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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4個典型案例(20xx年3月31日)大全五篇(編輯修改稿)

2024-11-15 05:01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自來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長兵安排其雇員覃長江、唐永鋒駕車到宜都市“楊老板”(楊大連)處購買酒精。當日17時許,覃長江、唐永鋒來到楊永兵經營的湖北省宜都市聚能日化經營部,以2100元/噸的價格購買工業(yè)酒精(甲醇),并于當晚將酒精運回王長兵的制酒作坊。王長兵查看過磅單和其他單據后發(fā)現所購酒精系工業(yè)酒精的價格,與食用酒精的價格相差懸殊,但未核實原因。當晚,王長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購買的工業(yè)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兌成6000余千克“白酒”。從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長兵及被告人覃長芬共銷售該批“白酒”3448千克。當地眾多居民飲用該“白酒”后中毒,并造成5人死亡、6人重傷、11人輕傷、2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另查明,2004年以來,王長兵生產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共計185萬余元;覃長芬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86萬余元;唐倩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79 萬余元。(二)裁判結果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王長兵同時經營工業(yè)酒精燃料生意和勾兌白酒生意,對工業(yè)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市場價格非常清楚。當其明知雇員以食用酒精一半的價格購回的酒精不可能為食用酒精的情況下,既未仔細詢問雇員,也未向銷售方核實,繼續(xù)用購回的工業(yè)酒精勾兌生產“白酒”出售,導致了多人傷亡的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王長兵、覃長芬、唐倩使用自來水、食用酒精與少量自釀苞谷酒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共同犯罪中,王長兵系主犯;覃長芬、唐倩均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唐倩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王長兵主觀上系間接故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長兵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覃長芬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唐倩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6萬元。案例2:陳金順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非法經營“病死豬”肉案件(一)簡要案情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陳開梅到福建省莆田市收購病死豬,并以每月人民幣2000元的報酬雇用被告人張可把病死豬運輸到被告人陳金順租用的豬場,由被告人林彬霞進行屠宰后銷售給被告人陳金順,總銷售金額達30萬余元,違法所得12萬元。陳金順收購病死豬肉后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0萬余元,違法所得20萬元。其間,其每月以2000元至2500元的報酬雇用被告人李游、陳志輝押車、收賬、運輸。被告人周勇、吳鴻夫妻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肉制成香腸等銷售,銷售金額達7萬余元,;被告人周建成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肉達3萬余元并轉售;被告人孫沼然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排骨并轉售,銷售金額達7000余元,違法所得1000元。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陳金順租用的豬場中查獲尚未銷售的病死豬肉4060斤。經鑒定,送檢樣品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和豬圓環(huán)病毒2型,“揮發(fā)性鹽基氮”超標。另查明,被告人陳金順曾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收購贓物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二)裁判結果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金順低價收購病死豬肉并轉售;被告人陳開梅、林彬霞向他人收購病死豬屠宰后銷售;被告人李游、陳志輝、張可明知陳金順、陳開梅生產、銷售的是國家禁止經營的病死豬肉,仍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非法經營罪,應擇一重罪處斷;被告人周建成、孫沼然等明知是病死豬肉仍購買,加工后銷售或直接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陳金順、陳開梅、林彬霞系主犯;李游、陳志輝、張可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陳金順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金順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陳開梅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以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案例3:范光非法經營案——非法銷售“瘦肉精”案件(一)簡要案情2009年以來,被告人范光為牟取暴利,從安徽省淮南市倪陸昀(另案處理)等人處多次購買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原粉,并在山東省梁山縣等地將“瘦肉精”原粉與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裝肉用動物飼料添加劑并銷售。經層層轉手,上述物品銷售給牛羊養(yǎng)殖戶,導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養(yǎng)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場。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購買“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兌后銷售,銷售金額達200萬余元。(二)裁判結果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中使用的藥品,為牟取暴利,用鹽酸克侖特羅配制成飼料添加劑出售給養(yǎng)殖戶,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紤]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案例4:李瑞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偽劣食品添加劑案件(一)簡要案情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單位上海蒙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系公司工作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內蒙古旭月集團有限公司小蘇打40噸及生產設備,同時定制標有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小蘇打編織袋5000只。將上述兩種小蘇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進行烘干、粉碎、包裝后,分別銷往浙江杭州、衢州等地,共計銷售偽劣小蘇打243噸。2011年5月24日,、。經鑒定,從案發(fā)現場扣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成品為不合格產品。(二)裁判結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蒙凱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進行生產、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瑞霞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蒙凱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馬文革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馬民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案例5:袁一、程江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地溝油”案件(一)簡要案情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國(另案處理)經營的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產的油脂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經營銷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宏大糧油商行業(yè)主被告人袁一推銷,多次為袁一和柳立國的交易牽線搭橋,從中賺取傭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紹下,大量購入上述兩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為此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00萬余元。袁一將其中價值295萬余元的油脂灌裝后零售給周邊的工地食堂、夜排檔、油條攤業(yè)主,或者加價銷往新鄉(xiāng)市、三門峽市等地的食用油經銷企業(yè)。其余價值5萬元的油脂售往武陟縣智輝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二)裁判結果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向被告人袁一推銷,并居間介紹從中牟利;袁一明知程江萍推銷的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大量購入,冒充食用油銷售給餐飲經營者、食用油經營企業(yè)等,兩被告人的銷售金額達295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被告人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將偽劣成品油銷售給化工企業(yè),銷售金額達5萬元,其行為又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兩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應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袁一系主犯;程江萍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袁一、程江萍有認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被告人程江萍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第四篇:最高法院公布10起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20140316 08:41:40 :人民法院報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具體內容如下:案例1 孟健訴廣州健民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海南養(yǎng)生堂藥業(yè)有限公司、杭州養(yǎng)生堂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違規(guī)使用添加劑的保健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消費者有權請求價款十倍賠償(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別在廣州健民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民公司)購得海南養(yǎng)生堂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養(yǎng)生堂公司)監(jiān)制、杭州養(yǎng)生堂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生產的“養(yǎng)生堂膠原蛋白粉”共7盒合計1736元,生產日期分別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產品外包裝均顯示產品標準號: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D甘露糖醇、檸檬酸)”。各方當事人均確認涉案產品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劑D甘露糖醇,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孟健因向食品經營者索賠未果,遂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海南養(yǎng)生堂公司、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還貨款1736元,十倍賠償貨款17360元。(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退還孟健所付價款1736元,海南養(yǎng)生堂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孟健不服該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涉案產品屬于固體飲料,并非屬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許使用的范圍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guī)定,養(yǎng)生堂公司在涉案產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第二,關于本案是否可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于十倍賠償的規(guī)定。本案中,由于涉案產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消費者可以依照該條規(guī)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孟健在二審中明確只要求海南養(yǎng)生堂公司和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承擔責任,海南養(yǎng)生堂公司和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應向孟健支付涉案產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二審法院判決杭州養(yǎng)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賠償金17360元,海南養(yǎng)生堂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案例2 趙曉紅與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板木材質家具作為實木家具出售構成商業(yè)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日,趙曉紅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泛美公司)購買家具若干件,合計價款 2 23960元。涉案家具上有該公司注明的“樺木”、“美國赤樺木”、“胡桃木”等字樣,且家具送貨單上加注了上述家具為“實木”。后趙曉紅發(fā)現涉案家具材質為板木結合,遂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退還涉案家具及貨款等,并賠償23960元。泛美公司承認涉案的部分產品存在質量瑕疵,但否認構成產品質量問題,并認為其在銷售過程中告知過趙曉紅涉案產品為板木結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進貨憑證、購貨發(fā)票、產品合格證、說明書等。(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泛美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家具的真實信息及品質,應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同時,結合送貨單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產品宣傳圖片中關于產品的文字介紹,表述均為“某某木”或“實木”,該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對趙曉紅的欺詐。故判決支持趙曉紅的訴訟請求。泛美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案例3 王衛(wèi)文訴孫云才買賣合同糾紛案 ——銷售者承諾“假一賠十”,所售商品為冒牌貨,應按其承諾賠償(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衛(wèi)文在孫云才位于某商場的經營場所購買了一部諾基亞手機,價格為1180元。同時,孫云才向王衛(wèi)文出具一張購貨單據,其上寫明了手機型號、單價及數量,并載明“保原裝、假一賠十”。經鑒定,王衛(wèi)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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