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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全文預覽

2025-08-10 07:19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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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等城市公用設施宜先期建設。第五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設計城市道路時,應當遵循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有關規(guī)定。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結構外邊緣與相鄰底層建筑外邊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米。不能滿足時,需專題論證,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第五十四條 (人行天橋)在城市道路上架設人行天橋時,天橋的寬度不得小于3米。(五)停車港區(qū)域人行道寬度原則上不得小于該道路人行道寬度。第五十一條 (公交停車港的設置)公交停車港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同側停車港的間距宜為500—800米。在禁建區(qū)內,除該橋養(yǎng)護必需的設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確需建設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應當專題論證;在陸域安全保護區(qū)內從事建設行為,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寬度小于3米時,按照車行道邊緣起算退讓3米;人行道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時,按照現(xiàn)狀人行道寬度退讓。(三)跨越或者穿越現(xiàn)狀及規(guī)劃鐵路,以及涉及鐵路道岔、橋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設計,需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確需建設的,應當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新建、改建、擴建的架空電力線,其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條件下,與現(xiàn)狀建筑及規(guī)劃地面、道路的垂直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五)500千伏以上的,需專題論證。第四十二條 (架空市政基礎設施與現(xiàn)狀建筑物水平距離)除人行天橋、軌道、電力設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設施距現(xiàn)狀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架空市政設施頂面標高低于現(xiàn)狀房屋底層標高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外墻(含陽臺、外廊、飄窗)與檔距大于200米的架空電力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除滿足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當征求電力部門意見。與城市道路相接的車行道,其車道變坡點標高應當與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邊線,且距離不小于5米,其豎曲線不得超越道路控制邊線(如附圖2所示)。因高邊坡、地質條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離建筑控制線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鄰用地建筑控制線的,該相鄰用地建設時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評估,確保公路安全。(三)位于省道兩側的,公路紅線距道路中心線10米,建筑控制線距道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米,之間為防護綠帶。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的建(構)筑物地下部分與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當滿足安全要求。(七)位于建設用地內規(guī)劃保留的自然水體周圍的,從自然河床外邊線起算退讓10米;渠化的,從渠化工程外邊線起算退讓10米。(五)隧道洞口周邊建筑控制線的劃定標準為: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頂中心線與隧道頂部現(xiàn)狀地形相交點為基點,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計算基線,隧道頂部現(xiàn)狀地形坡度大于1∶,按照1∶,該建筑控制線距離計算基線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劃定;隧道頂部現(xiàn)狀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建筑控制線距計算基線的水平距離按照20米劃定。第六章 市政及管線第三十六條 (建筑控制線的劃定標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線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劃定:(一)臨規(guī)劃路幅寬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讓2米。人行道綠化沿街應當充分開敞,多種植高大喬木,創(chuàng)造更多的樹蔭空間和休閑活動場地。(二)公園綠地配套建筑不宜臨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臺、閣等景觀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第三十三條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項目用地一側沿城市道路的長度超過400米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與用地周邊城市道路或者公園綠地、廣場連通,連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間的距離應當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應當設置醒目的標識、標牌。商業(yè)設施用地(B1)、商務設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應同時規(guī)劃廣場用地、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第三十條 (臨街建筑墻外設施)臨街建筑墻外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陽臺、飄窗、外廊、外包柱、門廓、圍墻、踏步、花臺、采光井、櫥窗、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線。(二)退讓防護綠地(G2)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小于3米。第二十五條 (建筑退讓建設用地紅線、道路中心線的距離)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以外的建設用地紅線、道路中心線的最小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一)建筑外墻面與建設用地紅線、道路中心線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時,退讓距離不小于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該面半間距。第四章 建筑退讓第二十三條 (建筑退讓道路控制邊線的距離)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線,其退讓道路控制邊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guī)定:退讓距離(米) 路幅寬度W(米)建筑計算高度H(米)W≤1616<W≤32W>32H≤6023560<H≤100357H>100579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計算高度退讓道路控制邊線。(三)非居住建筑不得與居住建筑拼接。與堡坎的間距計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第十八條 (不規(guī)則平面間距的計算)建筑平面不規(guī)則的,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建筑間距計算面寬,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分別確定其間距要求。第十五條 (建筑間距控制原則)居住建筑之間、非居住建筑之間、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相對布置,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相對面各自半間距之和。(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2米;面寬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間距為13米;面寬大于60米的,且不小于15米。(二)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間距為13米;面寬大于40米的,且不小于15米。具體配建標準按照本規(guī)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附錄3)執(zhí)行。建筑限高時,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時,平屋頂建筑的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頂建筑的建筑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時,其建筑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時,建筑的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四)建筑控制高度為絕對高程的,建(構)筑物最高點標高不得超過該絕對高程。表達公式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總面積247。表達公式為:容積率=計容建筑面積247。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為地上建筑。實施其他建設項目的,應當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依據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確定規(guī)劃條件??刂菩栽敿氁?guī)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的,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為主要用地性質并與其他性質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計容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70%;(三)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B)等為主要用地性質并與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計容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40%。第三條 (坐標系統(tǒng)和高程系統(tǒng))在本市制定城市規(guī)劃和實施規(guī)劃管理應當采用重慶市平面坐標系統(tǒng)和國家高程基準,并與國家坐標系統(tǒng)相聯(lián)系。重慶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城市規(guī)劃管理,保證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重慶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重慶市城鄉(xiāng)總體規(guī)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臨時建設、城鎮(zhèn)房屋解危等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地性質編號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后的為次要用地性質。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實施經營性居住、公建項目,可以實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第八條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樓面標高不高于室外場地最低點標高1米的,該樓面以下部分為地下建筑。第九條 (容積率)容積率指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第十條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第十一條 (建筑控制高度)詳細規(guī)劃編制和建設項目規(guī)劃條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標表(附表3)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 (停車位配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建停車位,其停車位數(shù)量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各使用功能分別計算后進行累加。第十四條 (建筑半間距規(guī)定)居住建筑半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一)建筑計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且不小于4米;山墻面半間距為4米。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一)建筑計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且不小于4米;山墻面半間距為4米。(五)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8米;面寬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間距為21米;面寬大于60米的,半間距為60米。第十七條 (標高不一致時的間距)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其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底層室外地坪標高以下的,在滿足相關規(guī)范的前提下,建筑間距不作要求。第二十一條 (建筑與堡坎的間距)建筑與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對時,其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且不得小于3米。(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項規(guī)定的范圍外布置時,計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間,在滿足本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得超過70米。計算間距和退讓時,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寬度小于15米的,凹槽寬度計入建筑面寬;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寬分段計算。2.位于不同等級道路交叉口的,按較高等級道路的退讓標準執(zhí)行。第二十六條 (建筑退讓城市綠地、廣場用地邊界的距離)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城市綠地、廣場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一)退讓公園綠地(G1)、廣場用地(G3)邊界的最小距離,應當在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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