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組成,其中IT人員的比例應在30%以上。公司可聘請外部專業(yè)人士擔任委員或。治理直接責任人擔任,副主任X人。從管理層任命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IT治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為止。期屆滿,可連任。會議的籌備、組織,相關IT治理委員會決策、報告等公文的擬訂、上報。IT治理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層的授權行事,不得越權形成決議。職責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其職權和承擔相應義務。第十五條IT治理委員會每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任召集,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委員。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有關的材料應當一并提交。個工作日以書面通知方式通知全體委員。若出現(xiàn)特殊情況,需要IT治理委員會??钔ㄖ绞郊巴ㄖ獣r限的限制,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不足xx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在取得半數(shù)以上委員的認可后按。第二十三條IT治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