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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廣播大學開放教育國際貿易法期末重點知識考試試題及答案必備小抄【直接打印版-資料下載頁

2025-06-06 07:46本頁面
  

【正文】 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119. 預期違約 :是指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前,某些情況已經顯示出當事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顯然將很可能不能履行他的大部分重要的合同義務,這一情形被稱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一種能夠預見到的很有可能的將來違約,是違約事實還沒有實際發(fā)生的違約。 120. 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 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的補救方式。實 8 際履行的特點: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xù)依據合同規(guī)定作出履行、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三 、簡答題 1. 根據 UCP500 的規(guī)定,銀行可以免責的情況主要有: (1)銀行審單中的 “四不管 ”,即不管單據的真實性、有效性;不管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管買賣合同及其履行;不管買賣雙方的關系及實際情況。 (2)信息傳遞免責。銀行對任何信息傳遞中的錯誤概不負責; (3)不可抗力免責。銀行 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負責; (4)對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 TRIPS 協議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1)協議規(guī)定了專利權授予的普通性和非歧視性,引入了當今發(fā)達國家專利保護的一般原則。 (2)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如要求各成員方給予植物新品種以專利保護。 (3)完善了專利保護制度。規(guī)定專利權人的獨占權包括禁止第三人制造、使用、銷售或以此目的進口專利產品和以專利方法制造產品的權利。 (4)統一了專利保護的最低標準。專利保護期自登記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 證據;( 2)提單是承運人對貨物出具的收據;( 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 ( 1)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交貨;( 2)移交一切有關貨物的單據;( 3)把貨物的所有權轉移與買方。 5. 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貨物風險劃分問題主要確定了以下原則: (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將所有權與風險轉移相分離。( 2)過失劃分原則。即只有在當事人無違約過錯時,才適用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的原則。 ( 3)國際慣例優(yōu)先。即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國際貿易慣例,則風險轉移問題 優(yōu)先適用國際慣例而不適用公約。 ( 4)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即貨物在劃撥于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貨物風險劃分的原則。 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 (2)過失劃分原則。 (3)國際慣例優(yōu)先。 (4)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含義有三: 第一,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即獨立于個體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民事 主體的行為,從而排除了將第三人行為導致違約作為抗辯事由的可能。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當事人以現有的技術水平、經驗無法預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fā)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 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不可抗力的影響大小、范圍各異,故免除違約責任的范圍應有所不同。換言之,部分或者全部免責受限于不可抗力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而且,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以其發(fā)生于合同履行期間為條件,如果不可抗力發(fā)生于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后,遲延履行 當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否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義務。 : (一)可保利益原則(二)最大誠信原則(三)代位追償原則 術語、 CFR 術語和 CIF 術語的共同點。 三種常見的貿易術語,即 FOB 術語、 CFR 術語和 CIF術語,其共同點有:第一,三種貿易術語都只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如果船舶沒有明顯的船舷時,應分別選擇 FCA、 CPT 和 CIP 三種術語來代替。第二,三種貿易術語都屬于裝運合同,賣方都在賣方國家的裝運港交貨,都不保證貨物到達目的港。 第三,三種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都以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為界,賣方承擔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買方承擔越過船舷后的風險。 第四,三種術語下的出口報關手續(xù)都由賣方負責,進口報關手續(xù)都由買方負責。 重商主義也稱作 “商業(yè)本位 ”,是封建主義解體之后 16~ 17 世紀是西歐資本原始積累時期的一種經濟理論或經濟體系,反映資本原始積累時期商業(yè)資產階級利益的經濟理論和政策體系。 1518 世紀中在歐洲流行,后為古典經濟學取代。認為一國積累的金銀越多,就 越富強。主張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禁止金銀輸出,增加金銀輸入。該名稱最初是由亞當 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國富論》)一書中提出來的。重商主義思想對推動國際貿易理論及資本社會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10.在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濟 ? 答: (1)賣方實際履行。在賣方違約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包括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定的貨物或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提交替代物等. (3 分 )(2)減少價金。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 (2 分 )(3)解除合同。當賣方 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2 分 )(4)損害賠償。買方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濟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分 ) 1平安險的承保范圍答: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賠”,其責任范圍包括:(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等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 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等。由此可見,平安險并非對所有的單獨海損都不賠,對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仍給予賠償,只是對僅僅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賠。 1 FOB 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答:按照《 2021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 FOB 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可概括如下。 賣方責任:( 1)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給買受人以充分的通知;( 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3)自負責費用及風險辦理出 口許可證及其它貨物出口手續(xù),交納出口稅和費用;( 4)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關單據或具有相等效力的電子單證。買方責任:( 1)自負費用租賃船只并將船只名稱、交貨地點、交貨時間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3)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xù),交納進口貨物所需的稅捐和費用;( 4)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具有相等效力的電子單證。 1在 CIF 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義務 ( 1)負責簽訂運輸合同,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 并支付至目的地的運費,并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詳盡的通知;( 2)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提供出口許可證及各種官方證明文件,支付各種出口關稅和費用;( 3)負擔在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負責支付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提供相應的發(fā)票或相應的電子信息,清潔已裝提單和保險單。 2. 買方的義務( 1)受領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和單證,支付貨款;( 2)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一切風險及卸貨費用;(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 4)負擔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手續(xù)。 CFR—— 成 本加運費 A 賣方義務 提供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 A4 規(guī)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 9 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 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yè)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fā)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 買方義務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自費訂立保險合同 買方必須在賣方受領貨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買方必須接受賣按照合同規(guī)定提供的運輸單據。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1 《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將貿易術語分成四組: 答: 《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將貿易術語分成四組: 按英文字母 E、 F、 C、 D 排列分為: ① E 組。 EXW 是工廠交貨。在這一貿易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最小。 ② F 組。包括 FAS 是船邊交貨; FOB 是船上交貨; FCA 是貨交承運人。 FOB、FAS 只適用海運和內河運輸, FCA 可適用任何運輸方式。 ③ C 組。 CFR 是成本加運費; CIF 是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CPT 是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是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FR 和CIF 只用于海上運輸或內河運輸; CPT 和 CIP 可 以適用任何方式的運輸。 ④ D 組。 DAF 用于任何方式的運輸,主要是公路和鐵路; DES、 DEQ 主要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DDU、 DDP 可用于各種運輸方式。DDP 中,賣方承擔的責任最大。 1 貿易術語按交貨方式的不同,分為: 答: 分為:實際交貨與象征性交貨。 EXW、 FAS 和 D 組術語屬于實際交貨, FOB、 FCA 和 C組術語為象征性交貨。 1《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特點 : 答: :① 對 1980年文本作了增加,合并和修改; ② 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相對應,分十項說明; ③ 將術語分類;④ 單據要求。 1 FOB、 CIF、 CFR的共同點在于 : ① 交貨地點:都是在裝運港口; ② 適合海上運輸或內河運輸; ③風險劃分:都是以裝運港的船舷作為界限; ④ 交貨性質:屬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提交了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就等于履行了交貨義務。 1 FCA、 CIP 和 CPT 與 FOB、 CIF 和 CFR的區(qū)別 :① 在適用范圍上: FCA、 CIP 和 CPT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而 FOB、 CIF 和 CFR主要用于海運。 ② 在交貨地點上:前組交貨地點在內陸,后組則在裝運港。 ③ 在風險移轉方面:前組以貨交承運人作為劃分風險轉移的界限;后組則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④ 在提交單據方面:前組只能證明貨已交承運人的收據;后組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 1 簡述 CFR術語和 CIF 術語的區(qū)別 1.答: CFR與 CIF 的不同之處在于價格構成。按 CFR 術語成交時,價格構成中不包括保險費,也就是說,買方要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險費用,其余關于交貨地點、買賣雙方責任、風險及費用的劃分都與 CIF 術語相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是什么?答:《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主要采取概括式和排除式來確定其適用范圍。( 1)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采用概括式規(guī)定。公約第 1 條規(guī)定:“本公約適用 于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 B)或如果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 2)不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采用排除式規(guī)定。( A)公約第二條從合同的種類上排除了 6種合同: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② 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 ③ 依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所進行的銷售; ④ 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⑤ 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⑥ 電力的銷售。( B)公約第三條排除了對提供貨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合同的適用。( C)公約第四、五條未規(guī)定有關下 列實體問題的內容: ① 有關銷售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② 對售出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 ③ 賣方對貨物引起的人身死亡的責任問題。 2 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國家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談判立場有何不同?答:在服務貿易談判中,美國主張服務貿易全面自由化;強調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的聯系,把服務貿易作為關貿總協定范圍的談判議題,以此為基礎實行整體互惠原則,用貨物貿易的讓步換取別國服務貿易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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