以妥善安置,給予特別關愛。經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國家發(fā)改委、教育部、財政部同意,對“三孤”人員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孤兒的安置  堅持“一切為了孩子”的原則,通過采取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辦法,保障孤兒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 。ㄒ唬┡R時安置  對于暫時無人認領的兒童,要盡量盡快將其與其他受災群眾分開,一方面盡快幫助他們查找父母和親屬,一方面盡快把他們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內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和公辦學校,暫時集中養(yǎng)育或在學校寄宿。四川省內安置有困難的,由民政部協(xié)調安置。 ?。ǘ╅L期安置  待孤兒身份確認后,采取以下辦法安置:  。堅持親屬優(yōu)先的原則,孤兒首先滿足有監(jiān)護能力親屬監(jiān)護撫養(yǎng)的意愿,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孤兒親屬有監(jiān)護意愿,但生活困難、撫養(yǎng)能力不足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確保孤兒盡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環(huán)境成長?!  猿忠婪ㄟM行收養(yǎng),盡早對符合條件的孤兒依法開展家庭收養(yǎng)。遇難學生家庭中有收養(yǎng)地震孤兒意愿的,可優(yōu)先安排。收養(yǎng)年滿十周歲以上孤兒的,應當征得孤兒本人的同意。為保障孤兒生活、學習,促進其健康成長,收養(yǎng)人除具備法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一定的與收養(yǎng)孤兒有關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養(yǎng)殘疾孤兒的,應具備有關的康復知識?!  τ跓o法被家庭收養(yǎng)的孤兒,要通過家庭寄養(yǎng)為孤兒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當地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養(yǎng)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選擇有愛心、有條件、有能力的家庭開展家庭寄養(yǎng),并切實加強對寄養(yǎng)家庭的監(jiān)督、指導和服務。  。招募社會上符合條件的愛心家庭,通過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設施養(yǎng)育孤兒。每個家庭為35名孤兒提供養(yǎng)育服務,使孤兒能夠在家庭環(huán)境中健康成長?!  R浞掷盟拇ㄊ葹膮^(qū)和其他地市條件較好的兒童福利機構妥善安置孤兒。要根據災后孤兒的身心特點,精心照料,使孤兒在親情化的環(huán)境中生活,促進其身心健康發(fā)展。  。對目前在中小學就讀的孤兒,要根據他們的意愿,盡可能使其在原學?;驀鴥绕渌麠l件較好的學校完成學業(yè)。學校要為他們提供住宿服務,負責生活照顧。  。社會上愛心人士可以通過資助、提供志愿服務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為一名或者多名孤兒提供生活、教育、醫(yī)療、康復等方面的資金保障或服務。被助養(yǎng)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兒,也可以是已經被收養(yǎng)、寄養(yǎng)的孤兒、在類家庭養(yǎng)育的孤兒以及在學校寄宿的孤兒?! 。ㄈ┚唧w要求  。孤兒安置工作要堅持兒童權利優(yōu)先的原則,充分尊重孤兒的意愿。對可以被親屬收養(yǎng)、撫養(yǎng)、寄養(yǎng)的孤兒,要盡可能維系其已有的親緣和地緣關系;對確實不能在當地安置的孤兒,選擇臨近城市安置;對省外安置的孤兒,選擇大中城市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或家庭安置。孤兒是少數民族的,要尊重他們的宗教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  埣补聝?,要及時進行治療和康復。凡是具有手術適應癥的,全部納入民政部“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實施手術矯治和康復;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及時裝配?! ?。要采取一切辦法,保障孤兒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完成義務教育。對不能到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由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提供送教上門服務;對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的孤兒,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提供各種幫助,以支持其完成學業(yè);愿意接受中等職業(yè)教育的孤兒,都能免費進入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習,接受良好的職業(yè)教育?! ?。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06〕52號)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著眼長遠,切實解決他們成年后的住房和就業(yè)等方面的問題,使他們的生活、勞動就業(yè)得到較好保障?! 《?、孤老和孤殘人員的安置  采取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堅持集中供養(yǎng)與分散扶養(yǎng)相結合,保障孤老、孤殘人員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ㄒ唬┡R時安置  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內現有福利機構,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徑,臨時安置孤老、孤殘人員和暫時找不到家人的老人、殘疾人。四川省內安置有困難的,由民政部協(xié)調經濟發(fā)達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機構妥善安置。根據孤殘人員急需醫(yī)療康復的狀況,可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安排部分孤殘人員實施異地醫(yī)療康復。已疏散到省外醫(yī)療機構的,由接收地政府負責醫(yī)療康復。 ?。ǘ╅L期安置  待孤老、孤殘人員身份確認后,采取以下辦法安置:  。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利用現有和新建的福利機構進行安置。福利機構應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氛圍,發(fā)揮在設施、人員、技術等方面的優(yōu)勢,為孤老、孤殘人員提供專業(yè)化照料、規(guī)范化護理和親情化服務?! ?。對選擇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殘人員,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托現有福利設施或社會中介組織,無償為他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家政服務、精神慰藉等項服務?! ?。鼓勵有能力的親屬對孤老、孤殘人員開展親屬贍養(yǎng),要征得孤老、孤殘人員的同意,簽訂贍養(yǎng)協(xié)議,明確權利義務,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對贍養(yǎng)老人的親屬給予資金支持、物質幫助和表彰獎勵,幫助他們解決贍養(yǎng)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R浞职l(fā)揮“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殘疾人康復中心等社區(qū)服務設施的作用,配置設施設備,完善強化其服務功能,為孤老、孤殘人員提供日托、康復、護理、助餐等照料服務,豐富他們的文體生活?! 。ㄈ┚唧w要求  。要引導社會力量對孤老、孤殘人員的社會扶養(yǎng)和社會捐助,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助殘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鼓勵和吸引企業(yè)、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會力量為孤老、孤殘人員以資金和物資的扶助,努力提高社會力量扶養(yǎng)孤老、孤殘人員和捐資的積極性,尤其是鼓勵社會力量捐資設立基金或定向資助孤老、孤殘人員的生活?! ?。要做好孤老、孤殘人員醫(yī)療康復工作,尤其對肢體殘疾的孤殘人員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據他們的殘疾狀況和實際需要,通過政府出資和社會捐助的方式,為他們裝配康復器具,幫助他們解決醫(yī)療、康復問題,使他們盡可能恢復生活自理和勞動能力?! ?. 促進社會融入。要引導孤老、孤殘人員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幫助他們適應新的環(huán)境和生活。機構、社區(qū)和親屬要經常組織或幫助孤老、孤殘人員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為其開展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他們的心理障礙,照顧他們的特殊需要。提倡社會愛心人士對孤老、孤殘人員開展“一對一”的幫扶活動,幫助孤老、孤殘人員建立新的社會聯系,滿足他們的社會參與意愿?! ∪?、保障措施  “三孤”人員救助安置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當地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民政部門要積極主動,發(fā)揮參謀助手作用;有關部門要協(xié)調配合,分工負責,切實把“三孤”人員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實處。救助安置經費應以政府投入為主,通過社會力量捐助等多種途徑籌措,并強化審計和社會監(jiān)督,切實管好用好各類資金,為各項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ㄒ唬┗I措城鄉(xiāng)福利設施建設資金。福利設施建設資金,要納入災后重建規(guī)劃,并通過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救災捐贈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力量資助等多種方式籌集。采取必要的優(yōu)惠政策,大力動員企業(yè)、基金會等對“三孤”人員進行定向的臨時性或長期性資助。對于捐贈人定向捐贈建設的福利設施,可以設置顯著的資助標識或冠名?! 。ǘ┍U先粘YM用?!叭隆比藛T生活費、福利機構管理經費、寄養(yǎng)家庭費用等,通過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資,使“三孤”人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現行政策規(guī)定對“三孤”人員生活費給予一定補助。各級財政按照規(guī)定安排補助資金,幫助“三孤”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并實施醫(yī)療救助,保障其基本醫(yī)療需求。 ?。ㄈ┙⑸鐣@站W絡體系。在災后重建中,要根據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的特點,統(tǒng)籌規(guī)劃福利設施建設,合理設計福利機構模式、種類和布局,形成省、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分層次、廣覆蓋的福利機構網絡?! 。ㄋ模╅_展心理撫慰和疏導工作。針對孤兒、孤老、孤殘人員心理狀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組織專業(yè)人員和志愿者隊伍,積極開展心理撫慰和輔導,醫(yī)治心理創(chuàng)傷,幫助孤殘人員走出心理陰影,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二○○八年六月三日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fā)〔2008〕39號)和中央紀委等五部委《關于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jiān)管的通知》(中紀發(fā)〔2008〕12號)要求,現就辦理社會組織在此次抗震救災中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和接收救災捐贈款物轉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fā)布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xù)。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持有關材料到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xù)。具體辦理程序登陸中國社會組織網查詢或電話咨詢民間組織管理局(咨詢電話:581230558123055)。   二、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應當在本公告發(fā)布后15日內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三、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匯總統(tǒng)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每日中午12:00前報民政部。   四、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主動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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