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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yè)本科課程(編輯修改稿)

2025-08-15 21:56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如果行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以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71 (二十四)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 3款)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客觀方面由兩個要件構成:首先,必須是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其次,實施入境發(fā)展其組織成員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由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方可構成。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我國法律禁止并取締一切黑社會組織,仍然在我國大陸發(fā)展其組織成員。 72 (二十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 4款)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同黑社會性質組織作斗爭的正常活動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構成。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明知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進行包庇、縱容。 73 (二十六)傳授犯罪方法罪(第 295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行為對象是一切自然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將進行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手段傳授給他人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實踐中往往是那些主觀惡性較大的慣犯和累犯。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傳授。 74 (二十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第 296條)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許可,擅自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或者雖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許可,但未按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75 (二十八)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297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時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76 (二十九)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第 298條)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77 (三十)侮辱國旗、國徽罪(第 299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秩序和國家的尊嚴。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即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而在公共場所故意焚燒、毀損、涂劃、玷污或踐踏等。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78 (三十一)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 1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概念和特征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79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 (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正?;顒?。 (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 3)本罪的 主體 多為會道門、邪教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和一貫從事迷信活動的人。 (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具有煽動、蠱惑他人抗拒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的目的。 80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 1)本罪與因愚昧落后而進行的迷信活動的區(qū)別。 后者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不認為是犯罪。 ( 2)將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組織者、骨干分子與一般參加者區(qū)別開來。后者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81 ( 3)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qū)別。 如果以會道門和邪教組織作掩護,宣傳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則應按照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論處。 82 ( 4)本罪與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區(qū)別。 前者限于采用利用迷信的方式,而不限定煽動暴力;后者不包括采用利用迷信的方式煽動,但限定煽動的內容必須包含暴力。鑒于以利用迷信的方式破壞法律實施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犯罪形式,所以如果行為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煽動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的,無論是否煽動暴力,都應以本罪論處。 83 (三十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 300條第 2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蔽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生命權。行為對象是愚昧無知的群眾。 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蔽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致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84 (三十三)聚眾淫亂罪(第 301條第 1款)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風尚。 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聚集多人。通常是男女混雜,但也可以全是男性或女性。二是進行淫亂活動。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僅限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分子。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通過淫亂活動來尋求刺激、滿足變態(tài)性欲的目的。 85 (三十四)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 301條第 2款)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行為對象是未成年人。 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86 (三十五)盜竊、侮辱尸體罪(第 302條) 盜竊、侮辱尸體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尸體或者公然侮辱尸體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風尚,行為對象是尸體。 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者侮辱尸體的行為。 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尸體而故意進行侵害。行為人的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87 (三十六)賭博罪(第 303條)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多人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或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營利的目的。 88 (三十七)開設賭場罪 *刑法修正案(六) 增加的罪名。 開設賭場罪 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89 (三十七)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 304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郵政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和由此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郵政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為故意。 90 二、妨害司法罪 91 (三十八) ★ 偽證罪(第 305條) 偽證罪的概念和特征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 92 偽證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 ( 1)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正常活動。在作偽證意圖陷害他人的情況下,本罪還存在一個選擇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行為對象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 93 ( 2)本罪在客觀方面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偽證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第二,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偽證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三個特征:①從行為的內容上看,必須是對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偽證;②從行為的目的上看,有陷害他人的偽證和為他人開脫罪責的偽證;③從行為的形式上看,因偽證主體不同而有不同表現。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本罪。 94 (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特指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偽證會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影響案件的公正結論,但出于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為他人開脫罪責的目的,仍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95 偽證罪的認定 ( 1)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劃清偽證與誤證的界限。本罪是 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目的;而誤證是證人記憶錯誤,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學識和業(yè)務水平不高,或因粗心大意而發(fā)生的錯誤,由于他們不是出于故意,沒有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開脫罪責的目的,所以不能認為是犯罪。 其次,即使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偽證的故意,如果偽證行為不是發(fā)生在 刑事訴訟過程中 ,或者雖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但偽證的內容不是 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 ,均不構成本罪。 96 ( 2)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qū)別。 兩者在意圖陷害他人這一點上是相同的,但卻存在著顯著的區(qū)別: ①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 ②危害行為實施的時間不同。偽證行為是發(fā)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訴訟過程中,而誣告陷害行為則發(fā)生在立案偵查之前。 ③危害行為的對象和內容不同。本罪只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偽證,而后者是捏造整個犯罪事實。 ④本罪的行為內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者的行為內容只能是陷害他人。 97 (三十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 306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 刑事 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故意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正常活動。 本罪客觀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表現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過失不成立本罪。 98 (四十)妨害作證罪(第 307條第 3款)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特征有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采用了暴力、威脅、賄買或其他方法;二是犯罪對象為訴訟活動中的證人或其他人;三是行為人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 99 (四十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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