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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務合同概述-全文預覽

2025-06-17 18:45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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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協(xié)議解除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協(xié)商解除,協(xié)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條是關于組團旅游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颈緱l主旨】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發(fā)生,必須與旅游目的地的不同法律、法規(guī)或者民情風俗具有因果關系,且導游(領隊)沒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對于這樣的損害,旅行社才應當承擔責任。旅行社在旅游糾紛訴訟中敗訴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法庭上不能舉證證明其在旅游服務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1告知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三、旅行社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旅游者在參加旅游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的地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2)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宗教禁忌; (3)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根據有關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賠償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進行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2)所發(fā)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者無法預知或者已采取了預防措施的; (3)質量問題發(fā)生后,已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近年來,隨著旅游業(yè)的不斷發(fā)展,老年人、青少年以及特殊群體出游的比重逐漸增多。在訂立旅游合同階段,旅行社應當將旅游目的地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決定是否參加旅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階段,導游(領隊)在服務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上都要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項,確保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除本法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對旅行社的告知義務作了規(guī)定。(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如果屬于旅行社的責任,旅游者在獲得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之后,依然可以向旅行社依法提起賠償的要求。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yī)藥費,以及死亡處理或者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等。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是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未經旅行社委派,不得從事導游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fā)導游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4)曾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依照本法的上述規(guī)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yè)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代理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不論是使用組團社的合同,還是使用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須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糾紛解決機制,并就訴訟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簽訂地”兩個選項,供旅游者選擇。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和代理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lián)系電話,旅行社、代理社的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旅行社、代理社經辦人的姓名、聯(lián)系電話等。代理社接受委托從事代理招徠活動時,必須將《委托招徠授權書》與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一起放置于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要位置,明示其為組團社招徠。組團社委托代理社招徠旅游者的,雙方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項的內容、形式、代理費及其支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本條是關于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以及導游服務費用的規(guī)定?!颈緱l主旨】旅游者報團時應當盡量將行程表涉及的所有細節(jié)都落實,如入住哪家酒店、接待車輛是什么車型多少座位、就餐是在哪家餐廳以及在核心景區(qū)逗留多長時間等,避免旅行社使用“四星級酒店”“進口大巴”等模糊用語。游客在報名前應當仔細閱讀行程單內容,并就相關事項詳細咨詢旅行社。三、旅游者閱讀旅游行程單的注意事項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二、旅游行程單的內容旅游行程單簡稱行程單或者行程表,是旅行社提供給游客的寫明某個旅游線路的日程安排、服務標準、注意事項的一份文件,是旅游合同的必備附件,也是旅游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旅游行程單的含義【本條釋義】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堵眯猩鐥l例》中規(guī)定,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簽約地點和日期,以及旅游服務監(jiān)督、投訴電話等。例如,旅游合同中應當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約定旅游者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退團、旅行社不按法律規(guī)定轉團或者取消預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等等。在出行前一定要把價格確定好,錢款包括的內容,兒童包括的內容,成年人包括的內容,都要問清楚,是否包括自費項目、機場建設費等也要問清楚。 (4)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自由活動時間,是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時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時間。5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具體包括: (1)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包括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也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權利義務的集中體現。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包價旅游服務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三、旅游服務合同的內容因此,本條規(guī)定:“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旅游者為了減少自助旅游的不便,同時又希望自由支配旅游空間,往往會借助旅行社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經驗和渠道,委托旅行社代辦部分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如代訂機票、車票、客房,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xù),代辦旅游保險等。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qū)以及日本旅行業(yè)法和標準旅行業(yè)約款中的旅游合同指的都是包價旅游合同。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5旅游給付具有整體性。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現一些損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條款,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旅游合同的法律規(guī)制?,F實中絕大多數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旅游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實際交付或者履行行為成立要件,因此屬于諾成合同。實際上旅游者與這些輔助人既不相識,也無法參與旅游經營人選擇給付提供人的活動,他們之間沒有真正的合同關系,遇到問題只能向旅游經營人尋求救濟。再次,履行輔助人之說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的要求。因此,相對于旅游合同而言,旅游給付中的第三人應當是旅游經營人的履行輔助人。實踐中,旅游給付的種類很多,旅游組織者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親自提供合同約定的所有給付。(三)旅游給付中的第三人旅游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旅游者,即接受旅游服務、支付旅游報酬的當事人。(二)旅游者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guī)定,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旅游合同是一種新型的有名合同,不能歸入傳統(tǒng)民法中的任何一類合同。但是,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拘束;相反,在旅游過程中各項旅程、食宿及活動等基本是由旅行社安排,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時,沒有將旅游服務的內容和條件詳細報告給旅游者的義務,在旅游結束后,也無將其所支出經費的詳細內容、賬目向旅游者報告的義務。旅游服務合同是有關部門受理投訴、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是保護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中間人承辦的旅行契約是指當事人之一方為他方媒介旅游契約或媒介一項或多項個別給付,使他方得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之契約。南斯拉夫債務關系法將旅游合同分為旅游組織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和分配房間合同。有關旅游服務合同的問題,首先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仍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合同法在起草過程中,曾經規(guī)定了旅游服務合同,但由于各方面對是否將旅游服務合同作為一類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存在較大爭議,最終合同法沒有對旅游服務合同單列一章作出規(guī)定。本章共19條,主要對包價旅游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違約責任等內容作了詳細規(guī)定,并對旅游代辦合同、旅游咨詢以及住宿服務等內容作了規(guī)定。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本條釋義】一、旅游服務合同概述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總則部分對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內容作了規(guī)定;分則共分為15章,分別對買賣合同、供用電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類合同作了規(guī)定。本法的規(guī)定使得旅游服務合同正式成為有名合同。德國民法典第651a條規(guī)定:依旅游契約,旅行社對于旅客負提供旅游給付之全部(旅游)之義務;旅客則負支付約定旅游價金之義務。所謂有組織的旅行契約系指當事人之一方提供他方‘一項一次計酬之綜合性服務,包括交通、住宿(不在接送時間內之住宿)或任何其他有關服務’之契約。這里的“旅游服務”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飲、住宿、導游及其他有關服務。在德國,早期法院將旅游合同認定為承攬,1979年修訂民法典時將其列入其債編第七節(jié)“承攬合同和與其類似的合同”中,類推適用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先收費、后接待”的商業(yè)習慣又和完成工作后再給付報酬的承攬合同也不相同。(一)旅行社在我國,旅游業(yè)為特許經營行業(yè),民事主體從事旅游業(yè)務必須得到國家旅游局的批準。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于某些類型的旅游合同,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出入境的相關規(guī)定。而在包價旅游經營人與給付提供人簽訂的合同里,他們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債務人。也就是說,這時的主債務人是旅游經營人,而非實際給付提供人。賓館、飯店、運輸部門等是旅游經營人的輔助人,旅游者在旅游服務達不到約定時,只能由旅游經營人承擔違約責任。旅游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提供適宜的旅游服務,旅游者則應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因此旅游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3旅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簽訂格式合同可以節(jié)省時間,有利于事先分配風險,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進企業(yè)合理經營,消費者也不必耗費精力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在團體旅游中,因人數低于最低組團人數將導致旅游團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將人數限制情況向旅客說明,那么在旅客人數低于最低組團人數時,旅行社可行使解除權;或者在得到旅客書面同意后,將已簽約的旅客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所謂包價旅游合同,就是指傳統(tǒng)意義上的組團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關旅行的全部服務(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旅游服務),游客支付費用的旅游合同。所謂旅游代辦合同,也稱委托旅游合同或者中間人承辦的旅行合同,是目前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的包價旅游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常見的旅游合同。二、旅游服務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樣做便于發(fā)生糾紛時取證和分清責任?!备鶕@一規(guī)定,如果某旅游者與某旅行社未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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