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第六單元我們的人身權利6.1維護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快樂預習感知1.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身體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人身自由是人們一切行動和生活的前提條件,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2.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由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組成。生命的存在和
2025-06-20 16:49
【總結】第二十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概念故意或過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的行為。二、構成特征1、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何為“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密
2025-05-12 05:49
【總結】6.2維護人格尊嚴快樂預習感知1.人格尊嚴權利的含義及內容人格尊嚴權,是我們作為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在我國法律中,與公民人格尊嚴密切相關的權利包括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侵犯公民的這些權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特殊保護人格尊嚴權是未
【總結】一些熱點詞語所能聯(lián)想到的我們學過的知識……公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身權利最根本的、首要人身權人格尊嚴權身份權人格權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基礎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基本保障第三課第四課第五課
2025-05-15 02:17
【總結】第三課生命健康權與我同在教學目標知識目標:(1)知道生命健康權是首要的人格權;(2)初步了解人格權的基本內容。能力目標:(1)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夠正確區(qū)分哪些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2)切實關注日常生活中關乎個人生命健康權的事件,提高自身維護生命健康權等人生權利的意識。情感、態(tài)度、價值觀目標:
2025-12-30 06:31
【總結】如何區(qū)分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權一、問題的提出選擇題:在公民的各項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A人身權利B名譽權C人身自由權D生命健康權A1、對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權利的概念、地位比較模糊2、對于人
2025-10-10 15:27
【總結】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一節(jié)概述一、概念和構成特征~~是指故意或過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的行為。(一)犯罪客體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二)客觀方面
2025-05-13 13:48
【總結】專題二民事權利和義務第二框積極維護人身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
2025-05-13 15:49
【總結】第六單元我們的人身權利第一節(jié)維護人身權利第二節(jié)維護人格尊嚴第三節(jié)保護個人隱私第一節(jié)維護人身權利1。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什么2。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什么法律——憲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怎么保護——----禁止對公民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
2025-10-28 19:42
【總結】案例導入——權利區(qū)分?黃藥師與歐陽鋒在華山論劍朵割下的右耳朵失聰——侵犯身體權——侵犯健康權——侵犯生命權專題二民事權利和義務第二框積極維護人身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026-01-06 06:28
【總結】我們的人身權利(復習課)?人權政治權經濟權文化權人身權一、知識結構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人格權身份權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
2026-01-09 01:38
【總結】第九課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1、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那些內容?其中最基本的權利是什么?最根本的權利是什么?2、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各是什么?3、公民的人格尊嚴具體有哪些權利?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各是什么?公民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權利人格
2025-10-28 15:04
【總結】1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章要點第一節(jié)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第二節(jié)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分述2第一節(jié)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3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總結】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章重點問題】?1、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和特征?2、故意殺人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3、故意傷害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4、強奸罪的概念、構成與認定?5、綁架罪的概念、構成及其與非法拘禁
【總結】關于生命期間的界定有兩個問題(1)人的生命開始的標志。對此問題上有陣痛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斷帶說、發(fā)聲說、獨立呼吸說等。通說認為胎兒從母體分離后能夠獨立進行呼吸,即為人的生命開始的標志。因此,中止妊娠或者致母腹內胎兒死亡,不屬于殺人;而殺害出生后的嬰兒就是殺害有生命的人,構成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