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乏朝英巨文島事件交涉等成功案例。 韓國法律體系的最終脫中入西與西學思想的持續(xù)輸入密不可分,日本明治維新后,雖然朝鮮仍在繼續(xù)從中國引進漢譯西書,但是將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日本。1875年,日本挑起“云揚號”事件。次年,日本強迫朝鮮閔氏政權(quán)簽訂了《江華島條約》這一朝鮮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根據(jù)條約規(guī)定,朝鮮被迫向日本開放釜山、仁川、元山三個港口,并且承認治外法權(quán)和無關(guān)稅貿(mào)易。這標志著其法律制度已經(jīng)喪失獨立自主性,滑向了殖民地化。此后數(shù)年,朝鮮先后與美英等國簽訂了通商條約,朝鮮被納入了西方列強的資本主義體系中去了。為了學習西方的政治制度,朝鮮政府向日本派出了“朝士考察團”,“在日本視察了政府機關(guān)、各種產(chǎn)業(yè)結(jié)構(gòu)以及造幣等工廠。在70多天中,直接看到的新文明。他們回國以后,分別提交了復(fù)命書,促進了開化政策的推行。(35)這些在朝鮮歷史上被稱為“開化派”的人士于1884年12月4日發(fā)動政變,雖然前后不過掌權(quán)三天,但其頒布的政綱14條還是值得注意的,其中的主要內(nèi)容有:清算與清朝的從屬關(guān)系、廢除門閥和確立人民平等之權(quán)、處置貪官污吏、實行警察制度等。(36)從這些政策可以明顯看到近代西方原則的影子,特別是廢除門閥和確立人民平等之權(quán)、實行警察制度更標志朝鮮部分人士已經(jīng)開始籌劃構(gòu)建近代法律制度。 1895年甲午戰(zhàn)爭,中國戰(zhàn)敗,日本以此為契機更深介入朝鮮內(nèi)政,樸泳孝、徐光范等人回國參與政權(quán),繼續(xù)開化派的部分政治主張,實行乙未改革,重點對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軍事制度進行改革,使朝鮮朝近代化政治、司法體制邁向了決定性一步,而其政治、司法體系的日本化色彩更加強烈。 1897年10月12日,朝鮮改國號為“大韓帝國”,1899年頒布《大韓國國體》,特別強調(diào)皇帝的統(tǒng)治權(quán),規(guī)定了皇帝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權(quán)力。通過這次改革,韓國最終走向了日本殖民地的道路,韓國成為了日本的保護國,其法律體系也轉(zhuǎn)向全盤日化,只有承認、支持日本在韓國殖民統(tǒng)治的朝鮮人才能得到法律保護,而其余朝鮮人則被置于法律保護之外。由此可見,韓國法律制度的脫中入西是在外力的威逼利誘下完成的,是以喪失主權(quán)為代價的,而不是韓國人民自由選擇的結(jié)果。因此,近代韓國法律體系與中國一樣帶有相當濃厚的殖民化色彩。 結(jié)語 西學在東方的中國和韓國傳播的歷史背景相同,兩國對西學接受的過程是痛苦而漫長,對西學的認識也經(jīng)歷了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的過程,由“師夷長技以制夷”的簡單照搬自然科學技術(shù),到“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反應(yīng),直到對舊體制殘陽夕照的失望而轉(zhuǎn)向全盤接受制度框架外的西學。而作為政治體制重要構(gòu)成的法律制度,同步經(jīng)歷了被動接受西方法學思想,到最終對西方法律體系的認知。這種由封建宗法法律制度向有缺陷的近代西方法律體系的轉(zhuǎn)變,雖然有其殘酷和痛苦的一面,但同時也有其進步一面,這就是西學東漸、東西法律文化沖撞的最終結(jié)果。 (注釋) ?。?) 林樂知:《中西關(guān)系略論》,申報館代印1882版,p13) ?。?) 張之洞:《勸學篇amp。8226。amp。8226。 外篇》 ?。?) 湯因比:《文明經(jīng)受著考驗》,p264 (4) 費賴之著,馮承鈞譯:《入華耶穌會士列傳》,商務(wù)印書館1938年,p42) ?。?) 熊月之:《晚清西學東漸史概論》, ?。?) chang histung, the earliest pha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science into china (18201852), the yenching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 13 (july 1950): p. 14. ?。?)(8)轉(zhuǎn)引自王維儉《林則徐翻譯西方國際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學學報1985。1 (9) e. vattel, the laws of nations (new york 1796), p. ,《海國圖志》卷83。 (10) 《林則徐集公牘》,中華書局,1963年,第126-127頁。 (11) 李抱宏:《中美外交關(guān)系》,p30 ?。?2)丁韙良:《萬國公法》,譯者序。 ?。?3)(14)(15)《籌辦夷務(wù)始末》,同治朝,卷27,第25-26頁。 (16)潘玉田 陳永剛:《中西文獻交流史》,北京圖書館出版社,p166 ?。?7)(18)martin, a cycle of cathay, p. 234,235 ?。?9)《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p639 (20)康有為:《請廣譯日本書派游學折》,《康有為政論集》,中華書局p302 (21)梁啟超:《大同譯書局敘例》,《時務(wù)報》42冊 (22)《譯書難易辨》,《大陸》,19XX年 ?。?3)熊月之:《晚清西學東漸史概論》, (24)熊月之:《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5)《大清光緒新法令》第1冊,中華書局1986年,p7 (26)《大清光緒新法令》第20冊,中華書局1986年,p1 ?。?7)《大清新刑律》第10條 ?。?8)張仁善:《清末禮法分離的社會動因和文化動因新探》, ?。?9)沈家本:《修正刑律草案》,轉(zhuǎn)引自《中華文化通志amp。8226。 法學志》,上海人民出版社p196 (30)《大清新刑律》第40條 ?。?1)《芝峰類說》卷2,轉(zhuǎn)引自鄒振環(huán)《明清西方耶穌會士的地理學漢文西書》 ?。?2)《星胡塞說類選》(一)朝鮮古書刊行會19XX年,p14-16,轉(zhuǎn)引自鄒振環(huán)《明清西方耶穌會士的地理學漢文西書》 ?。?3)《答安百順問目》,《星湖先生文集》,驪江出版社1984年,p296 (34)《公法會通》,李庚植序,1896年朝鮮學部編輯局 ?。?5)姜萬吉:《韓國近代史》,東方出版社1993年,p192 ?。?6)姜萬吉:《韓國近代史》,東方出版社1993年,p204 西學東漸與近代中韓法制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