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察與制衡,不均等程度提高,即使最初屬于“有利的”一種,也可能孳生一些現象,諸如腐敗、裙帶資本、尋租,或者,先期抓住新機遇受益的人限制其他人獲得這些機會,或改變游戲規(guī)則以維持自己的利益。(28)這樣,一段時間后,不利的不均等就可能出現了。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發(fā)展和之后的表現就是這種動態(tài)轉化的一個例證。中國各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出現和發(fā)展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這常常被引作一國體制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成功典范之一—中國實行了經濟放權,地方政府有權成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并留存企業(yè)利潤(Oi,1999)。在開始階段,改革賦予的自主權和控制權,以及上級政府的硬預算約束,為提高投資與經營效率提供了很好的激勵。盡管隨后各地區(qū)農村的非農產出和就業(yè)變得不平衡,但是其發(fā)展可能降低了總體不均等程度(由于該創(chuàng)新是基于農村的),并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促進著中國的增長。但是,隨著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增加,各種產品競爭更加激烈,地方和省級政府開始面臨壓力,保護其所管理企業(yè)及當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本地)市場。結果是跨地區(qū)貿易及地區(qū)外企業(yè)進入受到阻礙,形成國內產品和要素市場分割的局面,很多地區(qū)的投資環(huán)境惡化(世界銀行,2005)。5.“不利的不均等”能驅逐“有利的不均等”不利的不均等能夠產生雙重危害。首先,由于部分人被落在后面,他們缺乏機會融入增長進程,這種不均等會直接削弱增長的潛力。其次,除了直接的人力和經濟成本外,持續(xù)的不利的不均等,在人們寄予厚望的條件下,會形成對改革收益的負面認識。因為人們難以分辨所看到的總體不均等的原因——判斷背后的動因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從而人們可能不愿意忍受各種形式的不均等。這可能引發(fā)社會動蕩或強化人們對進一步改革的抵觸情緒,從而(間接地)威脅到增長的可持續(xù)性。實際上,持續(xù)的不利的不均等會驅逐有利的不均等。在中國,Han and Whyte(2006)報告了2004年對3000多名成年人調查的結果:40%的受訪者“非常同意”中國的總體不均等程度“過高”,32%的受訪者“基本同意”這個觀點。80%的受訪者贊成“政府采取平衡措施”來保證“最低生活水平”(“非常同意”和“基本同意”的受訪者人數大約相同),這是一個引人注意的結果。有意思的是,關于人們對于不公平的不均等的認識,呼聲最高的并不是最弱勢的群體,例如農民或農村流動人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多數受訪者感覺到教育、能力和努力還是有回報的。五、保持有利的不均等,削弱不利的不均等兩國政府目前都非常重視實施恰當的政策和制度,保證增長的可持續(xù)性以及廣泛性。50多年前,Arthur Lewis(1954)就注意到,在擁有大量剩余勞動力的經濟中,結構轉型的關鍵特征是剩余勞動力逐步由“傳統(tǒng)的”低生產力活動轉向“現代的”高生產力活動。Lewis認為這一過程在開始時不可避免地會提高不均等程度,因為有些地區(qū)實現了轉變,而其他地區(qū),至少暫時地,被落在了后面。(29)正如Lewis所言:“發(fā)展必然是不均等的,因為它不會同時開始于經濟的各個角落。”然而,正如本文所述,有許多理由表明,政策制定者如果要保證絕對生活水平的改善,特別是對于貧困人口,就應該關注“不利的不均等”。在本節(jié)中,我們試圖建立一個簡單的框架,來思考中國和印度如何應對不均等程度的提高,同時評價一些政策選擇,包括兩國最近實施的一些政策。我們把目標設定為實現可持續(xù)的益貧式增長,即增長能夠有益于貧困人口,從而持續(xù)、大幅地減少絕對貧困的程度。面臨的挑戰(zhàn)在于,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直接指向不利的不均等而不破壞有利的不均等。從這個觀點出發(fā),我們當然不能接受那些犧牲貧困人口長期生活水平的再分配政策。平均收入和不均等之間沒有此消彼長(tradeoff)的關系,并不意味著具體政策層面上沒有這種關系。通過扭曲經濟關系來降低不均等可能對增長和減貧產生不確定的效果。:避免權衡錯誤中國和印度過去25年的歷程為確立必要且可能的政策大方向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首先,增長與均等之間的此消彼長關系是一種錯誤的理解,盡管也有一些例外情況。我們上文已經討論,此消彼長只存在于某些不均等中。適當的政策組合能夠實現增長、減貧以及降低不均等程度(或至少不再提高)的共贏局面。檢驗增長—均等間的此消彼長關系引出許多問題。中國的情況至少說明,比較增長率和不均等程度的變化,沒有發(fā)現增長以不均等程度提高為代價的跡象。;。這個檢驗并沒有顯示高增長本身意味著不均等程度更快地提高。平均收入增加的同時不均等程度也在提高,這反映出兩者共同的時間趨勢而非內在的協(xié)動關系。在增長更快的時期,不均等程度沒有更快地提高。事實上,在不均等程度下降的時期(19811985年和19951998年),平均的家庭收入的增長率反而是最高的。另外,在第一產業(yè)增長最快的時期(19831984年,19871988年和19941996年),其他產業(yè)的增長率沒有下降(Ravallion and Chen, 2006)。就各省情況而言,農村收入更快增長的同時不均等程度也沒有更快地提高(如果有關系,其作用也是相反的)。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和90年代中期,中國第一產業(yè)增長加速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在前一時期,農業(yè)增長(我們認為主要是)是因為家庭承包制的引入極大地提高了生產積極性,農民成為農業(yè)產出的剩余索取者。(30)在后一時期農業(yè)收入增長似乎是得益于農業(yè)領域隱性稅費的大幅度減少。20世紀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政府實行的是國內糧食采購政策,農民必須按照政府定價向政府售出固定數額的糧食,而政府定價往往低于當地市場價格(但是余糧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如果農民生產的糧食高于指定的政府采購數額,這種采購額就是一種超邊際稅;而對于另一些農民,采購則會在邊際上影響生產決策。Ravallion and Chen(2006)提供的證據表明,隱性稅費的減少給農村經濟帶來了可觀的收益,特別是對于貧困人口。減緩不均等程度上升、保證減貧進程加快,兩國需要增加落后農村地區(qū)的收入,而這又要求更好地融入市場。這個問題常常面對兩種選擇,即投資開發(fā)貧困地區(qū)(jobs to people)或促進本地人口向外流動(people to jobs)。向城市流動可能有利于兩國的貧困人口。但是,如果貧困地區(qū)不能在人力資源開發(fā)和農業(yè)方面得到適當的投資,向外流動對于農村貧困人口往往是不可行的。相反,雖然農業(yè)收入可能進一步增加(例如高價值作物多樣化),農村非農就業(yè)也可能增加,但兩國農業(yè)的GDP份額仍然會下滑,并且地理條件與偏遠程度也會限制較貧困地區(qū)非農經濟活動的可能性。我們應該著眼的是,要了解并糾正深層的市場和政府失靈,并校正將貧困人口隔離在自我進步機會之外的資產不均等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兩個國家應該關注三項重點:首先,農村基礎設施應作為優(yōu)先發(fā)展對象。中國開始改革時農村基礎設施非常薄弱。財政和信貸約束意味著大約還要再過10年農村地區(qū)才有可能引入大型的基礎設施擴建項目,例如1990年左右啟動的公路建設項目。各縣之間農村基礎設施的差異對后來中國農村家庭消費水平提高有很強的作用(Jalan and Ravallion,2002)。在貧困農村地區(qū)建設基礎設施,如果項目設計合理,還是可以得到比較合理的回報的(Ravallion and Chen,2005b)。在印度,落后的農村基礎設施已經被廣泛地認為是增長和減貧的阻力。有人認為,如果能夠實現更加均等的增長,改善農村金融和基礎設施,印度將獲得很高的回報。但是這不單單是一個設施建設的問題,還引出了有關制度安排改革的必要性以及供方激勵的更深層次的問題(世界銀行,2006)。其次,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為貧困人口提供有質量保證的衛(wèi)生和教育服務。第三,要制定相關政策促使關鍵產品和要素市場(土地、勞動力和信貸)更好地滿足貧困人口的需求。在印度,這要求進一步放松對正規(guī)部門勞動力市場的管制。而中國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包括減少對人口流動的政策限制,以及法律改革。財政政策將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發(fā)揮重要作用,但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財政資源的動員及其具體的支出方式。去除稅收和投入政策對貧困人口的不利因素也是非常關鍵的。兩國一直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增加貧困地區(qū)的地方財政資源。兩國目前社會性支出分權化對減貧和人力資源開發(fā)的作用有限,除非集中力量保證更有力的從富裕地區(qū)向貧困地區(qū)的財政再分配。兩國的決策者們顯然都在探索途徑,幫助農村貧困人口融入增長進程。中國在“十五”計劃后半期削減并逐步取消農業(yè)稅費,并給貧困縣居民的小學教育提供補貼,這些都表明政府更加強調改善農村福利。這項計劃的一個關鍵內容是采取一攬子措施,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這些措施要求全面取消農業(yè)稅。但取消農業(yè)稅費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對很多地方政府而言,特別是內陸省份和貧困地區(qū),這些稅費是地方公共服務(主要包括衛(wèi)生和教育)的主要資金來源。政府十分清楚這些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增加的投入被用于改善農村地區(qū)的教育和衛(wèi)生服務。在這些行動中,政府計劃投入數十億元資金來支持貧困地區(qū)的幾千萬中小學生上學,并為農村學生提供免費的九年義務教育。此外,中央政府還設計了旨在減少農民經濟負擔的合作醫(yī)療制度,對于參加合作醫(yī)療的農民,中央政府還計劃把對農民的補貼增加一倍。計劃的其他內容還包括增加對農民的補貼支付,以及加大政府對農村公共事業(yè)的投入力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常稱作“低?!保?,是中國政府針對市場經濟中社會保障新挑戰(zhàn)提出的主要應對措施。低保制度的目標是保證城鎮(zhèn)居民的最低收入,提供補貼使得個人收入能夠達到各地設定的“低保線”。由于低保制度主要通過地方政府實施,其區(qū)域差異很大,這可能削弱了該制度的作用(Ravallion, 2007)。改革此項制度并擴大覆蓋面——納入(風險較高的)農村地區(qū),也面臨著諸多挑戰(zhàn)。如果這些工作能夠有效落實,并著眼于中國農村的貧困地區(qū)和貧困家庭,減貧前景在“十一五”期間會是非常光明的。印度也有很多新的舉措。根據2005年出臺的《農村就業(yè)保障法案》,每個家庭中至少有一個成員每年工作時間中有100天的工資必須滿足最低農業(yè)工資標準。這項法案應該對農村貧困有很大影響,但是如果考慮到所有的成本,包括項目參與人員放棄的收入,我們目前還不清楚這個制度是否是實現目標最有效的選擇(Murgai and Ravallion,2005)。印度政府20062007財年的預算也要求大力增加對農村基礎設施、創(chuàng)造就業(yè)、衛(wèi)生和教育方面的投入。新項目包括為印度所有村莊提供通電、通水、通路的Bharat Nirman(建設印度)項目,以及旨在保證基礎教育最低標準的Sarva Siksha Abhiyan項目。這些項目并不是明確針對貧困地區(qū),但由于村莊缺少這些服務和設施,所以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這些項目都會惠及貧困人口。六、結論在發(fā)展中經濟體中,總體經濟增長鮮有地區(qū)或行業(yè)的平衡,中國和印度也不例外。我們已經看到,兩國改革后的增長模式都不是特別有利于貧困人口。收入不均等程度不斷上升,兩國的貧困問題沒有更多地呼應總體經濟增長,而是更多地呼應了不均等程度提高。兩國在人力資源開發(fā)和獲得主要基礎設施方面持續(xù)的不均等,可能在印度更為嚴重,很明顯這不利于貧困人口享受改革帶來的經濟收益。這些不均等及其相關的財政資源和政府能力的不均等成為兩國將來制定政策時急需考慮的問題。將來,兩國如果無法解決已經并正在提高的不均等程度,它們將無法保持過去的減貧進度。但是將“不均等”作為一個廣義的概念談論無濟于事。政策要考慮的是那些造成享受未來經濟增長收益機會不均的不均等的具體內涵。盡管兩國都要關注我們談到的“不利的不均等”,我們認為不斷提高的不均等程度對增長構成的短期風險在中國會更大一些。當然,中國政府通過實現高速增長補償了不斷擴大的不均等。保持足夠的增長需要更為有效的政策手段。無論不斷提高的不均等程度是否得以成功解決,其都可能對世界其他地方產生影響。如果這個問題沒有解決,較高的增長率可能無法保持,對其他地區(qū)的貿易和增長也會產生溢出效應。相反,問題的解決還要看解決的具體方式,盡管(正如我們所說)糾正不利的不均等實際是有利于增長的,增長仍將可能付出一些短期的代價。貿易格局可能也會受到影響,例如增長的行業(yè)分布發(fā)生變化。兩國的最新舉措可能將其引向正確的方向,但是還要開展持續(xù)的評估性研究以分析同其他方案相比這些方法的效果。各種干預措施實現適當的平衡還有很多重要且尚待解決的問題。但更為嚴峻的挑戰(zhàn)是要完善治理——能力、責任和回應性——主要是(但不限于)地方層面。如果不應對這一挑戰(zhàn),各種舉措的最終效果可能是不確定的。注釋:①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糧食的政府采購價格一直低于市場價格。利用這些價格來估算自給消費會高估貧困和不均等的水平。這種做法在20世紀90年代被大范圍放棄,而傾向于采用本地零售價格估算。②面板數據研究的一些問題后文還會涉及。③這不是必然的,但對于美國的數據,有一些這樣的情況(Korinek et al,2006)。④Deaton(2001),Datt and Ravallion(2002)以及Sen and Hiamnshu(2004a)討論了可比性問題。⑤Deaton and Kozel(2005)對這個問題以及印度貧困估算的相關問題做了許多有意義的研究。⑥在測算貧困時,有些研究者以根據國民收入核算數據(GDP或人均消費)得出的均值代替調查數據的均值,例如Bhalla(2002)和SalaiMartin(2002)。這種方法假設數據差異是分布中立的,但這很難保證。例如,對調查的選擇性不回應可能造成很大的誤差(Korinek et al,2005)。有關印度貧困測算的進一步討論參見Ravallion(2000)。⑦比較不均等的測度時還會談到這一點。⑧計量檢驗表明,改革后,印度的增長率分化更加明顯。詳見Ghosh(2006)。⑨參見Chen and Fleisher(1996), Jian et al(1996), Sun and Dutta(1997), Raiser(1998)以及Kanbur and Zhang(1999)。Milanovic(2005)說明了包括印度和中國在內的區(qū)域不均等問題。⑩印度的情況參見Datt and Ravallion(1996,2002)以及Deaton and Dreze(2002),中國的情況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