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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文件)

2024-11-09 13:46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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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請 人:姜元龍,男,1978年6月生,漢族,現住大連開發(fā)區(qū)21號小區(qū)杏花里38號樓163號。申請人因工資、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自2001年3月1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開始工作,申請人一直認真履行著自己的工作職責。無奈之下,申請人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申請人發(fā)出了辭職書,因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故申請人依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要求被申請人補發(fā)工資及加班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同意與申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但拒絕支付工資、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辯稱:1,被申請人并沒有扣申請人的工資,被申請人是從獎金中扣發(fā)的,此種情形并不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雙方的合同并不存在無效的情形,不同意支付損失賠償費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1年簽訂的合同約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從事電工工作,月工資1600元,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申請人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2天。經庭審可以查明,雙方對2007年10月以前的工資沒有異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舉證責任,申請人提供的工資條及工資條專用袋的時間少于其主張加班費的時間,故計算申請人應得加班費的期限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為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申請人的工資為每月1600元,其中不包括加班費及其他補貼。故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綜上,171。超過法定期限,一方當事人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長。被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本案申請人石平和申請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凌忠實,被申請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曹偉到庭陳述了自已的主張及意見。一、仲裁請求與答辯申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如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4年11月9日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購買位于九龍坡區(qū)石坪橋正街36號負一樓197號商鋪,合同補充條款約定:“若交房后360天內出賣人不能給買受人辦理其購買攤位/商鋪的《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則買受人可以選擇退房,出賣人在30天內退還買受人交納的房款并按國家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申請人認為,由于當時就是看重能夠辦理兩證,自已的產權有保障,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繳納了購房款,但是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申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于嚴重違約行為。被申請人在庭審中提出如下答辯意見:申請人所述買賣商鋪的情況屬實。目前,不可抗力因素已經消失,可以辦理產權證,但申請人以其己經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請為由,拒不提供相關資料,致使被申請人至今無法為其辦理產權證書。二、舉證與質證申請人為證明其仲裁請求,舉示了如下證據:《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條款,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4年11月9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被申請人開具的發(fā)票三張:2004年11月9日開具的NO:0004892號《重慶市不動產銷售專用發(fā)票》,2004年 12月23日開具的NO:0009319號《重慶市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fā)票》,2005年4月7日開具的NO:0009384號《重慶市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fā)票》,證明申請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房款;《重慶陽光心殿交接書》、《重慶陽光心殿物業(yè)管理合約》,證明申請人已接房并與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了管理合約;重慶海潮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具的收據壹張:2004年12月23日開具的NO:0024482號收據,人民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正。第6份證據與本案無可比性。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舉示的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申請人舉示的第2份證據不能證明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辦理兩證,從該證據形成的時間上看,是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故被申請人的辦證承諾具有欺詐性;第 3份證據證明內容不予認可;第4份證據國土局是否同意掛賬無法確認;第5份證據是否涵蓋了申請人購買的商鋪無法確認。四、認定案件事實仲裁庭根據以上認證,查明如下事實:2004年11月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條款一份,該合同約定: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位于九龍坡區(qū)石坪橋正街36號負一樓197號商鋪,總價款225,772元。2005午4月8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辦理了交房驗收手續(xù),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能給申請人辦理“兩證”。關于被申請人逾期辦證是否因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問題。關于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問題。此外,本案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的,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仲裁合理支出的律師費2,000元,符合仲裁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仲裁庭予以支持。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費12,929元(已由申請人預繳)由被申請人承擔。被申請人于2005年4月8日向申請人交付商鋪后,至今未能給申請人辦理兩證,已超過雙方約定的辦證期限,申請人根據合同補充條款的約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立,故申請人要求與被申請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正當合法。被申請人舉示的《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減免陽光心殿項目超面積部份土地出讓金和配套費等的請示》(九龍坡府文[2004]49號文件)、《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于九龍坡區(qū)政府申請減免陽光心殿項目超面積部分配套費的意見》(渝建文[2004]205號文件)證明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被申請人開發(fā)的九龍坡區(qū)石坪橋正街陽光心殿項目在辦理兩證過程中已經和業(yè)主發(fā)生了糾紛,其可以預見到該項目的辦證可能延期。另查明,申請人所購房屋不存在其他購房戶所涉及的夾層問題;被申請人位于九龍坡區(qū)石坪橋正街35號36號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分別于2004年11月9日和12月23日,2005年4月7日按約向被申請人支付了購房款225,772元。三、仲裁庭認證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示的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仲裁庭對申請人舉示的證據5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予以確認,對證據6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減免陽光心殿項目超面積部分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和人防費的請示》(九龍坡府文[2005]8號文件),證明第一份證據的請求未得到落實的情況下再次報告政府,請求解決此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示的上述六份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而本案申請人購買的商鋪大于4平方米,待導致延期辦證的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是能夠辦理產權證的,所以此前的裁決結果不應在本案中類推適用。廷遲辦證沒有影響申請人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沒有對其實現購房協議的意圖造成損害。根據仲裁規(guī)則第68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合理支出的律師費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補償。被申請人于2005年4月8日與申請人辦理了交房驗收手續(xù)。仲裁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委托,本會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擔任本案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重慶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4年11月9日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委托代理人凌忠實,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述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款項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12個月10個月=。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發(fā)放申請人的工資,屬拖欠工資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 7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由此可計算出被申請人還應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為3506元。被申請人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共計少支付申請人崗位津貼808元,被申請人方在庭后未向本委提交扣除特殊補貼的相關證據,因此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需支付其未足額支付工資808元人民幣。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工資條復印件、個人工資明細清單、《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被申請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被申請人的《工資明細表》、《變電所值班規(guī)定》、關于對生產技術部《變電所值班規(guī)定》的修改確認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裁決的證據。合同履行過程中,2009年5月和6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放的崗位津貼都為316元,、11月和12月的崗位津貼均為320元,每月同比同年其他月份相比少發(fā)放200元。本委查明:申請人自2001年3月16日起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工作,雙方分別于2002年、2004年、2011年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并分別于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2007年10月22日續(xù)簽了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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