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來強行霸占被答辯人房產(chǎn)。假設事實果真如此,按照常理,被答辯人理應在知曉答辯人入住本案爭議房屋之初便提出抗辯,反對答辯人的入住。然而,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鄰居住數(shù)十年間,被答辯人從未對答辯人居住本案爭議房屋提出過任何置疑。由此可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均一致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系答辯人房產(chǎn),才可能相鄰居住數(shù)十年都相安無事。答辯人一直系合法占有使用本案爭議房屋,不存在侵占他人房屋的任何行為。三、原審判決適應法律正確,被答辯人針對自身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依法應承擔本案不利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害糾紛案,那么,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行為。所謂無形偽造,在刑罰理論中,是指行為人,包括有文書制作權限的人或無文書制作權限的人,冒用公權力名義,制作或向他人提供虛假內容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行為。本案被答辯人提供給法院的證件都是已過有效期限,其記載的權屬關系是虛假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答辯人為了陷害他人,向法院提供內容虛假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屬于無形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被答辯人為了達到陷害答辯人的目的,明知向法院提交虛假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會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造成傷害,而執(zhí)意向法院提交,放任危害結果的產(chǎn)生,符合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符合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的主體構成要件。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被答辯人即非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亦不享有本案爭議房屋的使用權,無權請求答辯人搬出本案爭議房屋,也即答辯人并不曾侵害其權利。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支撐,請求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被答辯人的行為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請求貴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提出司法建議,追究被答辯人的刑事責任。此致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2014年月日第三篇:7劉彩鳳律師親辦案件法律文書精選(七)曾某某、陳某排除妨害要點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劉彩鳳律師親辦案件法律文書精選(七 曾某某、陳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民事二審答辯狀答辯人(原審被告:曾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 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 XX 區(qū) XX 路 XX 號 502房,現(xiàn)住廣州市花都區(qū) XX 街 XX 路 XX 號 XX 房。答辯人(原審被告:陳 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化 州市人,原住化州市 XX 區(qū) XX 路 XX 號 XX 房,現(xiàn)住廣州市花都區(qū) XX 街 XX 路 XX 號 XX 房,系曾 XX 的妻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劉某瓊、張某蘭、張某偉、張某蒙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因被答辯人不服原審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 XX 號《民事判決書》 向貴院提起上訴,答辯人現(xiàn)針對其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應當依法駁回其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被答辯人并非本案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亦 不享有本案爭議房屋的使用權,無權要求答辯人搬出本案爭議房屋2013年 12月 20日,被答辯人以答辯人侵占其房屋為由向廣東省化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答辯人搬出其房屋,停止侵權行為。后經(jīng)廣東省化 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答辯人并不享有本案爭議房屋的使用權,故駁回了 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據(jù)以提起訴訟的所有證據(jù)材料:粵財化字第 NO :052XX4號 《房 屋契證》、化國用字(93第 2100XX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粵房證字第 0459XX1號《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編號 00XX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