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的,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險合同亦無效。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實際每次住院日數(shù)乘以每日意外傷害生活津貼標準給付住院津貼。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上(含兩項)骨折時,保險人只給付較高一項的骨折津貼。貼給付日數(shù)對應表》的規(guī)定進行比較,以多者為計算標準。經(jīng)確定,中途不得變更。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期間須與主險合同保險期間一致,且最長不超過1年。書、受托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第七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2.保險期間在8日至15日之間,短期費率為年費率的15%;各級分公司視當?shù)仫L險狀況可以上下浮動范圍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