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權威,切實做好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及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民事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分析與論證,多次征求了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年的起草制定工作,兩部司法解釋最終出臺。贈,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yè)主。占有使用專有部分的情況下,仍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大量存在。述人群應當享有的權利造成損害。盡管目前還存在一些本應屬于專有部分卻無法進行登記的情況,但隨著登記制度的不斷完善,并不意味著日后不能辦理登記。所以,司法解釋將“登記”表述為。綜合實踐中有關共有部分界定爭議的實際情況并經反復研究,司法解釋。門作出了兜底性的規(guī)定。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已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yè)主的需要”的規(guī)定。只要業(yè)主已經按照配置比例購置或者租賃到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