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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威形成機制研究(文件)

2025-07-12 15:24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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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民不服從是指“任何的一種對既定政府當局實施的某項法律政策公開違抗的行或過程。羅爾斯認為:對于“公民不服重要的內從”可能引起暴力,進而危及到社會秩序和人們的生活,那么主要責任不在于反抗者,而在于那些濫用權利和權威者。在封建社會時期,不服從封建專制就只能表現為暴力反抗?!?何懷宏著:《公民義務與公民不服從》,載何懷宏主編:《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tǒng)》,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引言第11頁。外在的主要是看是否具有強制力,我們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規(guī)范社會行為的最主要手段,我們的黨與社會團體,個人都要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二)法律權威構成的演化與發(fā)展 在不同時期,法律權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中國具有古老的悠久歷史,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統(tǒng)治時期,在那樣一個君主專制的封建社會里,法律權威不可能建立起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權至上,任何人不能摧毀皇上的意志,法律是由皇上制定,一切法律都以皇權為中心,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干預和控制,整個社會的活動和人們的言行都囚禁在國家機器之中。加之領導人對形勢的判斷、認識和指導思想上出現了錯誤,未能實現法治國家,也未能建立起法律權威。在思想觀念上,由于啟蒙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天賦人權,人人享有自由,人人生而平等,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等等思想,這些是自然法思想,認為人有一種“自然屬性”。從法律權威的演化與發(fā)展的角度看,法律權威是從無到有,從萌芽到發(fā)展到成熟,這一過程的變化也體現著人們既承認法律和法治在社會秩序協(xié)調中的至上地位,也體現出對法律和法治的一種認同,達到了人們在信仰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隨著西方民主法治社會的建立,法治得到了重視,法律至上是法治理論的信條,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是法治形成的萌芽階段,昂格爾認為,法治秩序產生的一個條件就是“存在一種廣泛流傳的信念,在不那么嚴格的意義上,可稱其為自然法觀念”。社會發(fā)展的越來越好,社會秩序得到維護。改革開放之前,是由國家來控制與支配資源的,改革開放后,人們可自由的在市場中獲取資源,經濟法的出現為公民和法人在市場中自由獲取資源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是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矛盾與糾紛,這時會出現一些新的法律的制定與出臺。從經濟因素與法律關系來講,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需要法律,法律能夠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的發(fā)展。在階級社會中,秩序總是起著維護階級統(tǒng)治的作用。秩序的形成需要法律的維護,在人們的心理有著一個共同的追求,那就是希望已經形成的秩序得到維護。(四)社會安全需要法律維護從人權的角度看,生命權是最重要的,都希望自己生活在安全的社會里,而不是動蕩的社會里。通過它人們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違反要受到什么懲罰,權威可以給人帶來安全感,可以增進社會的進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消除了自己保護自己所可能導致的社會倒退的不利因素。由于法律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并且具有最高的震懾作用,所以,在維護社會安全方面顯得至關重要。強調人的重要性,儒家認為要實行仁政,荀子的思想,確切的闡述了“法”與“人”的關系,荀子重視人治。百姓的行為舉止由法來規(guī)范。同時,“禮與法的相互滲透的融合,又構成了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和特有中華法文化。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對法律權威的影響是很大的,要消除這種因素對法律的影響,就要讓人們在心理上接受法律。在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是皇權至上,君權不受影響,中國古代的法律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限制君權,反而體現了君主的意志,鞏固和強化了君主專制。不利于法律權威觀念的確立。如果只強調工具性,而缺乏法律精神,那么這樣對法律權威的樹立是很難的。二、樹立法律權威的途徑 (一)和諧法治理念是法律權威的思想基礎張文顯教授指出:“‘和諧法治’這一概念充分體現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zhàn)略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精神,代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和法治國家目標的歷史走向。和諧法治的價值指向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思想源遠流長,張文顯教授認為,以人為本與西方社會的人本主義哲學觀不同,在中國語境下它指的就是人文精神,這種人文精神提倡每個人在社會公正的制度范圍內的權利發(fā)展,強調人權至上和重在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齊延平教授指出,“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在實質上是對政治至上國家觀的解構和對人本國家觀的重建?!?《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2頁。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后,經濟不斷的向前突飛猛進的發(fā)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高,但是,人們過的真正幸福嗎?在經濟的競爭中,會出現社會失范的現象,不擇手段的達到自己的目的,這對社會的和諧造成了影響,要兼顧公平。法與法之間要和諧,法律體系是有眾多部門法構成的。俞可平教授認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和管理活動。要健全執(zhí)政的方式,體現民主執(zhí)政,科學執(zhí)政,真正的是在保障人們的權利。(二)良法是基本前提基礎 什么是良法,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在西方法學史上,自然法學派將其看成是善法與惡法。我國學者對其理解為:“良法,也稱為善法,是一個廣泛而不斷發(fā)展的概念,人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對它進行分析和探索,概括的講,良法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自由的經濟、法治的經濟?!?李德順,戚淵著:《關于法的價值的對話》,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第38頁。這種人性觀奠定了西方社會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的基礎。良法是善法,人的根本屬性是社會性,生產關系是最能體現這一屬性的。強調人的自然屬性,其實就是自身的利益,也就是物質上的,強調人的社會屬性,其實就是精神上的需要。只有完善立法,才能更好擔負起社會責任。權利是手段,利益是目的。法律和權利具有的工具特性,來源于人們的利益分化,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生產力的提高,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出現紛爭,人們之間的交往方式發(fā)生變化,社會關系社會變遷,現實生活出現了不穩(wěn)定性,張文顯教授說:“權利之為必要,在于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有可能被侵犯。林喆教授指出:“權利……只是獲取利益的手段之一,利益是權利的一種目的、目標、結果或評價,享有權利并不等于已經得到了某種利益。然而,我們不能強迫一個人過充滿理性而且有價值的生活。使利益多元化趨勢的原因正是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繼而引發(fā)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交往方式等全面變遷,并人們的生活面臨著不穩(wěn)定性。很難想象,如果一個社會為人們提供不了安身立命的一種社會制度,又怎能為合法性給自己作出證明。究其原因,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鞏固平等權,其核心要求是實現社會弱勢群體的地位與強勢群體的地位平等?!?朱熹:《朱子語類》卷十三。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頁。民主立法,在法律運行的過程中體現民主原則,一方面要保證不同的社會主體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鄧小平同志曾強調,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本質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在立法時,要以社會公平為基礎,了解人民群眾的意志和情況,考慮各階層的利益,集思廣益。只有用服從正義的基本要求來補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這個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潰。例如,國有企業(yè)改革,很多下崗職工就是這種弱勢群體的一個組成部分。由于我國是農業(yè)大國,農民占有很大的比重,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城鄉(xiāng)差距、貧富差距在不斷的拉大。從這個角度講,權利與權利制度文化、傳統(tǒng)、經濟等因素的復合體。莫里森著:《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頁。富勒深刻地指出:“自然并沒有把我們塑造進某個特定的使命之中,相反,它提供的是無數游戲,我們茫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機會。特別是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中國的社會關系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打破了傳統(tǒng)的社會關系,以“人際關系”作為參與社會生活方式的解體,出現顯得生活方式,那就是權利和法律。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的有效方式是權利與法律,人們有了安全感,這也是法律和權利的工具特性。權利本位是指法律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標,以維護個人意志自由和個人權利的絕對化為任務。良法會注重社會責任,社會責任看似很簡單,但是做起來很費力。良法也會關注這些需求,如何實現這些需求。在經濟上有足夠的發(fā)展,才能提供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法律是經濟的發(fā)展的保障。在一定的程度上,對個人正當利益的維護是市場經濟得以維系進而維系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礎。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2頁。” 李龍主編:《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英]霍布斯著:《利維坦》,黎思復,李延弼譯,商務出版社1985年版,第270頁。司法機關內部要和諧,要分工明確,在司法過程中,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司法職能主要是解決糾紛,能夠促進社會和諧,保障法律的公平實施。” 俞可平著:《增量民主與善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頁。立法與民主要和諧,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法律,就要在民主的基礎上來完成,立法機關要充分聽取人們意見,采取民主的形式,保證立法的正當性。在實踐當中,和諧的法治理念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立法要和諧。人們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會產生矛盾與糾紛,法律將會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成為協(xié)調他們之間的利益的工具。當代的以人為本的法律價值觀對樹立法律權威有很大的啟示作用,除了對法律制度架構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之外,還體現出對人之為人的利益、尊嚴、自由和權利的終極關懷。呂世倫教授認為,以人為本的宗旨在于把人視為目的而不是手段,具言之,法律必須體現人的利益本質,必須把個人從集體中解放出來,其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保障和實現人的自由?!?張文顯著:《走向和諧法治》,載。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我國也在不斷的推出和修改法律,不斷的完善法律體系,雖說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完成,但是還是存在漏洞,也不可能方方面面都照顧到,因為法律調整的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包括很多,比如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等,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社會關系不斷的變化,會超越法律的調整范圍,法律是由人來制定的,人的認識是有限的,只有出現了新的情況,才會去思考與觀察這種現象。法律工具主義強調法律僅僅是工具,對民主、自由、平等、誠信等方面沒有什么價值。因此,“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的現象始終存在。體現出賢人政治思想治理好國家必須得依靠賢人,所謂:“政者,正也。在這種人治的社會里,法律被道德化了,法律權威無以從觀念中生成。 錢大群著:《中國法制史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頁。禮是一種宗教等級制度,它的功能是“別貴賤”、“序尊卑”。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是“禮法文化”,其代表人物是荀子,為了適應封建統(tǒng)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引禮入法,以禮統(tǒng)法”把禮的基本原則法律化,來指導法律的運行與實施。如此看來,道德規(guī)范在維護社會安全上是有限的,這時,我們需要樹立法律權威,使其在社會調整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在這種因權勢,財產上地位的懸殊,通過自身的力量來獲得安全,顯而易見,在這種弱肉強食的局面里,弱者的安全保障是無法獲得的。這時法律憑著具有國家強制力,人們對其信服,對秩序來進行維護,事物是不斷向前發(fā)展的,秩序也不例外,隨著時代的發(fā)展,那些禁錮的、守舊的思想會被社會淘汰掉,與時代相悖的秩序也會如此,重建秩序的重任就落到了法律的身上,因為法律是具有的強制力的,可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時期和諧統(tǒng)一,法律權威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更具有規(guī)范性,普遍性和時效性。人類社會從野蠻到文明,文明的社會里有著一定的社會秩序,在一個沒有規(guī)則秩序的社會中,人們無法有效的合作生產,在一個缺乏有效規(guī)則秩序的社會中,人們也很難長期有效的合作,從而創(chuàng)造出巨大財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凡是有人類、有組織的地方都有一定的秩序,他們并不希望一切都雜亂無序。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指引的基礎性作用,取決于法律是否具備應有的權威。(二)發(fā)展經濟需要法律保障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改成市場經濟體制,實行市場經濟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的有了很大提高,這也是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梢哉f在古代的中國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被皇權所控制,對皇帝而然,他就是法律。在當時的曙光世紀中,人們所公認的一項原則乃是,君王或任何其他的權力或發(fā)現已經存在的法律,或糾正期間所隱含的對既存法律的種種濫用情況,而絕不能創(chuàng)制法律。為了保障他們的革命成果,防止專制,又出現了三權分立的制度,民主制度,這些制度保證了法律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地位。一個新的政權建立,應該會推動一切向前發(fā)展,但是在那一時期,人治又取代了法治,更談不上法律的權威了,真正的法律權威是在近代資本主義民主法治社會中產生的。在這樣的社會里,法律對統(tǒng)治者來說,是有權威的,在秦朝的一些刑罰中,死刑中的腰斬,何等殘酷,正因為如此,被統(tǒng)治者在心里懼怕法律,要遵守法律。國家的強制力是維護法律的有力武器,有的是害怕法律,有的被迫遵守法律。即法律應被所有社會成員所信仰和信從。何懷宏教授曾說:“現代立憲政體是以法律為至上的,公民不服從雖然是違法行為,但還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甘受懲罰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它訴諸的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多數人的正義感。羅爾斯著:《正義論》,何懷宏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79頁。巴伊著:《公民不服從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載何懷宏主編:《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tǒng)》,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頁。法律以規(guī)范性、民主性、人權性等,在國家和社會中有其它規(guī)則所無可替代的核心位置。第三章 法律權威的構成及作用一、法律權威的構成(一)法律權威的構成要素服從是法律權威的構成要素,其實法律有沒有權威,就是看它是否讓公眾服從,一般認為,服從是指服從社會規(guī)范,譬如:道德規(guī)范,宗教規(guī)范,風俗習慣,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秩序等,或是服從命令,如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對領導的服從。政策與法律是高度統(tǒng)一的,隨著法制的日益健全,二者越來越和諧。 吳家麟著:《吳家麟自選集》,寧夏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國家基本政策往往體現在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中,也就是說,國家政策往往成為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法律本身。法院的人事管理權受黨的組織部門文件的約束。我國學者也尖銳地指出:“立法是權力意志的產物,權力主體不高興,需要的法律就不能出臺,而權力需要什么樣的法律,就會出臺什么樣的法律,這從我們一些關于公民憲法權利的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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