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董事會印章;(六)黨委印章;第四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辦公室指定專人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介紹信的管理工作,印章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使用管理印章。根據工作需要印章管理人可授權其他工作人員具。體保管印章,但應做好相關登記。(一)印鑒的內容因法定原因發(fā)生變化;(二)印章遺失;(三)印章?lián)p毀;(四)其他原因導致印章不能或無法使用的情形。印章管理登記薄》,經審批獲準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保管人用印。理登記薄》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用印。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由印章保管人編號存檔后方可用印。復印無效”等字樣的印章。更換的印章,不發(fā)生效力。第十七條印章的管理人員及保管人應當按本制度要求規(guī)范使用印章。印章以及濫用、誤用印章的,由印章管理人及保管人承擔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