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6. 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quán)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