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立的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第一審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第一審普通。程序相并列存在的獨立的審判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它的特點是起訴和受理的程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審判組織簡便、審理程序簡便、審理期限較短。和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立案過程中濫用簡易程序的主要表現(xiàn)在:。楚,二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三是爭議不大,三個條件是互相聯(lián)系不可分割的。如當事人起訴時即要求進行鑒定的案件,或者當事人起訴時明顯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據(jù)不足而申請法院收集證據(jù)的案件。理,把簡易程序與調解結案方式混為一談,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和訴訟成本。案件影響程度的大小所確定,而不是根據(jù)訴訟標的額。訟標的額為標準,規(guī)定了各省、市、區(qū)縣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的界限。因此不同地區(qū)的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該條賦予了法院對于案件的自由處理權,重大案。成為這場改革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