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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預覽頁

2024-10-25 11:00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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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學生,學校應繼續(xù)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可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第二篇: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維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guī)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加強學生學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義務教育實際,特制訂《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要求,負責制訂本省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jiān)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學校應實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諸方面的表現情況,為高一級學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參考。建立省、市、縣三級學生學籍電子化管理網絡。學校負責學生電子學籍信息日常維護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監(jiān)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附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三條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山邮苓m齡外國學生入學,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方能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學籍號具體生成規(guī)則由教育部制訂,學籍輔號編排規(guī)則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學校應按規(guī)定有序招生,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電子學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跳級應在學結束時辦理。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留級。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學年。第二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學校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畢業(yè)班學生一般不予轉學。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蜣D入其他學校學習,原學校應準予其轉入,其他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接收其轉入。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收容教養(yǎng)、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學生,應允許復學或轉入專門學校學習。第四章獎勵和處分第二十九條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對極少數確犯有嚴重錯誤、造成比較嚴重后果且屢教屢犯的學生,學??砂辞楣?jié)輕重,依規(guī)定程序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處分結果須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采取處分消滅制度,在學生畢業(yè)時,所有的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除。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者,作肄業(yè)處理。但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由畢(結)業(yè)學校開具畢(結)業(yè)證明書;證明書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定。各級學籍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須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四十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門。第三條學籍管理實行“全省統(tǒng)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和網絡管理方式。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yè)申請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遞交報批,做好學籍信息和檔案日常維護等工作。第六條全面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入網資格進行核準并建立健全電子化管理辦法。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八條凡是參加初中畢業(yè)生學業(yè)水平考試(中考)或符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初中升高中條件的學生,進入全省普通高中階段學校學習,均實施電子化學籍管理。第十條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山邮苓m齡外國學生入學,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方能使其獲得普通高中學籍。學籍號具體生成規(guī)則由教育部制訂,學籍輔號編排規(guī)則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學校應按規(guī)定有序招生,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電子學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第十五條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二)休學、復學第十六條學生連續(xù)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由學校發(fā)給休學證書。第十七條學生患有傳染病或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令其休學。非對等學校之間轉學,應查驗學生當年中考成績是否符合錄取條件。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申請轉入普通高中學習,經普通高中學??己耍瑘笾鞴芙逃姓块T核準,準予轉學。第二十三條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出現較大偏差和有違法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讀書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xù)接受教育。判決生效后,即時取消其學籍。退學的學生不能重新建立電子學籍。學校教育以獎勵為主。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學生退學。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處理。學校決定消除學生的處分記錄,應將其處分記錄從學生成長檔案中撤除。省中小學電子學籍系統(tǒng)根據畢業(yè)要求自動生成畢業(yè)學生匯總表。畢(結)業(yè)證書編號同學生學籍輔號。第三十五條外國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yè)者,學校可發(fā)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第三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完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tǒng),保障必要經費投入,確保學生各項信息的完整準確,成長記錄記載及時。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本省內各地和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tǒng)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其管理機構可設在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建立健全轄區(qū)內小學段學籍檔案,向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時報送小學段學籍信息。公辦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qū)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第六條 法定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qū)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第九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后,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申請學籍號及學籍輔號。第十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完成。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一般應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xù)。第十八條 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轉學或升學時,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啟動學籍轉接手續(xù),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第十九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學籍變更手續(xù)?;氐骄硟群笕越邮芰x務教育的,應接續(xù)原來的學籍檔案。說服動員后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三十一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長或政府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guī)進行嚴肅處理。凡完成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考核合格者,發(fā)給義務教育畢業(yè)證書,不合格者,發(fā)給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guī)定年限的憑證。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從學業(yè)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評價學生并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guī)范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籍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各市(區(qū))、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采用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電子學籍管理。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第四十五條 學籍管理信息必須予以保密。第四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省教育廳2011年制定的《陜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作廢。第四條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yè)申請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區(qū)教育局遞交、報核,做好學籍信息和檔案曰常維護等工作。第六條 全面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小學畢業(yè)生全部免試按規(guī)定升入初中就讀。第八條 符合入學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照當年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實施辦法”執(zhí)行。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戶籍所在地學校承擔送教上門并建立學籍。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生活基礎發(fā)生變化等原因,且轉入學校學額允許并符合局招生政策的前提下可申請轉學。其他情況則參照當年城區(qū)初中、小學招生意見,由轉入學校根據實際班額受理,簽署意見后報區(qū)教育局備案。家長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區(qū)教育局義務教育科辦理轉學手續(xù),由區(qū)教育局根據屬地就近原則安排相應學校。)二、非蕭山區(qū)戶籍學生。處分結果須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采取處分消滅制度,在學生畢業(yè)時,所有的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除。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者,作肄業(yè)處理。但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由畢(結)業(yè)學校開具畢(結)業(yè)證明書;證明書須經區(qū)教育局核定。各學校學籍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須報區(qū)教育局備案。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由區(qū)教育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行省、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學校五級管理體制,以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為主。鄉(xiāng)(鎮(zhèn))負責轄區(qū)內小學段學籍管理,負責頒發(fā)小學畢業(yè)證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公辦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qū)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第六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qū)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第九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原則上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原則上每班不超過50人。轉出、轉入學生均需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學生由公辦學校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支持。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xù)休學,連續(xù)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說服動員后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五章借 讀第二十二條 凡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到其它公辦學校就讀的,均屬借讀生。借讀生辦理程序為:借讀學生原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并出據借讀證明,借讀學校同意接收借讀。第六章跳級、留級與畢業(yè)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每一學段內升級采用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凡完成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考核合格者,發(fā)給義務教育畢業(yè)證書,不合格者,發(fā)給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guī)定年限的憑證。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從學業(yè)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評價學生并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學科。學校應將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向法定監(jiān)護人報告。第三十八條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jiān)制的學籍管理系統(tǒng)。第三十九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guī)范》的標準,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第四十一條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輟學等學籍信息須于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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